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网贷平台都暂停校园贷了吗?
校园贷又称校园网贷,是指一些网贷平台针对大学生开展的贷款业务。调查显示,校园消费贷款平台风控措施差异较大,个别平台存在被冒用学生身份的风险。此外,一些为学生提供现金贷的平台,很难控制对贷款流向有控制权的学生的过度消费。
银监会、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近日下发通知,要求设立机构禁止提供校园贷服务;并且现阶段将暂停所有网贷的存量业务,制定整改方案。
官网,江西省金融办近日披露,银监会、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5月27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贷款规范管理的综合行业监管部门批准的机构,禁止提供校园贷款服务;现阶段所有网贷机构都要暂停,要制定整改方案,明确退出时间表。
2.山西2021停止招生的本科院校有哪些?
2021停止招生的山西本科学校有中北大学信息商务学院、太原理工大学、现代科技学院。
3.所有网贷平台都暂停校园贷了吗?
因为没有\uD83D\uDE2D。
四、广东出台《网络借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所有校园网贷业务暂停。
2月28日,广东省金融办在官网发布《广东省银监局、广东省网信办、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通信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信息中介机构从事点对点借贷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文件自2018年3月26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通知要求暂停校园网贷业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贷规范管理的通知》(2065 438+07)2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网贷整治工作的通知》(2065 438+06)47号)等有关规定,开展校园网贷整治工作。现阶段暂停所有网贷机构开展在校学生网贷业务,逐步消化存量业务。具体按照上述通知和国家有关部门最新要求执行。
此外,对现有不配合监管、拒不整改、故意逃避监管或整改验收不合格的网贷机构,有关部门将根据具体情况依法进行处罚,并依法查处;其股东、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都是新设立或投资的网贷机构,各地各部门要重点对其进行监管。
通知全文:
为贯彻落实《个人对个人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办公室令2016第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范我省个人对个人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下简称“网贷机构”)的业务活动,促进我省个人对个人借贷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经
一是加强行业监督管理
(1)加强市场准入。实行备案登记制度,具体管理办法由省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各地、各级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的要求,严格对现有网贷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整改验收,办理合格指导备案登记相关事宜。对现有不配合监管、拒不整改、故意逃避监管或整改验收不合格的网贷机构,有关部门根据具体情况依法予以处罚,并依法查处;其股东、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都是新设立或投资的网贷机构,各地各部门要重点对其进行监管。
(2)坚持穿透式监管。对于《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点对点借贷相关监管规定中未明确的行为,各级监管部门要整合资金来源、中间环节、最终投向等全流程信息,按照信息中介、小额分散、在线操作、定价合理、聚焦主业的原则,界定业务本质,不留监管盲区。
(3)强化监管手段。监管部门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依法采取多种措施对网贷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包括但不限于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与股东、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省金融办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或联合相关部门对备案登记后的网贷机构进行评估分类。
(4)加强网络与信息安全。开展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公安部门应当指导和监督网贷机构在完成备案登记后30日内到注册地市级公安机关办理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备案手续,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监督选择国家认可的评级机构开展网络安全等级评估和风险评估。通过评级评估后方可投入运营,并按规定定期开展评级评估和风险评估。通信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电信、互联网行业法律法规和技术安全标准,指导和监督网贷机构做好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指导和监督网贷机构加强通信网络安全防护。
(5)加强对科学技术应用的监督。各级监管部门要积极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丰富金融监管手段,提高网贷风险监测预警能力,实现风险早识别、早预警、早发现、早处置。省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全省网贷机构非现场监管系统,收集、整理、分析网贷机构的业务活动,持续监测风险情况。各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或上市人民政府指定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指导网贷机构在取得电信业务许可证后、开业前接入省内网贷机构非现场监管系统。鼓励现有网贷机构在申请注册前接入省内网贷机构非现场监管系统。
(六)加强失信惩戒。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严重破坏公平市场竞争秩序和正常社会秩序,拒不履行或不按要求履行法定义务,侵害出借人或借款人合法权益的网贷机构,列出严重失信的网贷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列入“失信黑名单”, 依法限制发起或参股设立网贷机构,落实相关人员不得进入市场和行业的措施。
(七)加强监管。各地、各级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建立专业化、相对稳定的监管队伍,配备必要的监管设施和手段,确保监管职责的有效履行。监管部门、监察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要加强协同监管,形成分工明确、沟通顺畅、狠抓落实的监管格局,切实增强监管力量,提高监管效率。
(八)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机制。省金融办、广东银监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通信管理局、省网信办、广东省互联网金融协会要建立健全网贷机构信息共享机制,定期* * *共享网贷机构工商登记、备案登记、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违法违规等信息。
(九)加强重大事件的发现和处置。省金融办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建立个人对个人贷款行业重大事件的发现、报告和处置制度,制定处置方案,及时有效地协调处理相关重大事件。市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省金融办报送辖区内网贷机构重大风险及处置信息。省级金融办应及时向省级人民政府、银监会和人民银行报送辖区内网贷机构重大风险及处置信息,并抄送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和广东银监局。
