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级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促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单位)。
本办法所称市级机关是指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CPPCC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市委、市工商联。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在常住地以外临时出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当地交通费。
第四条市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严格控制出差次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严禁无实质性内容和明确公务目的的旅游,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无实质性内容的部门间异地学习、交流、考察。
第五条市财政局参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按照分地区、分层次、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
第二章城际交通费用
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到常住地以外地区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运输水平见下表:
部长级或同等级别官员出差时,因工作需要,可由一人陪同乘坐同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当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供选择时,出差人员应当在不影响公务和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选择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民航发展基金和燃油附加费可以航空报销。
第十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出行的,可以为每次出行购买一份交通意外伤害保险。凡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险的,不再购买。
第三章住宿费
第十一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在酒店(含宾馆、招待所,下同)住宿发生的租金支出。
第十二条市财政局参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分地区制定住宿费限额标准(见附表)。
对于住宿价格季节性变化明显的城市,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可适当提高一定比例,具体规定由市财政局参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另行颁布。
第十三条部级及相当级别人员住普通套房,局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间。
第十四条出差人员应当在与其职务等级相对应的住宿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酒店住宿。
第四章粮食补贴
第十五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出差期间给予工作人员的伙食补贴。
第十六条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的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并按规定标准使用。
第十七条市财政局参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分地区制定伙食补助标准(见附表)。
第十八条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支付伙食费。
第五章地方交通费用
第十九条当地交通费是指员工因公出差发生的当地交通费。
第二十条市内交通费按出差的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使用80元。
第二十一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缴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报销管理
第二十二条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其所在单位承担,不得转嫁给下属单位、企业或者其他单位。
第二十三条城市间交通费用按交通工具等级、订票费、核定签退费、交通意外保险费报销。
住宿费在限额标准内凭发票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旅途中的伙食补助费按照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不按规定支付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四条工作人员出差后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报销差旅费时,应提供出差审批表、机票、船票、住宿发票等凭证。
住宿、机票费用等。应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五条财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严格审核差旅费,不得报销未经批准的差旅费和超范围、超标准的费用。
无住宿发票实际发生住宿的,住宿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当地交通费不予报销。
第七章监督和问责
第二十六条市直单位应加强员工出差活动和费用报销的内控管理,负责本单位的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和规模控制,相关领导和财务人员应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旅游、不按规定交费和报销差旅费的,严肃处理。
预算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向市财政局报告。
市直各单位要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市直单位差旅费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3)差旅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将差旅费转嫁给下属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八条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准在出差期间违规接受公款支付的宴请、观光和非工作访问,不准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把关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移差旅费;
(六)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令第10号)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理。国务院令第427号)。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和培训,由主办单位统一安排住宿。会议和培训期间的住宿费和当地交通费由会议和培训的组织者按规定统一支付;往返会议和培训场所的差旅费,由单位按规定报销。
第三十一条在本市出差的工作人员,一般不安排住宿。因工作需要确需住宿的,应当报经本单位有关领导批准,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报销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其中伙食补助费按住宿天数计算。
第三十二条市直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操作性规定。
第三十三条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市直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各区县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研究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规定的通知》(沪财行[1996]4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表:上海市市级机关差旅食宿补贴标准表
附表:上海市市级机关差旅食宿补贴标准表
单位:元
省
住宿标准
食品补贴标准
部长级
局级
其他人员
北京
八百
500
350
100
天津
八百
450
320
100
河北省
八百
450
310
100
山西
八百
480
310
100
内蒙古
八百
460
320
100
辽宁省
八百
480
330
100
大连
八百
490
340
100
吉林省
八百
450
310
100
黑龙江省
八百
450
310
100
上海
八百
500
350
100
江苏省
八百
490
340
100
浙江省
八百
490
340
100
宁波
八百
450
330
100
安徽省
八百
460
310
100
福建省
八百
480
330
100
厦门
八百
490
340
100
江西
八百
470
320
100
山东(省)
八百
480
330
100
青岛
八百
490
340
100
河南省
八百
480
330
100
湖北省
八百
480
320
100
湖南
八百
450
330
100
广东
八百
490
340
100
深圳
八百
500
350
100
广西
八百
470
330
100
海南
八百
500
350
100
重庆
八百
480
330
100
四川省
八百
470
320
100
贵州(省)
八百
470
320
100
云南省
八百
480
330
100
西藏
八百
500
350
120
山西省
八百
460
320
100
甘肃
八百
470
330
100
青海
八百
500
350
120
宁夏
八百
470
330
100
新疆
八百
480
340
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