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最低工资是多少?
为提高全省城乡居民特别是低收入群众的收入水平,更好地调节收入分配,构建和谐社会,根据国家《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省人民政府决定自2010年5月至2010年5月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是全省最低工资标准按地区分为四档。各等级标准及适用范围详见附件。
二、全日制从业人员月最低工资标准为900元、750元、670元、600元。全日制从业人员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折算为每天8小时,每月21.75天。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9元、8元、7元、6.5元(含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本标准适用于我省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以及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参照本标准执行。
四、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其经济效益和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格,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合理确定本单位的工资水平和工资标准,协商确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其工资收入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五、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延长工作时间和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职工福利。
六、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最低工资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要及时纠正并依法处理。
本通知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附:全省不同地区最低工资标准
2010年4月25日
附件:湖北省分地区最低工资标准
序号:最低工资标准(元/月):适用范围
1,900元/月,9元/小时:武汉市江岸区、江汉区、桥口区、汉阳区、武昌区、洪山区、青山区。
2.750元/月,8元/小时:东西湖区、汉南区、蔡甸区、江夏区、黄陂区、新洲区;黄石市、大冶市;十堰市;宜昌市;襄樊市;荆州市;孝感市;黄冈市;荆门市;鄂州市;随州市;仙桃市;潜江市。
3.670元/月,7元/小时:丹江口市、云县;夷陵区、宜都市、当阳市、枝江市;襄阳区、枣阳市、宜城市、老河口市城区和谷城县;石首市、松滋市、公安县、江陵县城区、监利县城区和洪湖市城区;汉川市、应城市、云梦县、安陆市;习水县、武穴市、黄梅县;钟祥市、京山县市、沙洋县;咸宁市、嘉鱼县、赤壁市;广水市、睢县;天门市;恩施市、利川市、建始县。
4.600元/月,6.5元/小时:阳新县;房县、竹山、竹溪、郧西县;兴山县、秭归县、远安县、长阳县、五峰县;南漳县、保康县;大悟县、孝昌县;红安县、麻城市、罗田县、营山县市、蕲春县、团风县;通城县、崇阳县、通山县;咸丰县、巴东县、宣恩县、来凤县、鹤峰县;神农架林区。发布日期:2010-4-25
实施日期:201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