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计划生育条例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阳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一般原则
第一条为提高我市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法律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
第三条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协调配合,社会参与,综合管理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城镇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街道(乡镇)统一管理辖区内各级各类组织和辖区内的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街道(乡镇)要分解承担的具体计划生育责任和目标,明确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第六条各级各类组织应当落实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计划生育责任制,协助本单位工作人员的现居住地,做好本单位工作人员的计划生育工作。系统内主管单位要加强对所属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坚持清理和清查制度。街道(乡镇)、社区要组织人员每季度对辖区内的家属楼、沿街商铺进行一次集中清理清查,及时掌握各类人口计生信息,落实各类人口计生管理服务措施。
第二章组织和团队建设
第八条街道(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建设健康检查室、人口学校和综合服务大厅,配备与其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和技术服务人员。工作人员应当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并具有行政执法或者技术服务人员资格。
第九条社区应当设立计划生育服务站,配备专门人员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并明确一名社区居委会副主任主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条各级组织必须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计划生育干部。
第十一条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应当按照楼院进行划片管理,设置相应的计划生育楼院(片)长和楼长,形成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楼院(片)长和楼长四级管理网络。
第十二条单位家属楼的计划生育工作交由当地社区居委会统一管理;单位应做好协助和配合工作,聘请或指定楼主任、主任。楼院长、主任具体负责收集楼内居民的各种计划生育信息,及时向楼内社区居委会汇报,配合社区居委会做好楼内计划生育宣传和服务工作。
附属楼院长、楼主任原则上由居住在附属楼的单位职工或热爱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担任,绩效共同支付,实行双重管理。社区居委会对其工作绩效进行综合评价,受聘单位根据其工作绩效实施楼(楼)长工作补贴及相关奖励。
第十三条商品房和封闭住宅区应当建立“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机构)—计划生育信息员”四级管理服务网络。物业管理企业要在提供管理服务的每个住宅小区确定1计划生育信息员或协管员,建立住户基本信息及转租赁登记上报制度,及时向社区上报各类计划生育信息,协助社区居委会开展入户计划生育工作。
计划生育信息员由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企业的楼管员兼任。
第十四条零星楼房和单位破产、无法停产管理的家庭楼房,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楼房主任、楼房主任负责。
第十五条居住区、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村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当地村(居)委会负责,按要求配备村计划生育宣传管理员和协管员,做好本村村民、外来人员和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
第十六条对出租房屋实行房东计划生育报告制度。凡单位或私人出租的门面房和住宅房屋,出租人应及时向社区居委会报告承租人的变动情况。出租人应配合社区做好承租人的计划生育工作,督促承租人落实各项管理措施。
第十七条各类城市(商家)应建立计划生育办公室或计划生育协会,主管方或管理方应设立计划生育宣传员和协管员,检查登记商家计划生育情况,做好计划生育宣传服务工作。对在市(商)外居住的人员,应及时上报所辖社区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的相关信息,将其纳入统一管理,并对居民的计划生育情况负责。
第十八条建立社区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和志愿者,按照协会章程发展会员。
第十九条注重提高计划生育队伍素质,加强计划生育专(兼)职干部的培训教育,定期组织计划生育干部学习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专业知识和生殖保健知识,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第二十条保证城镇计划生育经费的足额投入,并加快基本建设。
各县市政府要单独列出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经费预算,将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纳入统计口径,按照省人均计划生育经费标准足额投入到位,确保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工作补贴落实到位;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确保城区无明确主管单位的计划生育楼(片)、楼(组)长期工作补贴落实;确保社区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和计划生育优惠政策资金全部到位。
第三章统计和信息管理
第二十一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现居住地政府和群众性自治组织主要负责本辖区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的信息采集和处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信息采集应当通过调研、走访、座谈、信访、网上采集、部门信息采集等方式进行,建立纵向和横向信息采集渠道。
