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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根据《国务院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建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制定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制定统筹城乡就业发展的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制定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制度,牵头制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高技能人才和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四)统筹建立覆盖全省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统筹制定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相关政策和标准,落实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办法和基本养老金统筹办法,统筹制定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政策,逐步提高基金统筹水平,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监督相关制度办法,编制全省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五)负责全省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和信息指导,制定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控,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平衡。

(六)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的相关政策,建立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发放机制,制定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退休的相关政策。

(七)负责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制定改革相关配套政策并组织实施,参与人才管理,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相关政策,牵头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完善博士后管理措施,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的选拔培养。

(八)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省军队转业干部有关政策和安置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制定部分企业解决困难和稳定军队转业干部的有关政策,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管理和服务。

(九)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的综合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办法,落实国家荣誉制度,制定政府奖励制度。

(十)综合协调、归口管理全省引进国外智力工作,制定引进国外智力工作规划和相关政策措施。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省农民工工作的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二)统筹制定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相关制度措施和劳动关系相关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制定消除非法使用童工和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相关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协调处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信访事项。

(十三)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