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消防条例
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负责本区域的消防工作。
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予以协助;矿山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主管单位监督管理。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消防公益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因消防应急救援工作造成的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救助和补偿。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活动,捐赠消防公益事业。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七条每年11月为全市消防安全宣传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第八条报纸、广播、电视、政府网站等公共媒体应当安排专门时间和版面免费刊登、播放消防公益广告,开展消防安全宣传。第九条公民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学习消防安全常识,掌握扑救初起火灾、报警和逃生自救互救的方法和技能。
监护人应当对被监护人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鼓励住户配备家用消防设备、逃生自救设施和简易火灾报警装置。第二章消防安全职责第十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职责:
(一)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二)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委员会联席会议,落实领导定期检查消防工作制度,解决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区域性火灾隐患等重大消防安全问题,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和专项治理;
(三)将消防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四)与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年度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对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
(五)定期分析、研判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形势,并按照规定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消防工作;
(六)组织实施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将消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落实人员和经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职责。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职责:
(一)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消防工作负责人,实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制定考核和激励机制,保障必要的经费;
(二)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消除火灾隐患;
(三)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确定消防安全管理员,制定消防安全公约,支持和帮助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
(四)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组织、指导未实施物业管理的多产权建筑的业主、使用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五)组织或者协助处理火灾事故的善后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开展火灾扑救工作。第十二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工作负责人、消防信息员和宣传员,制定消防安全公约,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二)组织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应急疏散演练;
(三)依托公安、保安等组织建立志愿消防队,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职责。第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职责:
(一)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
(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和营业前,进行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以及消防安全检查;
(三)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四)组织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指导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和相关单位开展消防演练;
(五)组织、指挥和承担火灾扑救,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民生命为重点的应急救援工作;
(六)负责或参与火灾事故的调查;
(七)指导公安派出所做好日常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