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全文解读
政府部门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应履行哪些职责?国务院法制办6日发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征求意见稿)》,详细规定了应急工作体系中各部门的职能。根据意见稿,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部门负责人和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意见稿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事故,并采取一系列应急措施。
这些应急措施具体包括:判断事故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隔离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受威胁人员,实施交通管制;依法发布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的决定;维护现场秩序,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难人员亲属;依法发布事故信息。
意见稿明确,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成立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并指定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现场指挥部成员包括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应急救援专家、应急救援队伍、事故单位负责人。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应急救援提供通信、交通、医疗、气象、水文、地质、电力、供水等保障,为救援人员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为受威胁人员提供住所和生活用品。
意见稿还强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应当至少每三年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意见稿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国务院法制办近日公布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征求意见稿)》,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
这份征求意见稿规定,安全监管部门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此外,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确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危险的,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等措施。
同时,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上述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非出现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并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及时解除上述措施。
意见稿还要求,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互联网加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65438+2006年6月5日前,通过登录中国市政府法制信息网、发送信函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