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建立和完善什么制度来不断提高临床专科诊疗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师法》;
培训和评估
第三十七条国家制定医师培养规划,建立适应行业和社会需求的医师培养和供需平衡机制,统筹各类医学人才需求,加强紧缺型全科、儿科、精神科、老年医学专业人才培养。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医生与教师的合作,完善医学专科教育、毕业后教育和继续教育制度。
国家通过各种渠道,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人员的培养和调配。
国家采取措施,完善中西医互鉴教育体系,培养高层次中西医结合人才和能够提供中西医结合服务的全科医生。
第三十八条国家建立健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完善临床教学激励机制,保障住院医师培训期间待遇,严格培训过程管理和完成情况考核。
国家建立和完善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不断提高临床医师专科诊疗水平。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医师培训计划,采取多种形式对医师进行分类培训,为医师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提供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优先保障基层、欠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医疗卫生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第四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合理配置人力资源,保证其医师按照规定和计划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协调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医疗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
相关行业组织应当为医师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提供服务和创造条件,加强继续医学教育的组织和管理。
第四十一条国家在医学专业年度招生计划和教育培养计划中,批准一定比例用于定向培养和委托培养,加强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医师队伍建设。
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与接受定向培养和委托培养的人员应当签订协议,约定相关待遇、服务年限、违约责任等事项,相关人员应当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绩效管理。协议双方违反协议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二条国家实行医师定期体检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医疗卫生机构、行业组织按照医师职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业绩和职业道德进行考核,考核周期为三年。对于有长期执业经验且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医师,可简化考试程序。
受委托的机构或者组织应当将医师的考核结果报准予注册的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暂停执业三个月至六个月,并接受相关专业培训。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后,重新进行考试,考试合格者允许继续执业。
第四十三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部门负责对医师考试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