社区居委会、家属院(片)主任、楼主任通过集中清理、平时家访、宣传咨询服务等方式了解和掌握本辖区居民的计划生育信息,填写信息变更表,按月上报街道(乡镇)计生办。
街道(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通过审核办理生育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组织已婚育龄妇女健康体检等方式掌握计划生育信息,及时联系当地民政、卫生、公安、劳动等相关部门,通报已婚育龄妇女结婚、怀孕、生育、婴儿入户、流动人口、迁移等信息。
驻城镇各单位每季度要将本单位职工的婚姻、怀孕、生育、节育、流动人口等信息及时通报到居住地。
第二十三条拓宽信息收集领域。信息采集既关注人口迁移、流入、流出、婚姻、生育、节育、死亡等基本信息,又加强对育龄人群生育取向、家庭生活质量、生殖健康状况的调查,围绕人民群众多样化需求进行分类、梳理、总结和分析。
第二十四条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实行计算机管理,街道(镇)要指定专人负责每月更新信息数据库。
第二十五条对间接收集的信息应当进行整理和分解,并送现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核实落实。不在本辖区居住的,应及时通知现居住地或相关街道(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
社区居委会收到分解后的信息后,会及时上门核对信息。如信息不符,查明真实信息,反馈给街道(乡镇)计生办。
对政策外怀孕或生育子女的,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向其工作单位反馈信息,做好补救措施或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
第二十六条街道(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在计生协的帮助下。MIS管理系统,了解和掌握本街道(乡镇)计划生育基本情况,每月收集和比对辖区社区信息,发布社区工作信息提示,指导社区开展各项工作和服务。
每季度对群众需求信息进行分类、整理、汇总和分析,提取群众核心需求、主要需求、一般需求和潜在需求,撰写分析报告,提出改进意见和解决方案,及时调整工作重点和服务功能,对特殊对象实施跟踪服务,认真记录需求信息案例落实情况。
第二十七条社区应当按照辖区范围和现居住人口分布情况按楼、院建立计划生育信息档案。
各级组织要建立健全职工和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登记簿,掌握本单位每个职工的居住和计划生育情况。有条件的要实行计算机管理。
第四章出生证明的发放
第二十八条独生子女生育证的登记发放机关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二孩生育证的审批发放机关为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独生子女生育证应当登记发放。夫妻依法结婚后,通过现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到发证机关登记,领取独生子女生育证。
批准发放二孩生育证。符合生育条件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社区居委会、街道(乡镇)调查审核后,报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持证后方可进行妊娠分娩。
第二十九条具有城镇常住户口的人员,夫妻一方户籍或者女方户籍为城镇户籍,在现居住地中心城区有固定住所,居住半年以上并有常住倾向的,可以在取得婚育证明后,由现居住地的乡(镇、街道)或者经营单位办理生育证。
有多个居住地或者居住地不满半年的,由主要居住地或者计划生育信息采集地街道(乡镇)办理。
在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且居住两年以上,且社区居委会对婚育情况有明确了解的,不需要要求乡(镇、街道)或原居住地出具婚育证明。
第三十条夫妻双方户籍或女方户籍在中心城区,但在中心城区没有固定住所的,按流动人口管理,由户籍地登记。
第三十一条夫妻双方不在中心城区或女方户籍不在中心城区的,按流动人口管理,由户籍地登记发证。
女方是外省流动人口,男方是现居住地户籍人口。女方因婚姻事实已迁入现居住地并在现居住地居住1年以上,有稳定职业和住所,有常住倾向,需要办理独生子女生育证的,可由现居住地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的若干规定》的要求办理。符合生育两个子女条件的,由女方户籍所在地按照本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夫妻双方或女方户籍在农业户口,符合独生子女生育条件的,由户籍所在地出具农业独生子女生育证明。
第三十三条简化办理生育证的手续。独生子女生育证申请人符合条件的,应当即时办理,办理二孩生育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结果和理由。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要求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经营单位出具婚育证明的,所有单位和组织应当如实出具,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更不得借机收取各种费用。
对符合生育条件的对象,街道(镇)、社区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故意刁难、搪塞或借机增加条件、增加检查项目,不得收费搭车,增加群众负担。
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要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三十五条持有生育证的孕妇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须持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不适宜继续妊娠的证明,独生子女持有人到街道(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二孩持有人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开具同意终止妊娠的介绍信。
县、街道(镇)要有孕妇终止程序的详细记录。
第三十六条本章未规定的内容,按照《南阳市生育证发放管理细则》(宛计生〔2003〕73号)及市人口计生委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应当按照生育证的办理渠道发放。
第五章依法行政
第三十八条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主体是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受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后,方可实施行政执法。
