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运输机场应急救援管理规则(2016)
本规则所称机场及其毗邻地区,是指机场边界以内,距机场各跑道中心8公里以内的区域。第四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机场应急救援管理的全面监督检查。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辖区内机场应急救援管理的日常监督检查。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以及本规则的要求,制定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负责机场应急救援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管理。航空器经营人和其他使用机场的现场单位应当根据其在应急救援中的职责制定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与机场的应急救援预案相协调,并送机场管理机构备案。
机场应急救援工作应当接受机场所在地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
本规则所称地方人民政府,是指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第五条机场应急救援工作应当遵循最大限度地挽救生命和减少财产损失、完善预案、充分准备、及时救援、有效处置的原则。第六条机场管理机构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民航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机场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汇总和备案,并负责突发事件时机场应急救援工作的统一指挥。
参与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机场管理机构的统一指挥。第二章突发事件分类和应急救援响应级别第七条机场突发事件包括航空器突发事件和非航空器突发事件。
飞机紧急情况包括:
(1)飞机失事;
(2)飞机在空中遇险,包括故障、危险天气、危险品泄漏等。;
(3)飞机受到非法干扰,包括劫机、爆炸威胁等。;
(四)航空器与地面航空器相撞或与障碍物相撞,造成人员伤亡或燃油泄漏;
(5)飞机跑道事件,包括跑道外接地、冲出跑道和偏离跑道;
(6)飞机失火;
(七)其他涉及航空器的突发事件。
非飞机紧急情况包括:
(1)对机场设施的爆炸威胁;
(二)机场设施着火;
(3)机场危险化学品泄漏;
(4)自然灾害;
(5)医疗紧急情况;
(六)其他不涉及航空器的紧急情况。第八条航空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响应等级分为:
(1)待命:当飞机在空中发生故障,但故障只是使飞机难以安全着陆时,各救援单位应做好紧急出动的准备。
(2)集结待命:遇有飞机空中故障、飞机失事、爆炸、火灾、严重损坏或非法干扰等紧急情况,各救援单位按指令到指定地点集结;
(3)紧急出动:在飞机失事、爆炸、火灾和严重损坏的情况下,各救援单位应根据指令立即出动,以最快的速度赶赴事故现场。第九条非航空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响应不分级。非航空器紧急情况下,按照相应的预案实施救援。第三章应急救援组织及其职责第十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成立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的机场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
机场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是机场应急救援工作的决策机构,通常由地方人民政府、机场管理机构、民航地区管理局或其派出机构、空中交通管理部门、相关航空器经营人和其他现场单位负责人组成。
机场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确定机场应急救援工作的总体方针和工作重点,审议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救援成员单位之间的职责,审议和确定机场应急救援演练等重大事项,对机场应急救援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