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暴力法》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谐、文明的家庭关系,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家庭和谐,维护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暴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频繁辱骂、恐吓、威胁、侮辱、诽谤、公开隐私、盯梢、骚扰、拒绝极端行为以及干扰家庭成员正常生产生活等方式实施的身心侵害行为。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反家庭暴力工作机制,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反家庭暴力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反家庭暴力法律法规的宣传、信息统计和培训;

(二)定期组织联席会议,制定反家庭暴力工作计划,研究解决反家庭暴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制定政策措施的解决方案和建议;

(三)协调、指导相关单位依法履行职责,促进反家庭暴力的多部门合作和联动;

(四)监督检查反家庭暴力工作;

(五)依法开展其他反家庭暴力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第五条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教育、矫治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社会治理。

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尊重受害人的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不得泄露家庭暴力案件的报案人、举报人、证人的信息。

对遭受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哺乳期妇女和重病患者,应当给予特殊保护。第六条鼓励和支持个人、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参与反家庭暴力工作,提供心理健康咨询、家庭关系指导、预防家庭暴力知识教育、法律援助等服务。第二章家庭暴力预防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反家庭暴力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纳入普法工作计划,组织相关责任部门开展反对家庭暴力的法治宣传、去极化教育和家庭美德教育。

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人民团体、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家庭美德教育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家庭美德教育和反家庭暴力的公益宣传教育引导,加强舆论监督。

学校、幼儿园应当对儿童、学生及其监护人开展家庭美德教育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提高儿童、学生的反家庭暴力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引导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和教育职责,文明开展家庭教育。第八条民政部门应当指导婚姻登记机关将家庭美德、婚姻法知识和反家庭暴力纳入婚姻家庭咨询的内容,告知婚姻当事人对家庭暴力的权利、义务和救济方式。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家庭暴力的法制宣传、法律咨询、公证、司法鉴定、人民调解等法律服务,完善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机制。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结合家庭暴力典型案例,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进行法律解释,普及和宣传反家庭暴力的法律知识。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作为村民、居民自我教育的重要内容,依法将反家庭暴力纳入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引导村民、居民依法依规解决家庭纠纷,促进家庭和睦。

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发挥职能优势,依法调解、化解婚姻家庭纠纷,引导家庭成员遵守法律、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教育、民政、司法行政、卫生等有关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妇女联合会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专业培训和统计工作。第十一条综治中心(网格化服务中心)应当将反家庭暴力工作纳入信息管理平台;建立网格化家庭暴力重点监测机制,确定重点预防对象,开展反家庭暴力法治宣传教育,化解家庭纠纷,预防家庭暴力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