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元旦以来,国家颁布了哪些医疗法规?

[1]

医疗机构门诊质量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门诊质量管理,保障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二级以上医疗机构门诊服务质量管理(不含急诊、发热、肠道、互联网服务)。

第三条门诊是指医务人员根据患者在医疗机构的有效挂号凭证,提供疾病咨询、预防、诊断、治疗、护理、康复等医疗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依法执业,并在其执业范围内提供相关门诊服务。

第五条门诊质量管理是指按照门诊质量的形成规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运用现代科学管理方法,对门诊服务要素、过程和结果进行管理和控制,实现门诊质量持续改进的过程。

第六条门诊质量管理是医疗机构质量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应当将门诊质量管理纳入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工作体系,明确负责日常门诊管理的部门,建立门诊质量管理制度,按照医院和科室责任制不断完善门诊质量管理制度,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定期收集、分析和反馈门诊质量数据,促进门诊质量持续改进。

第七条门诊质量管理制度是指医疗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要求制定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门诊诊疗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的制度。主要包括医务人员就诊管理系统、号源管理系统、预检分诊系统、门诊病历管理系统、多学科(MDT)门诊系统、特需门诊系统、门诊转诊系统、门诊手术管理系统、门诊急诊处理系统。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出诊的管理,根据门诊疾病的分类和特点,合理安排不同专业不同资历的医师出诊;根据地域和季节特点,结合号源使用情况,动态调整门诊单元数和单位病人数,合理配置门诊人力资源。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实行患者实名就医。在挂号、挂号、诊疗等各个环节实施患者唯一身份标识的管理。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就诊人次变化动态调整挂号号源数量,加强退号和断号管理,建立退号备用机制,提高号源使用效率。加强预约挂号管理,提供网络、自助机、门诊、人工窗口等多种预约挂号方式。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推行按时间预约诊疗,提高患者30分钟内就诊率,引导患者有序就诊,减少住院等候时间,减少人群聚集。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在本次会诊流程结束前或被其他医师接受前,首诊医师负责患者的检查、诊断、治疗、抢救和转专业。

第十三条门诊诊疗流程和处置措施应当遵循诊疗规范、临床指南等。、诊断、预防和治疗措施应遵循安全、规范、有效和经济的原则。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推广多学科(MDT)门诊,由相对固定的专家团队在固定的时间和地点出诊。MDT门诊诊疗记录内容应包括诊疗时间、诊疗科室、参与人员姓名及专业技术职务、主诉、现病史、既往史、体格检查、辅助检查结果、MDT门诊团队综合诊疗意见及所有参与讨论的医生签名。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门诊疑难病例的管理,建立门诊疑难病例会诊制度,为门诊疑难病例提供会诊服务,保证患者得到及时诊治。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明确挂号有效时间,建立患者因检查检验结果回传而继续就诊的保障机制,合理安排患者随访顺序。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提高医技科室工作效率,缩短检验、内镜、超声、CT、核磁共振等检查预约等候时间,鼓励提供门诊检查集中预约、自助预约、门诊间预约等多种形式的预约服务,有条件的可以提供一站式预约服务。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范在规定期限内出具检验检查报告,并对门诊检验检查报告的出具时间进行统计和分析,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减少报告的出具时间。医疗机构应当推进检查结果互认共享,提高医疗资源利用效率,改善人民群众就医体验。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门诊临床危急值的管理,制定门诊危急值报告和处理流程,及时准确报告并告知患者及时就诊,确保患者医疗安全。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门诊手术和有创诊疗目录,认真执行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严格掌握适应证,制定术前讨论、手术安全核查、手术部位标识等具体制度和流程。根据患者的病情、手术等级、麻醉方法等。,确保门诊有创诊疗和手术的安全。门诊手术记录的内容应包括手术时间、手术名称、手术级别、术前诊断、术后诊断、手术者和助手姓名、麻醉方法、手术过程、标本去向等。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药学服务能力,落实门诊处方点评和点评制度,为患者提供门诊用药咨询和用药指导服务。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门诊静脉输液治疗的管理,严格掌握门诊静脉输液治疗的适应症,控制门诊静脉输液治疗的使用率,密切监测并及时处理门诊静脉输液治疗的不良反应。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门诊病历等医疗文书的管理,将门诊病历与患者唯一标识关联起来,开展门诊病历审查和质量控制,确保门诊病历内容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门诊诊断应区分主要诊断和其他诊断。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推广使用门诊电子病历。门诊电子病历的使用应当采用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的疾病诊断和外科手术编码库,按照《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的相关规定建立、记录、修改、使用、保存和管理门诊电子病历信息,确保患者诊疗信息的完整、连续和可追溯。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门诊传染病的预检、分诊、消毒、隔离和职业防护,落实手卫生和环境清洗消毒等标准预防措施。内镜中心(室)、血液透析中心(室)、门诊手术室、口腔科等医院感染高危科室应制定并落实医疗机构感染预防与控制的相关制度。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门诊医疗秩序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相应的安保力量,确保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安全。同时,提高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的报告率,减少和避免患者和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的意外伤害。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门诊突发事件管理,建立应急预案,按照标准配备抢救设备和药品,定期组织培训和演练,加强巡查,及时妥善处理门诊突发事件。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规定,坚持合法合规、真实准确、方便实用、及时主动的原则,公开门诊医疗服务项目、流程、常用药品和主要医用耗材价格等相关信息;加强网站、小程序、微信官方账号等的维护。确保信息的及时准确发布。

第二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在门诊开展书面、音像等形式的健康教育。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开展专门的健康教育课程,传递科学、准确、实用的医疗卫生信息。

第三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创造安全、舒适、温馨、整洁的医疗环境。门诊布局科学合理,设施设备安全,建设无障碍设施,就诊标志清晰,警示醒目。

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均门诊量的比例配备门诊医生数量或者智能引导设备数量,为行动不便患者提供医疗救助服务。鼓励医疗机构在门诊提供社工和志愿者服务。

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满意度调查、分析、反馈和改进机制,定期开展门诊患者满意度调查,改善患者就医体验。

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门诊投诉管理,畅通投诉和医疗纠纷处理渠道,做好投诉接待、分析、反馈和持续改进工作。

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发热门诊、肠道门诊、互联网门诊的管理,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所称探视单元是指医务人员探视的半个工作日。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2022年6月6日起施行。

第一次在知乎积累素材,做个标记。

涉及

^

6月65438+10月65438+2022年2月首次累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