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避孕药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计划生育药具的管理和服务,保障公民依法获得安全、有效、适用的计划生育药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包括各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和承担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计划生育避孕药具,是指国家依法免费提供的用于避孕的避孕药具。第四条计划生育药具的基本任务是指计划生育药具的计划管理、采购管理、资金管理、质量管理、供应配送和后续服务。第五条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计划生育避孕药具;育龄夫妻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免费领取计划生育避孕药具。第六条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计划生育药具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将计划生育药具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发展规划。第七条计划生育避孕节育工作坚持以人为本,推行避孕节育方法的知情选择,为育龄夫妻提供优质服务。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八条各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受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承担本辖区的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和服务工作。第九条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避孕药具开发中心(以下简称药具开发中心)主要承担以下工作:

(一)组织研究计划生育药具中长期发展规划,协助有关部门制定药具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

(二)制定国家计划生育药具专项经费(以下简称药具专项经费)和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

(三)组织实施全国计划生育药具的政府采购、资金使用、储存调拨、质量监测、服务配送和信息统计;组织国家储备的计划生育药具的计划、采购、储存和调拨;

(四)指导省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的业务工作;组织实施计划生育药具系统业务培训和药具普及;

(五)组织实施计划生育药品相关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第十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主要承担以下工作:

(一)制定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的规章制度和规范;

(二)制定避孕药具专项资金的分配和需求计划;

(三)编制计划生育药具业务经费的年度预算和决算;

(四)承担同级避孕药具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计划统计、储存调拨、质量管理、服务配送等工作,并对下一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第十一条县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主要承担以下任务:

(一)宣传、贯彻和落实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的方针政策;

(二)统计、编制和报送计划生育药具年度需求计划;

(三)落实计划生育药具调拨计划并承担储运过程中的质量管理;

(四)指导基层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和服务工作;

(五)培训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和服务人员。第十二条乡镇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承担下列任务:

(一)编制计划生育避孕药具需求和分配计划;

(二)承担计划生育药具的储存调拨、发放统计和宣传工作;

(三)为育龄夫妻发放计划生育避孕药具,指导计划生育避孕药具的使用和随访服务。第十三条计划生育药具供应站,按照计划生育药具年度订货计划,负责计划生育药具的采购、储存和调拨。第十四条从事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和服务的各类人员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从事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和服务的各类人员应当了解国家和地方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及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计划生育药具及相关专业的基本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第十五条按照分级分类培训的原则,对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和服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

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培训计划,同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组织实施。第三章计划与采购第十六条计划生育药具年度需求计划的编制原则是品种齐全、结构合理、库存适度、杜绝浪费、保证供应、满足需求。第十七条计划生育药具年度需求计划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人均使用量、现有库存和育龄群众(含流动人口)上一年度需求计划执行情况,在计划生育药具政府采购目录中编制。

计划生育避孕药具政府采购目录由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确定并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