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制定民办学校的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学校
第三条学校性质: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自愿性社会组织。
第四条办学宗旨: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和谐育人,夯实基础,培养能力,发展学生个性和特长。
第五条学校自愿接受教育局和民政局的业务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学校地址:XX路YY街ZZ号。
第二章。办学机构
第七学校规模:学校占地Xm2;建筑面积Ym2。
第八条办学层次:九年义务教育学校。
第九条办学形式:招生对象为小学适龄儿童和初中学生。小学生的学习期限是六年,初中生的学习期限是三年。
第三章,管理制度
第十条学校设立董事会,董事会任期三年,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
第十一条学校董事会成员:由从事教育工作10年以上的人员组成。
第十二条理事会成员热心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首届董事和董事长由发起人选举产生;董事长的更换由董事会表决,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更换董事应由董事长提名,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成员通过。
第十四条董事任期为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后,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学校校长的任免;
(二)修改学校章程,制定学校规章制度;
(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资金,审核预算和结算账目;
(五)决定职工定员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和终止。
第十六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a)当主席认为有需要时;
(二)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
第十七条董事会应有65,438+0名董事;2名副主席,即
第十八条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副董事长代为行使。
第十九条董事长行使下列权利: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贯彻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3)代表学校签署相关文件;
(四)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相关权利。
第二十条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根据出席人数,少数服从多数;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由主席作出最后决定。但是,讨论下列重大问题,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
(一)校长的任免;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查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等其他重大变更。
第二十一条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长或指定人员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时间、地点和内容通知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委托书必须明确授权范围。
第二十二条出席董事会的人数必须达到全体董事的半数以上。如果不足半数,通过的决议无效。缺席董事追认人数超过半数的。它的决议是有效的。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应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
第二十四条学校设校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五条行长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任免学校教职员工,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行长在行使职权时,不得改变董事会决议或超越授权范围。
第四章。学校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XXX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素质好。
(2)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章,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学校资产的来源:举办者的出资。该校的贡献如下:
1.出资方式为人民币元;2.出资方式为人民币元;3.出资方式为人民币元;以上资金已全部到位。
第三十条办学经费主要用于校舍建设、教育教学设备购置、教职工工资福利、缴纳社会保险费、教师培训、教育科研活动、招生宣传、备用周转金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学校资产。
第三十一条学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费用,所收取的费用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三十二条学校应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应当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收人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学校应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数据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依法执行国家税收政策;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应将财务会计报告报送审批机构备案。
第三十四条学校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政府财政、税务部门的监督,并接受法定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
第六章。办学平衡与布局
第三十五条学校有盈余,投资者要求合理回报。
第三十六条办学结余,是指学校每年以办学成本、社会捐赠和国有资产形式取得的净收入,依法按照不低于25%的比例从每年净收入中提取发展资金,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要费用后的余额。
第三十七条取得合理回报的时间为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
第三十八条学校提取的发展基金应当用于学校的建设和维护以及教学设备的购置和更新。
第三十九条投资者合理回报的比例由董事会依法决定,须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可通过。本决定确定合理回报比例之日起15日内,将本决定及向社会公布的有关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信息和财务情况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资产处置
第四十条学校完成任务要求自行终止,或者因分立、合并需要撤销的,由举办者提出终止方案,经校董会同意后,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十一条终止前,应当在审批机关和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学校处理完各项善后事宜后,应向审批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审批机关批准后,应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三条学校被吊销办学许可证或者资本不足以继续办学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清算。
第四十四条学校终止后,学校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退还学生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支付教职工工资和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三)偿还其他债务。
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盈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董事会批准。修改后的章程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生效。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解释权属富民学校董事会。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审批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