第三十九条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案件由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立案,填写登记表,经主管领导批准后依法查处。
对群众来电、来信、来访反映和举报的计划生育案件,街道(乡镇)、社区必须认真登记,全部向县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由县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办理或委托相关街道(乡镇)办理。县无管辖权的,移交有管辖权的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严禁擅自或跨地区办案。未经核准备案的,无管辖权单位出具的相关手续无效。一经发现,将严格追究违规经办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条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街道(镇)立案调查后,当事人故意迁往外地逃避调查的,原则上仍有原立案单位进行调查处理,迁入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予以配合。特殊情况下,经双方协商,也可以将案件移送新迁入地管辖。
第四十一条双方以上对计划生育案件管辖有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在15日内提交双方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裁决。
第四十二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应当按照标准进行,不得多征或者少征,首次征收率应当达到70%以上。
第四十三条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应严格按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执行。在一个地方处理过的另一个地方,不得因同一事实再次处理。
第四十四条行政执法案卷应当及时归档,并指定专人负责。案卷要整洁统一,每案一卷,每卷要有信访原件、立案审批表、询问笔录、结案报告、行政收缴决定书、送达回证、发票复印件、分期付款计划、节育措施证明、党政纪处分等。
第四十五条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件报告制度。各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每季度对本辖区的行政执法案件进行分类汇总,并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章政务公开
第四十六条街道(镇)、社区计划生育办公室应有醒目的标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有社区居委会分布图,图中应有家属楼(小区)、楼栋、分布图、楼栋(片)、楼栋名称及联系方式。
第四十七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便民服务大厅并设立固定、永久的公开栏。
第四十八条按照依法公开、真实公开、注重实效、有利于监督的原则,全面推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提高工作透明度,保障党员、干部、职工和育龄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要在醒目位置公示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奖励扶助政策、限罚政策;公开罚款、社会抚养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免)的项目、标准、程序和缴纳情况;公开生育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病残儿鉴定等程序、办理时间、申报条件、审批结果;公示当年出生人数和二孩生育证名单;公开办事机构、办事程序、办事地点、办理时间、咨询电话、监督投诉电话等。
第四十九条社区居委会应当按照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有效的原则,制定并公布计划生育自治公约或者章程,加强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十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委托社区居委会与本辖区的计划生育服务对象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并利用合同促进计划生育规范化管理。
第五十一条建立社区计划生育违法生育报告制度。居民的自我监督是通过设立举报箱、公开电话号码来实现的。
第五十二条社区居委会每年定期组织居民或者居民代表对社区居委会计划生育工作进行评价,根据评价结果改进和完善管理服务,对居民意见较大、不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及时进行调整。
第七章流动人口管理
第五十三条对流入人口实行信息申报制度。流动人口流入现居住地后一周内,出租、出售、出借房屋的户主或者单位应当将其入住信息告知社区居委会;社区居委会计生专干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收集核实流动人口基本信息,并将信息上报街道(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街道(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应将流入人口的基本信息录入流动人口数据库。及时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十四条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应当加强双向沟通。沟通方式可以通过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流平台进行,也可以通过信函、电话等形式进行信息交流。
第五十五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流入人口的育龄妇女到达现居住地后15日内,及时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需要将记录的婚育节育情况与本人实际情况进行核对,加盖相关检查印章,并进行登记。对未持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应当书面责令限期补办。属于省内流动的,督促其30日内回户籍。对于跨省流入的,本人通过信息平台、公函、电话提供婚育信息或核实婚育信息后,可从现居住地申请办理临时婚育证明。临时婚育证明有效期3个月,只能办理一次。逾期未按规定补办婚育证明的,按照《河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处理。
