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大学生创业扶持政策

江西省大学生创业扶持政策

江西有很多大学生创业的扶持政策,那么江西有哪些大学生创业的相关政策呢?跟我一起去看看吧。

江西大学生创业扶持政策“零首付”办公司”

高校应大力开展创业知识课程,不断提高大学生的创业知识。大学生创办新公司将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实现理论上的“一元办公司”、“零首付”。对符合自主创业条件的大学生,自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注册、管理、许可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小额担保贷款和利息补贴

符合自主创业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申请最高65438+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符合二级扶持条件的,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30万元。对合伙、组织创业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贷款规模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上述小额担保贷款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财政贴息政策。

月销售额2万元以下可享受税收减免。

大学生创办的小微公司,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2065年6月438+10月65.438+0至2004年2月365.438+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54.38+万元(含654.38+万元)的,所得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公司所得税。大学生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照每户每年9600元的限额,享受3年内相关税收减免。

免收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毕业2年内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普通高校毕业生,自首次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登记、证照等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减税或免税

对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注明“自谋职业税收政策”)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照每户每年9600元的限额,在3年内依次扣除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一次性启动补贴

对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在校期间和毕业后5年内)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由2000元提高到5000元。对已登记就业创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自主创业大学生,可按灵活就业人员待遇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社会保障补贴

自主创业的大学毕业生。对已进行就业登记并参加社会保险的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按灵活就业人员待遇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发放基数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养老保险补贴12%,医疗保险补贴3%,失业保险补贴1%,最长不超过3年。

创业培训补贴

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学年(毕业前一年7月65,438+0日起65,438+02个月)可按规定向当地社会组织申请创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根据培训类型、技术水平、培训时间在65,438+0,000元/人范围内确定。

物业管理费、卫生费、房租、水电补贴。

对高校毕业生在创业孵化基地创办的企业和个人发生的物业管理费、卫生费、房屋租金、水电费等,三年内每月补贴不超过实际成本的50%。

相关措施还提出,对入驻江西创业孵化基地的企业和个人,给予物业管理费、卫生费、房屋租赁费等补贴。三年内在创业孵化基地发生的。补贴标准由50%提高到60%,所需资金由就业资金统筹安排。

江西省大学生创业优惠政策(一)普及创业教育

1.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对高校创业教育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努力推进和全面实现高校创业教育的普及化,实现创业教育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实施“江西省本科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计划”,组织督导高校创业教育。(省教育厅、高校。第一个是牵头部门,下同)。

2.高校要积极开发和开设创新创业课程,并将其纳入学分管理;广泛开展创新创业教育,将创业教育融入人才培养体系,贯穿人才培养全过程,广泛系统地面向全体学生开展;不断丰富创业教育形式,开展商业计划书评审、商业竞赛等灵活多样的创业实践活动;切实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确保建立一支结构合理、素质过硬、知识丰富的教师队伍,为普及创业教育提供有力支撑。(省教育厅、各高校)

(二)加强创业培训

1.各级人社部门要加强与教育部门和高校的衔接,以有创业愿望的大学生为重点,开发适合大学生的创业培训课程,编制专项培训计划,优先安排培训资源,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每一名符合条件的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大学生都有机会获得创业培训。(省人社厅、省教育厅、各高校)

2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高校、教育培训机构、创业服务企业、行业协会、群众团体等。,根据大学生特点,结合市场实际,制定适合大学生的创业培训计划。评估后纳入创业培训计划,提高创业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省人社厅、省教育厅、各高校)

3.切实加强创业培训教师队伍建设,建立创业培训教师定期考核和淘汰制度,切实建设一支具有创业经验、敏锐市场洞察力和丰富管理经验的教师队伍。通过创新培训方式,积极推进创业模块培训和创业案例教学,更加注重创业实践训练和实战演练,使创业培训更加贴近创业实际,切实提高大学生创业能力。(省人社厅)

4.做好培训质量监管,积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创业培训补贴政策,完善和加强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将评估认定的创业培训项目纳入培训补贴范围;根据培养项目的水平,逐步建立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培训补贴。(省人社厅、省财政厅)

(三)为工商注册提供便利。

1.各级工商部门要按照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总体部署,完善管理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拓宽企业出资方式,鼓励大学生依法以知识产权等非货币形式出资评估,支持其拥有的无需登记为所有权的技术作为公司股东的首次出资。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65438+万元、股份有限公司500万元。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股东(发起人)足额缴纳出资的期限。(省工商局)

2.进一步简化登记手续,优化业务流程,逐步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为创业大学生办理营业执照提供便利。(省工商局)

3.支持大学生创办各类市场主体。对于大学生申请经营未纳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经营项目,只要没有法律法规禁止,能够体现其行业和经营特点的经营范围,可以灵活审批。(省工商局)

4.对符合自主创业条件的大学生,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注册、管理、许可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省工商局)

(四)为银行开户提供便利。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改善金融服务,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为创业大学生办理企业开户手续提供便利和优惠。(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

