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大朗镇劳动局电话
联系电话:0769-83311654或0769-83165438。
类别:政府机构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胡莎大道北富民大道
电话:076983317508
扩展数据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为其提供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限。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金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未完成部分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劳动者在服务期内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保密事项。
对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约定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在竞业限制期内按月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处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支队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公室
中国法院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