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而不开始工作
如果企业先进行岗前培训,考核后才能上岗,相当于变相剥削劳动者的劳动权益,是不合法的,也是国家不允许的。
新员工入职流程主要分为六个步骤:1 .入职准备;二、报到;第三,入境手续;第四,入职培训;第五,转正的评价;第六,入门结束。这是一个完整的入职流程,所有企业在办理入职手续时都要参考这个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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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试用期,需要强调以下几点:
(1)试用期是约定期限。双方未事先约定的,用人单位不能以试用期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双方,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就试用期的条款进行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才能确立试用期。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在双方充分发表意见并在互利的基础上就合同条款达成一致后达成的协议。
因此,任何一方都不得优于另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不得以胁迫、强迫的方式签订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条款。
(2)同时,劳动合同法明确了试用期的约定条件,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享有一切劳动权利。
这些权利包括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交劳动争议解决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还包括依法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与用人单位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进行平等协商的权利。不能因为试用期的身份而受到限制,和其他劳动者区别对待。
(3)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也就是说,无论劳动合同当事人订立的是一年期劳动合同还是三年期、五年期劳动合同,如果约定了试用期,劳动合同期的前一期(例如可能是三天、五天、一周,也可能是一个月、两个月)为试用期,包含在整个劳动合同期内。
无论试用期结束后是否继续订立劳动合同,都不允许单独约定试用期。
(四)《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的规定,体现了劳动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大体平等。
在解除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5)禁止变相设置试用期。
有的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法律,约定了试用期、适应期、实习期。这些都是变相的试用期,目的无非是为了降低劳动者待遇,方便解除劳动合同。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明确这些情况是按试用期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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