第二,提高行业规范发展水平
(十)提高管理水平。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督促网贷机构完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信息安全、出借人和借款人保护、客户信息安全保护和投诉处理等制度,维护公司治理的有效性。鼓励网贷机构引入战略投资者,增加注册和实收资本,聘请具有丰富金融机构从业经验的人员担任高级管理人员,增强机构实力,加强员工培训教育,提高管理水平。
(十一)有效服务实体经济。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引导网贷机构以服务实体经济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在有效防控风险的前提下,切实加强对小微企业、三农领域和偏远地区的服务,积极探索发展“互联网信贷、三农”服务。
(十二)强化风险防控机构主体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督促网贷机构切实承担起风险防控的主体责任,明确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的风险管理责任,建立健全与自身经营管理相匹配的全面风险管理制度和重大风险事件应急预案,守住风险防控底线。
(十三)严格执行监管规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依法监督网贷机构落实《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监管规定,全面履行义务,不得从事或接受委托从事相关禁止活动或行为,依法查处为不符合国家金融监管政策和产业政策的融资项目提供信息中介服务的行为。
(十四)暂停校园网贷业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贷规范管理的通知》(2065 438+07)2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网贷整治工作的通知》(2065 438+06)47号)等有关规定,开展校园网贷整治工作。现阶段暂停所有网贷机构开展在校学生网贷业务,逐步消化存量业务。具体按照上述通知和国家有关部门最新要求执行。
(十五)实行银行资金存放。地方和各级监管部门要督促网贷机构将自有资金与借贷双方资金分离,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实施银行资金存管,具体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业拆借资金存管指引》等相关规定执行。鼓励优先选择在本省有经营实体的商业银行实现银行资金存管。
(十六)做好贷款人资格审查和风险提示。地方和各级监管部门要督促网贷机构做好合格出借人的审核工作,对出借人的年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风险偏好、风险承受能力等进行尽职评估。,不得向未进行风险评估和风险评估不合格的出借人提供交易服务;网贷机构以醒目的方式提醒出借人点对点借贷的风险和禁止的性行为,尤其是风险自担的原则,并得到出借人的确认。
(十七)信息披露及时准确。地方和各级监管部门要督促网贷机构严格按照《信息中介机构开展点对点借贷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进行信息披露,在其官方网站和其他提供点对点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网络渠道的显著位置真实、准确、及时披露机构安排的贷款项目等经营管理信息,并按要求定期向监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十八)妥善解决。网贷机构、出借人、借款人等相关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的,鼓励通过自行和解、请求广东省互联网金融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调解,或者向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妥善解决。
第三,明确责任分工
(十九)落实部门管理责任。省金融办具体承担本省网贷机构的机构监管日常工作,包括网贷机构的规范指导、备案管理和风险防范处置。银监部门省级派出机构负责制定辖区内网贷机构业务活动监督管理制度,实施行为监管,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做好网贷机构风险处置工作,建立跨部门跨区域监管协调机制。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监管网贷机构业务活动中涉及的电信业务。省公安厅牵头监管网贷机构互联网服务,依法查处违反网络安全监管的违法行为,依法打击涉及点对点借贷的犯罪。省网信办负责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的监管。省工商局负责依法登记网贷机构,查处违反相关工商规定的行为。
(二十)落实属地责任。各级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本辖区网贷机构机构监管和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市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具体承担本辖区网贷机构的机构监管和风险处置工作。银监部门市级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点对点借贷中信息中介活动的行为监管,配合市人民政府开展机构监管和风险处置。
(二十一)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广东省互联网金融协会要严格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全省P2P借贷行业自律管理。广东省互联网金融协会点对点借贷专业委员会按照《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暂行办法》、本通知及协会章程开展自律管理,并接受监管部门的指导。
第四,其他要求
(二十二)严格履行职责和义务。各地、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暂行办法》和本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参照本通知执行)的要求,切实加强对辖区内网贷机构的管理。各级监察部门要严格履行《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本通知的相关职责。网贷机构、出借人和借款人应严格执行《暂行办法》并履行相关义务。违反相关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三)定期报送监管情况。市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于每年2月中旬前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省金融办报告上一年度本辖区网络借贷机构监管情况。省金融办应当于每年3月中旬前将上一年度本省网贷机构监管情况报送省人民政府和银监会。
(二十四)加强跨区域经营机构管理。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的网贷机构,其在本省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遵守本通知的规定。网贷机构以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为经营许可登记的住所;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发现网贷机构主要办公场所与营业执照登记的住所不一致的,应当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当依法处置。
(二十五)严肃处理非法经营机构。对未取得登记或已被注销登记,但实际从事点对点借贷中信息中介业务的机构,将依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综合违法违规行为,从重处理。
(二十六)本文件自2018年3月26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