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规范教育收费治理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2014。
(一)中小学学费集中管理。
各地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中小学学费管理与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深入实施素质教育、全面实现以德育人根本任务有机结合起来,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教育部将在全国范围内集中开展专项整治,各地要以省(区、市)为单位统筹治理工作,统一部署。2014重点关注“课外补充课堂内容”、学校参与有偿补课、社会培训机构教师为学生有偿补课、学校通过社会培训机构变相有偿补课、家长委员会有偿补课等问题。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控制学费纳入教育专项督导和责任督学督导,作为考核办学行为的重要内容,加强日常监管;要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标本兼治的措施。要把控制学费作为春秋两季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重点内容,进行全面清查;抓住寒暑假等关键节点,集中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据《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严肃追究相关教师、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领导的责任,并全部公开曝光。
(二)加强对高校非法招生和乱收费的管理
深入推进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继续巩固高校“点招”问题治理成果。各省(区、市)和高校要向社会公开承诺,绝不降低标准、点名录取学生。高校预留招生计划的原则、方法、标准和录取结果应当公开。凡存在“招考”问题的,要严肃追究高校校长和省级招生考试部门负责人的直接责任、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的主要领导责任、省级招生考试委员会负责人的重要领导责任。
加强对自主招生等特殊类型招生的监管。要加强对高校招生管理制度的完备性、完整性、合法性和执行情况的检查,重点检查考试安全、集体决策、信息公开等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要加强对招生过程和招生结果的监督检查。在各试点高校自查自纠的基础上,招生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自主招生专项检查。严厉打击泄露试题、考前辅导、面试求助、违规录取、徇私舞弊、以权谋私、乱收费等违法违纪行为,确保考试招生公平公正。
建立高校招生检查制度。教育纪检监察部门会同招生考试部门组织专家对高校招生工作进行抽查,对高校的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0%。违规录取的学生,不予注册电子学籍;已经注册为学生的要坚决取消。对违规高校,将核减招生计划、暂停或取消招生资格,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深化治理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择校和乱用教辅材料问题。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初中免试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吉焦1号[2014] 1)、《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重点大城市义务教育工作的通知》(吉焦一厅[2014]1号)和《教育部关于界定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招生的意见》要以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为手段,以县(区)、学校为单位排查择校乱收费问题,力争2014年秋季达到90%以上。
严禁地方政府、有关单位和学校以任何名义收取与招生挂钩的费用,坚决查处捐资助学、借书等任何名义的择校乱收费行为,切实解决“有钱择校”问题。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办、民办学校不得以考试选拔学生,不得举办或参与各类培训班选拔学生,坚决杜绝“以分选拔”行为。逐步降低特长生招生学校和招生比例,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得新批体育、艺术、科技等特长生招生学校。抵制招生过程中打招呼、递条子的不正之风,坚决拒绝说情、权色交易等“以权招生”的不良行为。择校的学生不允许享受优质高中到校指标。
各地要严格按照《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新闻出版总署、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的通知》(吉焦二发[2065 438]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新闻出版总署、 以及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监管的通知》(2012号)和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发行管理的通知》(12号),要求进一步坚决查处评估选用过程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徇私舞弊等违规行为,以及虚假印刷、豪华印刷、侵权盗版、违背自愿原则强行订购等行为
(四)加强对普通高中招生和收费行为的监管。
各地要尽快出台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合理制定普通高中学费标准,为普通高中教育健康发展提供保障。严格落实公办普通高中招生政策,进一步降低“三限”招生比例。2014年,选择在各校就读的学生比例不得超过当年选择在普通高中就读人数的10%,为全面取消选择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学生打下坚实基础。严禁以借读生、自费生、复读生等学校选择之外的名义高收费招生。
加强普通高中涉外办学收费监管。普通高中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和机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教育部备案;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办普通高中单方面引进国际课程,以课改实验班等名义举办“国际班”、“国际部”等。,所需费用纳入办学经费成本核算,不得向学生收取额外费用。
(五)规范普通高校收费行为。
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因地制宜建立健全高校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落实和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建立合理的教育培训成本分担机制。调整高校收费标准时,要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经济承受能力,认真履行成本监审、听证、公示程序,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学费不得超过年平均教育培训成本的25%。各省(区、市)要规范民办高校收费标准,民办高校收费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对违反国家规定调整收费标准,或因程序不规范、信息不公开等因素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和后果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部门的责任。
要认真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展改革委发[2013]887号)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出台研究生教育收费政策。研究生培养单位必须在招生简章中明确全日制或非全日制学习方式和收费标准,认真落实《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在职攻读硕士学位人员管理和同等学力人员授予硕士、博士学位工作的意见》(学位〔2013〕36号)的要求,不得举办进修班课程,经批准的进修班课程不得招收新生,直至毕业。
(六)加强对民生工程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民生资金使用监督检查的要求,重点加强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营养改善计划等教育相关民生资金使用的监督。各级教育、财政等部门要加强财务管理,坚持阳光运行,开展监督评估;审计部门要加强审计监督,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运用信息技术加强受助学生信息管理,加快建设覆盖学前到研究生的学生资助信息管理系统,并与各级学籍信息数据库有效衔接。以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系统建设为契机,集中开展受助学生信息专项清理核实工作,真正让民生资金惠及困难群体。加大对民生资金使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严格查处虚报、克扣、挪用、拖延发放等行为,严肃问责并公开通报。
(七)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教育收费。
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教育收费项目和标准管理的规定,严禁越权设立教育收费项目和违规制定收费标准。各地现行收费项目和标准与国家教育收费政策不符的,要尽快废止或修订。清理后保留的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要主动向社会公示,并通过发放收费政策清单、宣传册等方式,方便群众查询和监督。要严格审批各级各类学校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禁止将教育教学活动和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图书馆查询及电子阅览费、午休管理服务费、课后托管费、自行车托管费等。不得视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治理责任落实机制。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道德”的原则,完善治理工作责任制,健全责任落实和调查问责的有效机制,把治理工作责任落实到各级行政部门和学校。业务主管部门要承担起治理工作的主体责任,加强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监管。教育纪检监察部门要切实负起监督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和组织协调,督促主管部门及时纠正教育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进一步完善定期会商、信息发布、督查督办、公开通报、约谈等机制,形成职责明确、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的治理格局。
(二)加强监督检查,严厉查处教育乱收费。要继续保持治理教育乱收费的高压态势,把规范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作为各级政府教育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要抓住春秋两季收费“高峰期”和乱收费“多发期”,开展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严肃查处,督促整改到位。各级治理部门要高度重视信访工作,对群众反映的每一件举报,都要落实查处督办责任。要加大对重点信访事项的直接查处力度。一经查实,除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厉处理外,还要公开点名曝光。
(三)严格工作纪律,加强治理工作队伍建设。各级治理部门要自觉维护国家政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敢于碰真碰硬,真抓严管,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本位主义,对妥协迁就、避重就轻、遮遮掩掩,导致教育乱收费问题频发、屡禁不止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各地要结合年度治理任务,以国家教育收费政策和治理工作为重点,逐级开展治理工作人员专项培训,着力提高其履职尽责能力,不断提高规范教育收费和治理不合理教育收费的科学化、专业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