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教育经费按税收规定的比例扣除。

职工教育经费按税收规定的比例扣除。

税收政策变化太快,企业不能及时了解也是事实。我们来看一下按照税收规定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前扣除标准是什么?

1,2.5%比率

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的基本政策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除特殊规定外,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范围内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允许在以后年度扣除。

2,8%的比率

第一,高新技术企业。原来只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费用,才可以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范围内税前扣除。财税[2065 438+05]63号文将其扩大到全国所有高新技术企业。这里所说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注册,接受审核征收,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是技术先进的服务企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65 438+00]65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允许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员工培训费用全额扣除。

一是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六条规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当单独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是航空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34号,2011)第三条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飞行员培训费、飞行培训费、机组培训费、空中警卫培训费等实际发生的空勤人员培训费用,可以作为航空企业的运输费用在税前扣除。”

第三是核电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第29号)第四条规定:“核电企业为培训核电厂运行人员而发生的培训费用,可以作为企业发电成本在税前扣除。企业应严格区分核电厂操纵员的培训费用和职工的职工教育费用,单独核算。员工实际发生的员工教育费用不得直接从核电厂运行人员的培训费用中扣除。”

会计法规: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六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计入当期损益或者相关资产成本。职工福利费为非货币性福利的,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

第七条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按照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和计提比例计算确定,确认相应的负债,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税收法规: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出部分应允许结转并在未来纳税年度扣除。

例如: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190+10)×2.5%=5(万元),实际为4万元。上年度未扣除的剩余职工教育经费为1.5万元,故合计为5.5万元,可税前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减少= 5-0。

A105050填写员工工资调节税明细表:

第5行“其中:按照税收规定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适用于按照税法规定在税前按比例扣除职工教育经费的纳税人。1栏“账户金额”表示纳税人核算的成本中包含的金额,不包括第6行中可以全额扣除的职工培训费用金额;第二栏“扣除税率”应填写税法规定的扣除比例;第3栏“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扣除额”应填写以前年度累计结转中允许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余额;第四栏“税额”填写根据税法规定,允许在税前扣除。

的金额,根据1行第4栏“工资薪金支出-税额”×扣除比例与本行1+3栏之和,取较小者;第5栏“纳税调整额”为1-4栏的余额;第6栏“累计结转后年度扣除额”为1+3-4栏的金额。

第一点: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范围。

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等11部委联合下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和使用管理的意见》(洛鸣〔2006〕317号文件),明确规定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支出范围包括以下十一项:1、入职和转岗培训2、各种岗位适应性培训;3.在职培训、职业技术水平培训和高技能人才培训;4.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6、企业组织职工培训费用;7、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费用;8.购买教学设备和设施;9、员工岗位自学奖励费;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11,其他与职工教育相关的费用。

洛鸣[2006]317号文件也规定,以下两种情况不得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1.企业职工参加社会学历教育和个人在职学历教育取得学位的费用由个人承担,不得挪用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2.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出国培训考察,较高的一次性费用从其他管理费用中列支,避免挤占职工教育培训的日常费用。

第二点: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出部分应允许结转并在未来纳税年度扣除。

在理解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时,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必须遵循收付实现制原则。即允许税前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必须是企业实际发生的部分,已计提但账面上未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不得在纳税年度税前扣除。

2.超定额的职工教育经费需要调整纳税。即税前扣除的职工教育费用必须在工资薪金总额的2.5%以内。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实际发生额、账面计提额和扣除限额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确定允许税前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增加账面计提的职工教育经费超过扣除限额的部分。

3.超定额的职工教育经费可以递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虽然规定了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限额,但也规定了超过限额的部分可以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实质上是允许职工教育经费在税前全额扣除,只是扣除时间推迟到以后期间。

例如,某装备厂2009年实际职工教育支出为6万元,当年发放工资总额为1,000,000元。那么,该厂2009年职工教育支出的扣除限额为65,438+0,000,000× 2.5% = 25,000元,超限职工教育支出35,000元应作如下处理。

(1)增加2009年应纳税所得额;

(2)结转下一纳税年度继续扣除。

第三点:职工教育经费的计算基础

在计算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时,要特别注意计算基数的确定。职工教育经费的计算基数为工资薪金总额。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的工资薪金总额必须是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2009〕3号)进一步明确规定,“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根据股东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费、工会经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国有企业的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额;超出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四点以前年度职工教育经费结余的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部分税务事项衔接的通知》(国〔2009〕98号)中关于职工教育经费以前年度结余的处理规定,对于2008年以前已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结余,应先从结余中扣除2008年及以后年度新增的职工教育经费。如果还有余额,将在以后的年份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