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关注管理措施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职讲师是指XX人寿保险分公司从事培训岗位的后台人员,包括机构培训部讲师和大专院校培训岗位讲师。野外导师被称为“野外导师”,其管理措施是野外导师认可计划。

第三条讲师等级分为见习讲师、初级讲师、中级讲师、高级讲师、高级讲师五个等级。

第二章讲师组织和管理框架

第四条总行培训部培训管理部是专职讲师的主管部门,二级机构培训部(培训管理室)是专职讲师管理的直接责任部门,具体负责讲师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讲师的管理职责

1.总行培训部培训管理办公室讲师管理职责:

(1)监督全系统讲师年度人力规划;

(二)讲师管理细则的制定和实施;

(3)全系统专职讲师的职级评定、变动及档案管理;

(4)讲师激励和奖励措施的制定和实施;

(五)对二级机构讲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6)组织讲师团队的相关业务交流活动;

(7)各类培训班讲师的资源配置和管理;

2.二级机构培训部培训管理室讲师的管理职责:

(1)落实并上报机构年度讲师人力;

(2)本机构专职讲师职级的申报;

(3)对讲师实施激励和奖励;

(4)后备讲师的选拔和培训;

(5)跟踪评估讲师的教学效果;

(6)举办各种讲师交流研讨会;

(7)建立机构讲师群体;

(8)讲师档案管理和质量管理;

(9)日常教学和授课。

第四章专职讲师职称的聘任和评审

第九条专职讲师等级评定

讲师专业技术等级的评聘每年进行一次。工作6个月以上的讲师纳入当年评聘,工作6个月以下的参与下一年度评聘。

第十条专职讲师等级评定标准。

1.见习讲师:新讲师是见习讲师。

2.初级讲师的评聘:在公司半年以上,从事讲师工作半年以上;取得代理资格证书;参加总行组织的集团培训讲师培训班;能够教授XX标准课程新人培训阶段的培训课程,教学效果良好;

第四章专职讲师职称的聘任和评审

3.中级讲师的评估和聘用

初级讲师任期一年以上,公司综合评价良好(参照人力资源部年终考评相关规定);能够教授XX标准课程的导演成长阶段培训课程,教学效果良好;开发至少4个单元的非标准课程(2课时/单元)。能够教授PTT培训课程。

4.高级讲师的评价和任命

中级讲师任期一年以上,公司综合评价良好(参照人力资源部年终考评相关规定);能够教授部门经理培训辅导课程,教学效果良好;至少开发两套非标准课程(不少于4学时/套),经总行教材管理办公室审核备案后,可在全国范围内广泛使用。能够开展教材的研发工作,参与总行培训部教材的研发和编写;能够在总公司组织的各种培训课程中授课。

5.高级讲师的评估和聘用

高级讲师任期一年以上,公司综合评价优秀(参照人力资源部年终考评相关规定);能够进行课程研发,参与总行培训部教材的研发和编写,并在全系统推广。

第四章专职讲师职称的聘任和评审

第11条初始定级和特殊晋升

为公司教育培训做出了巨大贡献,从事同行业培训3年以上,成绩优秀。虽然不符合上述条件,但也可以首次申请最高晋升为中级讲师。定级和晋升申请必须提交总行培训部和人力资源部审批。

第十二条各分行讲师岗位晋升比例(2010涉及初级晋升中级晋升)不得超过下表所列标准:

分公司年度三转达成率及分公司讲师岗位晋升比例(不高于当年讲师岗位总数)

20%或更少

20%(含)~ 25%(不含)< =20%

25%(含)~ 30%(不含)< =30%

30%(含)~ 35%(不含)< =40%

35%(含)~ 40%(不含)< =50%

40%(含)~ 50%(不含)< =60%

大于50%(含)< =70%

第六章讲师等级转移办法

第十五条转入讲师系列,除符合讲师相应职级的要求外,主要依据讲师或营销管理的时间和培训经历,具体原则如下:

1.转团体培训的专任讲师系列,按同级别转,即初级对应初级,中级对应中级,以此类推。

2.同行相关培训师可根据培训情况和工作时间长短直接跳级晋升,但必须向总公司申报并提供有效的培训证明。首次任命级别不得高于中级级别。

3.公司个险系列市场部人员转入讲师系列,转入讲师职级,根据个人所在行业、公司各类培训参与情况、工作时间进行分级。但必须上报总行,并提供有效的培训证明。首次任命级别不得高于中级级别。

4.如果讲师系列转到团训系列,就按照同一个级别转,即初级对应初级,中级对应中级,以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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