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要求和组织
从目前我国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可以看出,重大人身伤亡事故主要集中在劳动密集型生产经营单位,如煤矿、非煤矿山、道路交通、烟花爆竹、建筑施工等。从这些生产经营单位的用工情况来看,其从业人员多为农民工,主要形式为不签订劳动合同或签订短期劳动合同。从业人员大多文化程度不高,滚动发展,这也影响了一些生产经营单位不愿意在安全教育培训方面加大投入。安全教育和培训的情况更为严重,导致员工对违章作业的危害认识不清(或根本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对作业环境中的危险有害因素认识不清。
因此,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识别、控制、处理突发事件和自救避险的能力,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综合素质,是预防不安全行为和减少人为失误的重要途径。《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安全生产的有关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员工不得上岗。?第二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或者新设备时,必须了解和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第三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如实告知员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第五十条规定: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为确保《安全生产法》关于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要求得到有效落实,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如《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意见》(安监发〔2002〕123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意见》(安监发〔2002〕124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2006年第20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对安全培训机构的安全培训内容、培训时间、考核、资质管理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为保证国家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的政策法规和要求的落实,首先要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领导的安全生产法制教育,强化生产经营单位领导的安全意识。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结合生产经营单位用工形式、安全教育培训投入、安全教育培训内容、方式和时间、安全教育培训效果验证等实施综合监管。
二、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对培训的人员、方式和内容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以落实《安全生产法》的要求。其中,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指导和监督中央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总公司(集团公司、总厂)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指导和监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指导和监督辖区内省级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管理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分支机构、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组织、指导和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组织、指导和监督辖区内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用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和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