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管理办法》详细内容

湖南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行为,提高培训质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大纲》,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依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的经营者和学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费包括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费和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费。

第三条政府鼓励学员通过公开、透明、合法的驾驶员培训信息选择驾驶员培训机构;鼓励驾驶员培训机构开展适当适度的价格竞争。

第四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省物价部门负责制定全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政策和基准收费标准,指导协调全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州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指导标准,市、州、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应当严格执行交通运输部制定的教学大纲的规定,实行定时培训,确保培训质量。每个学员的理论训练时间每天不得超过6小时,实践训练时间每天不得超过4小时。

第六条全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基准收费标准由省物价部门根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内容、培训成本和燃油价格变化情况制定并定期公布,各市州物价部门在不超过省基准收费标准10%的范围内制定具体的指导性收费标准。

省内机动车初学者和驾驶人培训项目及基准收费标准见附件一;全省道路运输驾驶员资格培训项目和基准收费标准见附件二。

第七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市、州物价部门制定的指导收费标准确定其具体培训收费标准,并在学员报名处公布培训、考试、发证收费标准。

第八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可以代驾考机关收取培训费、国家统一编制的培训教材以及驾驶证考试、发证、数码照相等费用。

学生参加考试的住宿费和场地培训费由服务单位根据实际人数和市、州物价部门根据学生意愿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

学员实际操作培训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由学员自愿购买。

以上费用应在学员报名时与学员签订的《湖南省机动车驾驶培训合同》中载明。除上述费用外,不得向学生收取或以其他任何名义收取费用。收取上述费用,应向学生提供各收费单位分别出具的合法票据。

与驾驶员培训考试发证相关的其他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件3。

第九条市州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制定学生参加考试的考场住宿和道路租赁服务费标准,考场道路租赁服务费控制在每小时50元以内。

第十条学员完成培训学时后,经考试不合格由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继续培训的,培训费可以按照实际培训学时收取。

第十一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属于服务收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不得增加或者分解收费项目、提高或者降低收费标准。不得减少培训学时、降低培训质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禁止价格欺诈和恶性降价。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文件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文件依据,标明培训内容、培训学时和服务承诺,接受学生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二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的规定,凭有效资质批文(复印件留存)、营业执照(复印件留存)和本凭证办理《湖南省服务价格登记证》手续,执行持证收费,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的监督检查,发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的,应当依据相关价格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超出规定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2.以较低标准甚至较低培养成本招生搞恶性竞争;

3、强迫学生购买保险或国家教材以外的资料;

4、不按照省物价、财政部门规定的文件收费或者以驾驶员考试权限名义收费的;

5.未向学生提供委托收费单位出具的合法收费票据的;

6、不具备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的收费;

7、未办理《湖南省服务价格登记证》或《湖南省服务价格登记证》失效实施收费的;

8、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或收费公示的;

9.提供的服务质量和价格不一致,只收费不提供服务,或者多收费少付费;

10、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湖南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65438年2月1日起实施。湖南省物价局制定的《湖南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管理试行办法》(湘价复[2005]159号)、《关于规范湖南省机动车驾驶员异地服务收费的通知》(湘价复[2002]229号)、《关于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的通知》(湘价复[2002]327号)。

附件一:

全省机动车初学(追加驾驶)驾驶员培训项目及基准收费标准(追加驾驶培训学时)收费标准(元)培训学时单价

(元/课时)理论与实际操作理论操作大型客车(A1) 31 55 3820 8 65拖拉机(A2) 59 3900 62城市客车(A3) 67 5270 75中型客车(B1) 55 338。0 57大型货车(B2) 30 66 4000 57小型汽车(C1) 56 2950 48.5小型自动挡汽车(C2) 56 2950 48.5低速货车(C3) 16授权市、州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了三轮机动车(C4) 16三轮机动车(D) 28 25两轮机动车(E) 25说明全国统一培训教材《安全驾驶从这里开始》40元出版;2.小型汽车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使用空调的,可加收每人每期不超过100元的空调费;3.学生要求的接送服务、附加培训和一人一车一教练等个性化服务的收费标准,由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4.实训期间,学生故意或主观造成交通事故的,不得收取额外费用;5.学员第一次领取培训用IC卡不收费。如果他们申请更换,每张卡收费15元。

附件二:

全省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项目和基准收费标准

1.营业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每人340元(42小时);

2.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从业人员:每人200元(24学时);

3.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材在40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培训教材在48元。

附件三:

其他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项目涉及驾驶员培训考试合格证明(元)档依据备注1。驾驶证考试费用初次驾驶证考试不合格者,允许免费补考;第二次及以后补考,按相应考试科目收费标准收取1,汽车(取得A1、A2、A3、B1、B2、C1、C2、C3、M、N、P驾驶证)报名考试费为10,为省物价局、省财政厅[2000]63-70号科目 f驾照)报名复审费10科目一70科目二160科目三160二、驾照费用10元/证3、驾照数码照相费用1小时。 25元湘〔2008〕32号1小时内不能提供5张合格照片,费用减半。四。考试住宿费和场地培训费按市州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说明:上述收费项目增减、收费标准变更的,应提供并公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或省物价局的文件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