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优秀的工程造价工程师应该具备哪些素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人员的管理,规范其职业行为,提高其职业水平,根据《建设部关于做好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管理的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建标[2005]6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造价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合格,取得国家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人员(以下简称造价工程师)。
第三条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国价格协会)负责全国建设工程造价用户的自律管理。区域性造价管理协会或归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负责当地造价工程师的自律管理。中国价格协会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委员会)负责本行业消费者的自律管理。全国造价工程师行业自律工作由建设部标准定额司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是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造价员的资格证书,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由中国价格协会监督管理。
第二章造价员资格考试
第五条造价工程师资格考试以全国统一考试大纲、通用专业和考试科目为基础,由各管理机构和专门委员会负责组织命题和考试。
*一般专业和考试科目
*普通专业:
*土木工程;
*安装工程。
*一般考试科目:
*工程造价的基本知识;
*土木工程或安装工程(可任选其一)。
其他专业和考试科目由管理机构和专门委员会根据本地区、本行业的需要设置,并报中国价格协会备案。
第七条中国价格协会负责组织编写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师资格考试大纲和工程造价基础知识,监督检查各管理机构和专门委员会的考试工作。管理机构和专门委员会根据考试大纲的要求,准备土木工程、安装工程等专业科目的考试材料,负责组织命题、考试、评卷、确定考试资格标准、颁发资格证书、制作专用印章。
第八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造价工程师资格考试:
(一)工程造价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二)其他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工作满一年。
第九条工程造价专业大专以上毕业生可向管理机构或专门委员会申请免考《工程造价基础知识》。
第三章造价员管理
第十条造价工程师应当在其所承担的工程造价业务文件上签字并加盖专用章,并承担相应的岗位责任。
第十一条对通过造价工程师资格考试的人员,由管理机构和专门委员会颁发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和中国价格协会统一印制的专用章。证书的编号规则和专用章样式由中国价格协会统一规定。
第十二条管理机构和专门委员会应当建立造价信息管理系统和信用评价系统,向社会公开查询造价人员的资质、信用记录等信息。
第十三条造价工程师跨地区、跨行业变更工作,继续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工作的,应当持转出手续、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和专用章,向当地管理机构或者专业委员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换发资格证书和专用章。
第十四条委托人可以从事与本人取得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相一致的建设工程造价工作。
第十五条客户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就业。
第四章继续教育
第十六条继续教育是指提高职业素质、更新知识、学习新技能、掌握新方法的业务培训和专业教育。
第十七条管理机构和专门委员会负责本地区或本行业继续教育教材的编写和培训的组织工作。
第十八条造价人员每三年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30学时,管理机构和专门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第五章资质证书管理
第十九条《全国造价资格证书》原则上每三年验证一次,由管理机构和专门委员会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十条《国家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验证的内容包括本人在工程造价工作中的业绩、继续教育、职业道德等。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验证不合格或者注销《全国造价资格证书》和专用印章:
*没有工作业绩;
*退出工程造价业务岗位;
*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四)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资格证书》的;
(五)在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中有不良记录的;
(六)涂改《全国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和转借专用章的;
(七)以造价工程师的名义在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
第六章自律规定
第二十二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忠于职守,恪守职业道德,自觉抵制商业贿赂。
第二十三条应遵守工程造价行业的技术规范和规程,确保工程造价业务文件的质量。
第二十四条应当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五条个人不得以个人名义执业。
第二十六条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二十七条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国家价格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国家有关部门举报。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管理机构和专门委员会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本行业的实施细则,并报中国价格协会备案。
第三十条本办法在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中国价格协会,由中国价格协会负责解释本办法。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做好这些就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