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图书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图书馆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图书馆的设立、经营和服务。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图书馆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公共图书馆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加大对政府兴办的公共图书馆的投入,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

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的经费应当专款专用,包括文献信息、图书采购、人员、服务、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等费用。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图书馆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教育、自然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新闻出版等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图书馆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自有资金设立公共图书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图书馆建设,推动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图书馆运营、活动项目创建、服务资源分配等管理服务,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政策支持。第二章设立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数量、人口分布、环境和交通状况,以及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确定公共图书馆的数量、规模、结构和布局,建设固定图书馆、流动服务设施和自助服务设施。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公共图书馆。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自主设立少年儿童图书馆。

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利用镇(街道)、村(社区)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等综合服务设施,设立图书馆(农家书屋),助力乡村振兴,服务城乡居民。

鼓励国家机关、学校、科研机构、其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图书馆向社会开放,提倡享受* * * *。第八条公共图书馆建设应当执行国家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和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

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的建筑面积,应当根据本地区常住人口数量、经济发展、人口增长等因素确定。建筑选址和设计方案应当经过专家论证,并征求公众意见。

公共图书馆与其他文化设施应当合建,独立分区,并符合图书馆的功能和环境要求。第九条省图书馆承担地方文献信息征集、古籍修复保护、学术研究、业务指导培训、行业合作协调、业务标准研究、科技应用和信息普及等工作,开展交流合作。

设区的市图书馆应当参与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图书馆的指导和协调,组织实施统一的业务标准和服务规范,推进信息管理系统和数字图书馆建设,组织专业培训。

县级图书馆参与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图书馆(室)的业务建设。第十条公共图书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其功能、馆藏规模、建筑面积、经营方式、服务范围、服务时间和服务人群配备人员。第十一条公共图书馆的名称、站点等。应当纳入城市道路标志、路标、公共交通等公共标识系统。第三章交通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公共图书馆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和完善,吸引有关方面、专业人士和公众代表参与管理,充分发挥其在经营管理中的作用。第十三条公共图书馆应当完善馆藏体系,兼顾纸质、数字等信息资源,在保证纸质文献录入的基础上,逐步增加电子图书、电子有声图书等电子文献的品种和数量。

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根据本地区常住人口数量,按照国家公共图书馆服务标准规定的标准配备纸质文献,系统收集当地文献信息,根据当地读者和居住在该国的外国人的需求,配置相应的外文文献。第十四条公共图书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古籍采取分类保护措施,确保安全。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省级珍贵古籍名录,选择古籍重点保护单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公共图书馆改善古籍保存条件,传承古籍修复技艺,培养古籍保护人才,推进古籍数字化建设。第十五条出版单位应当自出版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省图书馆交存正式出版物。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公共图书馆捐赠有价值的官方出版物或内部资料。接受捐赠的公共图书馆应当出具捐赠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