(五)落实税收减免政策。

1.对大学生创办的小微企业,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2014至2016 12 3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5438+万元(含65438+万元)的,减按50%的税率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

2.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明》)从事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按每户每年9600元的限额,在3年内依次扣除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

3.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企业和街道社区中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经营实体,应届高校毕业生符合条件的,三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依次抵扣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

第二、三项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14 1年10月至2016 12年2月31日,2016 12年2月31日未享受三年。

(6)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

1.认真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全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防范风险的基础上,合理配置信贷资源,加大对大学生创业的支持力度,优先满足大学生创业的资金需求,确保应贷尽还,所需财政贴息资金优先安排、全额保障。大学生个人创业最高贷款限额65438+万元;合伙或组织创业的,最高贷款限额为50万元;大学生创办的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或再就业基地、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小企业孵化基地、创业孵化基地、就业促进基地,最高贷款限额为400万元。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省人社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

2.支持符合大学生特点的创业形式。对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开设“网店”且符合我省现行规定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政策。(省人社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

3.简化小额担保贷款反担保方式,以抵押、质押、联保互保、信用担保等方式提供反担保。探索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对因创业失败无法收回的不良贷款参照经办金融机构相关规定进行处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

4.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本着风险可控、方便大学生享受政策的原则,积极探索和创新符合高校毕业生实际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降低贷款门槛,优化贷款审批流程,提高贷款审批效率。(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

5.充分发挥中央财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作用,优先支持符合相关要求的高校毕业生主导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项目,鼓励担保机构为大学生创办的小微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省科技厅、省商务厅)

6.鼓励企业、行业协会和群众团体以多种方式为创业大学生提供资金支持,探索设立重点支持创业大学生的创业投资基金。(省人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团市委)

7.对支持早期企业的投资符合规定条件的,按规定给予所得税优惠或其他政策鼓励。(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8.有条件的地区要整合现有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资金,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对大学生创业实体给予支持。(省人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团市委)

9.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大学生毕业后2年内在江西创业或从事个体经营,有固定经营场所,领取营业执照,能提供纳税和财务证明,按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可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为2000元,从财政就业资金中列支。(省财政厅、省人社厅)

(七)为经营场所提供支持。

1.大力发展各类综合性、专业性创业园,或依托现有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科技园区、农业示范基地、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小企业孵化器、城市配套商业设施、闲置厂房等建设大学生创业园、创业孵化器。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持在不改变建筑结构、不影响建筑安全的前提下,将闲置的工业厂房、储藏室等存量房产改造为商务园区、孵化基地或经营场所,为创业大学生提供经营场所。(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信委、省工商局、各高校)

2.各部门要积极对建设大学生创业园、留学人员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的地方高校给予对口支持和业务指导。要把创业培训、创业孵化、创业辅导结合起来,创新孵化方式,完善孵化功能,提高创业孵化成功率。符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人社发[2065 438+03]57号)要求的,按规定认定为创业孵化基地;对创办实体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高校毕业生,享受税收减免、物业管理费、卫生费、租房费、水电费等优惠政策。(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信委、各高校负责)

(八)给予社保补贴

对已登记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自主创业大学生,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按灵活就业人员待遇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缴费基数按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养老保险补贴12%,医疗保险补贴3%,失业保险补贴1%,最长不超过3年。(省人社厅)

(九)加强创业公共服务。

1.各级人社部门将针对创业大学生遇到的共性问题,协调有关方面开展创业公共服务,探索建立健全创业公共服务政府购买机制,加强绩效管理,构建覆盖高校、园区、社会的创业公共服务体系。(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各高校)

2.各级人社部门、教育部门要梳理高校毕业生创业相关优惠政策,加强宣传解读,以微信、微电视、手机短信等形式提供咨询。,从而帮助符合条件的创业大学生获得相应的税收减免、财政补贴等政策支持。(省人社厅、省教育厅、各高校)

3.建立健全青年大学生创业辅导体系,从具有丰富行业经验和行业资源的创业者、职业经理人、风险投资家中选拔一批青年创业导师,为创业大学生提供创业辅导。通过创业沙龙、创业者俱乐部等多种方式为青年创业者建立交流平台,经常举办交流活动,为创业大学生及时了解政策和行业信息、学习和积累行业经验、寻找合作伙伴和风险投资人创造条件。积极引导大学生参加创业大赛。各省和有条件的设区市可以定期举办青年创业大赛,使之成为凝聚青年创业者、展示创业计划和项目的舞台,为风险投资机构、风险投资家等提供选择投资对象的机会。(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工信委、省发展改革委、团市委)

4.地方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为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人事代理、档案保管、社会保险办理和衔接、职称评定、权益保障等服务。(省人社厅)

5.加强服务创新,积极探索促进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向网络创业领域延伸的有效途径,为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注册“网店”的创业大学生提供政策支持和服务。(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工信委等负责)。)

6.充分发挥留学回国人员服务体系的作用,有针对性地为留学回国人员创业提供服务,帮助他们了解国内信息、熟悉创业环境、交流创业经验、获得政策支持。(省人社厅、省教育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