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罚矿井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不进行再培训?

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和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的;

(五)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或者未告知从业人员的;

(六)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操作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一直在岗位上作业的。

处2万元以下罚款《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处2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一直在岗位上作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