第五十六条对流入人口实行计划生育合同管理。用人单位、租房者和社区居委会应当与流入人口签订计划生育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第五十七条本市户籍拟流入外省的,在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在市区有固定住所的,也可以在现居住地街道(乡镇)办理。
第五十八条各级政府和人口计生部门要把流动人口与常住人口同等对待,纳入总人口统计,* * *带宣传,* * *带管理,* * *带服务。
避孕、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等咨询服务。应当为已婚育龄妇女免费提供,保障其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关心流动人口的生产和生活,有关部门应当为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家庭在就业、就医、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提供优惠服务。
第八章技术服务
第五十九条社区居委会应当依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社区卫生资源开展计划生育服务。
对具备技术服务条件的街道和社区,应在社区内提供技术服务。不具备技术服务条件的,各街道应指定市、县、区计划生育服务站或社区卫生医疗机构提供服务。
社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应当按照就近、方便群众的原则开展。积极开展人性化服务、上门服务等活动。
第六十条社区和依托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主要开展以下服务:
(一)做好本辖区育龄群众避孕节育知识和生殖保健服务的宣传咨询工作,指导群众选择安全可靠的避孕方法,开展知情选择。
(2)每季度对居住在本辖区的已婚育龄妇女(含流动人口)进行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反馈给街道(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录入人保系统。MIS管理系统。
(三)在自愿的基础上,每年为本辖区居住的已婚育龄妇女进行一次生殖健康检查和妇科病普查普治。
(四)定期访视有异常避孕措施的育龄妇女。
第六十一条所有已婚育龄妇女应当按时参加居住地社区居委会组织的健康检查。未按时参加健康检查的,由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通知其工作单位,督促其参加健康检查。拒绝参加健康检查的,按照《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十二条保证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免费避孕技术服务。
第六十三条社区计划生育服务站或服务机构应当符合规定的卫生和消毒条件,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范和操作规程,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六十四条完善避孕药具发放网络,保持免费发放渠道畅通,通过扩大发放点、设置安全套自动售货机等方式,增强避孕药具的可获得性和可取性。
第九章监督与评估
第六十五条按照逐级考核与属地考核相结合的原则,本市对县市和街道(乡镇、村)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进行逐级考核,街道对辖区内各级社区和组织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六十六条结合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际,制定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考核内容和指标,每年对县市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进行单独考核,结果按比例计入县市总分。街道(乡镇)全部属于市区的,按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考评办法;既有城市也有农村,分别按城市和农村的评价方法,按城市人口和农村人口的比例综合评价结果。
第六十七条各街道(乡镇)负责市、县、城区直属单位的考核,并将结果报县、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属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经综合考评后由市予以奖励和处罚;是县直单位的,县直将给予奖励和处罚;属跨区域管理的县级单位,考核结果将向县级通报,县级将予以奖励和处罚。
第六十八条对现居住地6个月以上不满3年的违法生育,由现居住地承担责任。单位干部职工违反计划生育的,由单位和现居住地承担责任,主管部门承担连带责任。因单位不积极配合工作,单位应负主要责任。
第六十九条社会抚养费已足额征收,并及时报案的,可以减轻现居住地街道和社区的责任。
第七十条、设立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先进单位、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先进单位、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先进街道(镇)等奖项。人口计生并重先进单位奖,旨在表彰人口计生责任落实到位的市直单位。
人口与计划生育先进单位奖旨在表彰当年工作基础好、计划生育整体水平高、优惠政策落实好、成绩突出的单位。
人口和计划生育先进街道(乡镇)奖旨在表彰当年工作基础好、宣传服务、技术服务、政策服务、信息服务、生产生活服务、流动人口服务好、计划生育工作整体水平高、成绩突出的街道(乡镇)。
第七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通报批评黄牌警告或一票否决,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一)不履行规定的管理服务责任或未完成工作责任目标,考核综合得分不达标的单位;
(二)计划生育管理失控,导致政策外生育的;
(三)有跨地区办案、越权办案、办案不立案、办案无法律文书、无执法案卷、故意隐瞒不报、故意少缴社会抚养费、不征收社会抚养费、不开正规票据等行为,情节严重的;
(四)违反规定收取押金、保证金等。,以及乱收费、乱摊派,情节严重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章附则
第七十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南阳市中心城区及各县市所辖区域。城镇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十三条本办法所称市区是指南阳市中心城区、县市区和建制镇。
第七十四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有关问题由南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