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可以抵扣企业所得税?
01工资薪金支出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据实扣除。
02职工福利基金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准予扣除。
03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的劳务支出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方式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视为劳务费用;直接支付给职工的费用应视为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其中,属于工资薪金的费用,允许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基数,作为计算扣除其他相关费用的依据。
04辞职补偿
根据公司财务制度,企业为员工提取离职补偿费。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调整当年“预提费用”金额。职工离职后实际领取离职补偿金,企业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05工会经费
企业拨交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总额2%的部分,允许扣除。
企业拨入的工会经费,应当在取得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专用收据或者收款凭证后,依法在税前扣除。
06职工教育经费
2018,65438+10,1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出部分应允许结转并在未来纳税年度扣除。
职工教育经费范围:《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和使用管理的意见》(洛鸣[2006]317号)
例外情况
(1)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职工培训费:单独核算,据实扣除。
(二)航空企业实际发生的飞行员培训费、飞行培训费、机组培训费、空中警卫培训费等飞行训练费用,可以作为航空企业的运输费用扣除。
(3)核电企业用于培训核电厂运行人员的培训费严格区分职工教育经费并单独核算的,可作为企业发电成本扣除。
07社会保险费和其他保险费
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符合规定范围和标准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允许据实扣除。
企业为特殊工种职工缴纳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保险费可以扣除。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企业为其在职或在职的全体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超出部分不得扣除。
08财产保险
允许参加财产保险的企业按规定扣除已缴纳的保险费。
企业差旅费中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
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0雇主责任险和公众责任险
参加雇主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和其他责任保险的企业,允许其按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1利息费用
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发生的利息支出,可以据实扣除;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可以据实扣除。
企业向股东或与企业相关的其他自然人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的规定。
12业务招待费
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含视同销售(营业)收入)的5‰。
对于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投企业等。),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限额可以按照被投资企业分配的股息、红利和股权转让收益的规定比例计算。
13广告费和业务推广费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业务推广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准予扣除;超出部分应允许结转并在未来纳税年度扣除。
特殊规定
(1)化妆品制造或销售、药品制造、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允许扣除;超出部分应允许结转并在未来纳税年度扣除。
(二)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推广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4公益捐赠支出
企业实际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允许在结转后三年内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5防疫捐赠支出
自2020年6月5438+10月1日起,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自2020年6月5438+10月1日起,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16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一般企业按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的5%计算限额;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及其他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保险企业发生的与业务活动相关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的余额的18%(含)。,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出部分允许结转下年扣除。
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过程中(如委托销售电话接入卡、电话充值卡等),需要向经纪人、代理人支付手续费及佣金,实际发生的相关手续费及佣金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的5%,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从事代理服务,业务收入为手续费及佣金,其取得该收入的实际经营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17扶贫捐赠支出
2019 65438+10月1至2022 65438+2月31,企业用于定点贫困地区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直属机构的扶贫捐赠,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8汇兑损失
企业在纳税年度末发生的货币交易以及按照期末人民币即期汇率中间价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和负债折算为人民币时发生的汇兑损失,除已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和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有关的损失外,允许扣除。
19劳动保护费
允许扣除企业发生的合理劳动保护费用。
20租赁费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下列方式扣除:
(1)通过经营租赁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用,按照租赁期限平均扣除;
(2)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用,应就构成融资租赁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分期扣除。
21开业(筹建)办公费
在企业所得税法中,开办费没有明确列为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关于长期待摊费用处理的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变更。
22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企业按照规定缴纳并经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经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3 .党组织工作经费
党组织工作经费实际支出不超过职工年工资总额1%的部分,可以在实际发生的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党组织的工作经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使用范围包括:召开党内会议、开展党内宣传教育活动和组织活动;组织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和培训;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走访、慰问、资助生活困难党员;订阅或购买用于在党员中开展教育的报刊、资料和设备;维护党组织的活动场所和设施。
24 .除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及其附加以外的所有税种
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扣除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附加,均可在税前扣除。
25 .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赔偿金和罚款
经济合同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赔偿金、罚款、因商业合同逾期付款而支付给客户的滞纳金等。属于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的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并且与生产经营有关,可以在税前扣除。
26 .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专项资金
企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提取的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专项资金,允许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发生变化的,不得扣除。
27固定资产折旧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企业按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
允许扣除按直线法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
企业应当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
(1)房屋及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2)以经营租赁形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四)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6)记录为固定资产的土地的单独估价;
(七)其他不得扣除折旧的固定资产。
28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
允许扣除按照直线法计算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
企业应当从生产性生物资产投入使用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折旧应当从停止使用的次月起停止。
企业应当根据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性质和用途,合理确定其预计净残值。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29无形资产摊销
允许扣除按直线法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无形资产的摊销期限不得少于10年。
作为无形资产的投资方或受让方,相关法律或合同对使用寿命有规定的,可按照规定或约定的使用寿命分期摊销。
企业整体转让或清算时,允许扣除购买商誉的支出。
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1)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已扣除自行开发费用的无形资产;
(2)自创商誉;
(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4)其他不能从摊销费用中扣除的无形资产。
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
企业发生的下列费用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分期摊销,准予扣除:
(1)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改造支出;
(2)租入固定资产改建支出;
(三)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
(4)其他应视为长期待摊费用的费用。
31存货的税务处理
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2投资资产的税务处理
在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所说的投资性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形成的资产。
当企业转让或处置投资资产时,允许扣除投资资产的成本。
33担保损失
企业提供与其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对外担保的,对被担保人未按期偿还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经追索后,保证人可以无偿偿还该笔款项,无法收回的款项按照应收账款损失的有关规定处理。
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是指企业就其应税收入、投资、融资、物资采购、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向外界提供的担保。
34资产损失
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上述资产在实际处置和转让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或转让上述资产,但按照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法定资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