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教育经费的使用范围
1.公务支出。包括办公费、差旅费、教学设备维护费等。
2.运营费用。包括教师的教学实验和讲义、资料的购买。
3.非全日制学费。指聘请兼职教师的兼职报酬。
4.实习研究费。学生在自己的生产实习和经批准在其他单位的实习研究中发生的费用,以及毕业设计,如有,应以生产实习产品收入冲减。
5.设备购置费。主要指购买一般器具、仪器、图书等支出。
6.委托其他单位提供培训经费。指本单位选派到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兄弟单位培训的职工,按国家规定应支付的培训费。
7.其他费用。指其他零星支出。
下列项目不列入职工教育经费,应按有关规定开支。
(1)全日制教职工的工资、各种劳保、福利和奖金,以及按规定发给全日制学生的工资,不列入职工教育经费,由本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2)课本、参考资料、计算尺(器)、小型绘图仪器(如量角器、三角板、圆规等。)等学习用品如笔墨、纸张等。由学生自行使用,不得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开支。
(三)举办职工教育所必需的设备,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按规定分别从基本建设投资或企业更新改造资金、行政事业费中列支,不列入职工教育经费。
(4)举办职工教育所需的教室、校舍、教育基地等,按照化繁为简的原则,尽可能在现有房屋中调剂解决。必须建的,老企业可以在企业更新改造资金中安排解决;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建设投资支出;新建单位在设计时应考虑职工教育的必要设施,所需经费在新建项目总投资内解决。
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范围包括:
1,入职和转岗培训;
2、各种岗位适应性培训;
3.在职培训、职业技术水平培训和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职工培训费用;
7、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费用;
8.购买教学设备和设施;
9、员工岗位自学奖励费;
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
11,其他与职工教育相关的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二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用于职工教育的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