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是多少?
一、征地补偿安置1。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以具有相应土地勘测资质的单位实地勘测并按照国家规定的地类标准划分的面积作为计算征地补偿安置的依据。2.被征用耕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程序公布,并作为征地补偿安置的计算依据。3、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按泸州市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执行。4.每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按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10倍计算。安置补助费以征地前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为基数,按以下标准计算:人均耕地1亩以上的,每亩耕地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6倍计算;人均耕地低于1亩的每一安置人口,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6倍计算。征用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上述标准减半征收。5.土地补偿费应当用于支付被征地农民的集体安置费用。如有结余,由被征地单位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安置补助费用于安置农转非人员。6.部分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征地单位按照每亩500元(不足10亩)的标准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集体经济组织调剂剩余土地。二。人员安置1。征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采取社保和货币相结合的方式安置被征地农民。2.征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土地,符合下列条件的成员可享受安置:征地公告发布之日,具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常住户口的居民【已死亡但未注销,已被录用或录用为国家机关、国有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的除外, 国家机关、国有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退休后户口迁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除外】; 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集的现役义务兵和服役不满12年的士官。正在服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人员,在服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期间,户籍迁出被征收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户籍的大学生(不含毕业一年以上的大学生)在报考高等院校时;自市、县人民政府发布征地公告之日起至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之日止,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依法结婚、生育、收养的人员, 或经公安部门认定能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入户并在限期内办理农民转户手续的,享受安置。 不符合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条件,只办理农民转换手续,不予安置。3.被征地农民的年龄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之日为准,以公安部门登记的年龄为准。4.依法全部征收耕地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至第(五)项规定的,全部成为农民,享受安置;依法部分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按照人随耕地走的原则,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至第(五)项规定的农民享受安置,农民安置人数为被征收耕地面积除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收土地前人均耕地面积。5、16周岁以下的被征地农民,以现金方式安置;每个安置人员的安置费用按照征地时被征地农民分摊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计算;其人均土地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土地补偿费中直接扣除并支付给个人,人均安置补助费由被征地单位计算后直接支付给个人。6.将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所需资金由被征地农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政府共同承担。安置方式如下:养老保险1。征地时,由征地单位为被征地农民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手续,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15。其中,从16周岁起,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缴费1年,缴费年限每增加2年视为被征地农民的缴费年限;使用年限不足15的部分视为补缴年限。大学生可以自己和父母申请,经过审核公证后,不用办理参保手续;被征地时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不再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符合这两种情况的,按照16周岁以下被征地农民安置办法给予货币安置;已缴纳一定年限养老保险的,可自行申请,经审核公证后,由征地单位按15的要求,扣除已缴纳年限后,一次性缴纳剩余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2.征地时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20%×缴费年限(含缴费年限和补缴年限,下同),由个人、集体和国家共同负担* * * *,具体办法为:被征地个人应负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60 %× 8%。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应承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上一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60%×12%×补缴年限(全部被征地农民累计补缴年限),被征地单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中代为缴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足部分由国家承担,余额由被征地单位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个人和集体按上述原则承担的不足部分,由国家承担。3、被征地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总缴费基数的8%为被征地农民建立个人账户。4.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应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符合领取基础养老金条件并办理领取基础养老金手续的次月起,由社保经办机构发放基础养老金。5、被征地农民参保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国家和省的统一规定执行。6、应缴纳或承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计算,今后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医保1。征地时,被征地单位按以下方式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费,并为被征地农民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手续:征地时未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的,按9年年限缴纳居民医保费。征地时已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的人员,按照20年缴纳居民医保费。2.征地时一次性缴纳的居民医保费=按第二筹资标准当年的居民医保费×缴费年限。3.被征地时未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的人员,从停止享受被征地农民失业保险待遇的次月起,连续享受居民医保待遇9年。征地时已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的人员,缴费次月起终身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失业保险1,被征地单位应当为征地时已满16周岁未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的被征地农民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生育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抚恤金,并办理失业保险手续。由于调整失业保险待遇、发放临时物价补贴等原因。,征地款未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将在调整后的政府土地收益中缴纳。2、被征地农民从被征地单位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时间不得超过24个月,且不得超过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龄。被征地农民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享受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生育补助金、死亡丧葬补助金、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条件和标准与正常参保的失业人员相同。3.被征地农民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主创业或者再就业的,可以一次性领取其未享受的失业保险金。个体户,凭工商营业执照等材料申报;如果是再就业,我提供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证明等材料来投标。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不再享受医疗、生育、死亡等失业保险待遇。4、建立就业训练指导和职业介绍制度。有劳动能力的,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介绍,实现被征地人员就业。第十七条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和医疗救助制度。家庭确有困难,符合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符合城市医疗救助条件的,纳入城市医疗救助范围。三。住房安置1。依法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享受住房安置: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确定的人;因置换将户口迁回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简称“轮换工”);原征地已符合安置条件但未享受住房安置(包括住房实物安置或货币安置)的人员。2.依法部分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享受住房安置的对象为被拆迁家庭中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人员。房屋未被拆迁的农民,将来被征地房屋拆迁时会得到安置。3.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住房安置条件的人员,长期居住在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城镇居民的配偶(国家机关、国有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除外)及其未成年子女经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无房证明的,享受优先住房安置。4.征地房屋安置以户为单位,原则上采取货币住房安置。5.货币回迁安置的结算方式为:房屋安置置换为合法的砖瓦甲级结构房屋,建筑面积每人30平方米。享受住房安置的人员住房返还货币成本为:(区住房返还综合指导价-砖瓦甲级结构房屋补偿标准)×30平方米;享受安置房优惠人员的货币住房返还费用为:(区住房返还综合指导价-砖瓦甲级结构房屋补偿标准)×30㎡×50%;从房屋拆迁之日起,对享受住房安置和优惠住房安置的被拆迁人,由征地单位支付每户12个月的过渡费和2倍的搬家费。第二十三条享受安置房和优先安置房的人员,凭相关协议或证明,在办理新购住房房地产权证时,免交购房人支付的除工本费以外的一切费用。符合税收优惠情况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落实优惠政策。第二十四条户口不在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继承、赠与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被征收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集体所有房屋产权的,拆迁后不予安置,按照泸州市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并注销其产权。第二十五条享受住房安置和优先住房安置的残疾人,凭残疾证(二代)在货币住房还贷的基础上增加20%,货币住房还贷费增加(区内住房还贷综合指导价-A级砖瓦房补偿标准)×20%×30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