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工人安全技术培训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矿山安全条例》和煤炭工业部《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提高煤矿职工安全生产技术素质,预防各类事故,增强抢险、自救、互救能力,增强法制观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煤矿职工安全技术培训实行“强制培训、岗位培训、经常教育、广泛宣传”的原则,对职工实行正式培训。第三条安全培训和安全宣传教育由各级行政领导负责,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安全培训规划和计划,指导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的业务建设,监督本条例的实施。第二章培训对象和标准第四条主要培训对象为:副局、矿(师)级干部、总工程师、副区(师)长、班组长、专职安全员、特殊工种(包括瓦斯检查员、爆破工、防爆检查员、井下电气钳工、绞车司机、煤车司机、信号工等。).其中,重点培训对象为:安全矿长、副区(师)长、班组长、专职安全员、瓦斯检查员、爆破工等。第五条根据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各类人员必须经过正式培训,达到以下基本标准:

1.了解党和国家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熟悉国务院颁发的《矿山安全条例》和煤炭部颁发的《煤矿安全规程》。

2.掌握预防瓦斯、煤尘、顶板、水、火等自然灾害的基本知识。

3.熟悉职责范围内的防灾预案和措施,能够自救互救。第六条通过正式培训,下列人员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副局局长、矿长、总工程师、安全监察局(处)长(包括生产办公室主任):

1.了解安全生产技术的基本理论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及其制定依据。

2.能够制定和审查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及实施措施,并正确组织和指挥救援工作。

3.具备检查和处理事故隐患、分析安全形势和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具体措施的能力。

二、副区长(分公司)队长、现场工程技术人员和安全监督人员:

1.将根据《煤矿安全规程》指挥生产,并将编写和审查操作规程和操作程序。

2.会检查和判断事故预兆,会消除事故隐患,会在事故发生后采取应急措施,组织工人处理事故,避免灾难发生。

3.熟悉职责范围内各种设备、仪器、仪表的性能和安全操作技术。

三、专项工程及班组长:

1.熟悉本工种的操作规程和操作程序。

2.熟悉本岗位的安全技术。

3.掌握职责范围内设备、仪器、仪表的性能、原理和结构,熟练使用和操作,排除故障。第七条新井下工人(包括合同工、轮换工)接受不少于两个月的培训(包括井下参观和现场实习),并在有经验的工人带领下实习四个月。通过考试后,他们就可以独立工作了。第三章培训方式和任务第八条经批准下达的安全技术培训计划,应当与企业其他考核指标一样,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培训计划可以和奖惩挂钩。第九条中国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承担干部、总工程师、安监局局长、通风安全工程师、安全培训中心教师的培训,并负责学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基本建设安全技术培训中心承担基本建设系统专职人员、师、区(分公司)长、特殊工种的安全培训,负责培训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省(区)级安全技术培训中心承担本省矿山安全教育室科级干部、专职安全员、区(分公司)长、专兼职教职员工的培训,并负责学员的安全资格考核。第十条矿务局安全技术培训中心必须加强领导,严格管理,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其任务是:

1.负责区(分公司)班组长和特殊工种的安全技术培训;承担地方煤矿安全培训任务,负责受训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

2.具体实施本局职工安全培训计划。

3 .指导和帮助矿安全教育室开展安全培训和安全宣传。

4 .推广应用安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举办专题讲座或知识更新培训班,收集和储存国内外安全技术信息,提供安全技术交流服务。第十一条安全教育室是基层安全宣传教育的重要阵地,所有矿井都应建立。其任务是:

1.负责本矿普工和新工人的安全技术培训。

1.负责经常性的、广泛的安全宣传教育。

3.负责本矿普工的安全资格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