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港澳通行证续签需要哪些材料?
(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可凭身份证件现场自助填表打印);
(2)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有效期必须超过拟签注有效期,证件剩余有效期至少4个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另行提交其他相应材料:
1.申请人未满16周岁的,由监护人陪同申请,提交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监护关系公证书、监护人身份证明等能够直接反映监护关系的监护证明材料。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陪同人员还应当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监护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2、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在原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原签注申请受理部门委托他人申请往来签注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和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
3.申请人是在册国家工作人员、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的,还应当提交其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同意申请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函(见附件《关于同意申请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函》)。其中,不受理非杭州户籍的国家工作人员申请港澳个人旅游签注。
4.非杭州市户籍居民(已登记的国家工作人员除外),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赴港澳个人旅游签注,并提交相应材料:
(1)持有杭州市签发的有效期内有签注的浙江省居住证,提交居住证原件(通过内部数据* * *,下同)获取的不需要提交;
(2)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只要父母一方持有杭州市颁发的《浙江省居住证》并已登记杭州市流动人口基本信息的,提交父母的居住证。
省外异地登记的居民(备案登记的国家工作人员除外),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港澳团队旅游签注,并提交相应材料:
(1)持有杭州市签发的有效期内有签注的浙江省居住证,提交居住证原件(通过内部数据* * *,下同)获取的不需要提交;
(2)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只要父母一方持有杭州市颁发的浙江省居住证并已在杭州市登记流动人口基本信息的,提交父母的居住证;
(3)申请人为未持有居住证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居民的配偶、子女、父母(除备案登记的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外),还应提交本市户籍直系亲属身份证原件及相关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即配偶提交的结婚证、子女提交的出生医学证明、 或者子女关系公证书,或者曾经记载子女关系的户口本,以及子女在本市登记的出具的父母关系书面说明。
温馨提醒:
1.如果是第一次在杭州签注省外签发的往来港澳通行证,需要亲自办理,不能自助或网上办理。
2.不接受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跨省异地办理出入境证件和签注。
3.本指南要求提交的材料未明确注明“复印件”的,视为要求提交原件。如需复印,可在办理点免费复印。
4.如暂住(居住)证明、社保证明、婚姻关系、监护关系、就学证明、户籍信息、港澳商务签注资格确认等。涉及申请可通过政府数据共享平台获取,纸质材料可免交。
5.申请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可以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现役军人应当提交军官证、士兵证或者警官证作为身份证明。
申请赴港澳探亲所需材料:
(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可凭身份证件现场自助填表打印);(2)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有效期必须超过拟签注的有效期);
(3)能够证明相应亲属关系的下列材料之一: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户口本、派出所证明、亲属关系证明。两年内再次申请探望同一亲属,且该亲属不是配偶、公婆的,可免;
(四)亲属已在香港、澳门定居的,提交其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如亲属为外国籍,提交其香港或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及外国护照。亲属在国外无法提交材料原件的,应当提交复印件。
亲属在香港长期居住的,应提交本人香港居民身份证、有效期一年以上的有效入香港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或护照。亲属在国外无法提交材料原件的,应当提交复印件。
亲属在香港就业或就读的,须提交其来港通行证及往来港澳通行证或护照。亲属在国外无法提交材料原件的,应当提交复印件。
长期居住在澳门的亲属,应当提交其澳门居民身份证或者澳门特别逗留证,以及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护照。亲属在国外无法提交材料原件的,应当提交复印件。
亲属在澳门就业的,应提交澳门主管机关批准其在澳门就业的证明,以及往来港澳通行证或护照。亲属在国外无法提交材料原件的,应当提交复印件。
亲属在澳门就读的,提交本人在澳门高校就读的录取通知书或证明,以及本人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亲属在国外无法提交材料原件的,应当提交复印件。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单独提交其他相应材料:
1.申请人未满16周岁的,由监护人陪同申请,提交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监护关系公证书、监护人身份证明等能够直接反映监护关系的监护证明材料。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陪同人员还应当提交其身份证明和监护人的授权委托书;
2、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在原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原签注申请受理部门委托他人申请往来签注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和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
3.申请人是在册国家工作人员、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的,还应当提交其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同意申请出入境证件的函(见附件《关于同意申请出入境证件的函》);
4.省外异地登记的居民(备案登记的国家工作人员除外),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往来港澳停留签注,并提交相应材料:
(1)持有杭州市签发的有效期内有签注的浙江省居住证,提交居住证原件(通过内部数据* * *,下同)获取的不需要提交;
(2)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只要父母一方持有杭州市颁发的浙江省居住证并已在杭州市登记流动人口基本信息的,提交父母的居住证;
(3)申请人为未持有居住证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居民的配偶、子女、父母(除备案登记的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外),还应提交本市户籍直系亲属身份证原件及相关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即配偶提交的结婚证、子女提交的出生医学证明、 或者子女关系公证书,或者曾经记载子女关系的户口本,以及子女在本市登记的出具的父母关系书面说明。
申请港澳商务签注所需材料:
(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可凭身份证件现场自助填表打印);
(2)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有效期必须超过拟签注的有效期);
(三)单位法人或者负责人签字盖章的单位派遣函;
(4)有效期内申请港澳业务签注单位的资质确认函(港澳业务签注确认函参见《港澳业务签注单位登记备案服务指南》);
(5)本省户籍人员连续缴纳社会保险3个月以上,外省人员连续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或证明材料(如劳动合同等。)他们已经被雇佣了一年多。被派遣人员为法定代表人、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的,不需要提交社保证明,但必须提交能够证明其身份的工商登记证明。
(6)申请人为在册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提交其工作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函(见附件《关于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函》)。其中,不受理非杭州户籍的国家工作人员申请港澳业务签注。
(2)持有效港澳通行证委托他人在原港澳通行证或原签注申请受理部门代为申请商务签注的,还应提交委托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其中,外省注册的港澳商务签注申请人不得委托代理人,每次申请须本人亲自办理。
申请港澳停留签注所需材料:
(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可凭身份证件现场自助填表打印);
(2)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有效期必须超过拟签注的有效期)。
(三)赴香港留学、就业、培训、居留、随行或以受养人身份赴港的,应提交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进入许可。通过劳务管理公司申请赴港就业的,还需提交内地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劳务合作项目审核表》。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申请逗留签注的,提交香港入境处签发的延期许可。
赴澳门留学的,应提交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处出具的《录取证明确认书》和《澳门高等院校录取通知书》。停留签注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申请停留签注的,应当提交澳门高等院校出具的在读证明。
赴澳门就业者,须提交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部门或澳门人力资源办公室、澳门社会文化署出具的批准文件。通过劳务管理公司申请赴澳门就业的,还须提交内地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劳务合作项目审核表》。停留签注有效期届满后需继续申请停留签注的,须提交澳门公安警察出入境事务部门出具的确认函或澳门人力资源处、澳门社会文化处出具的批准文件。
前往澳门的员工亲属在澳门居留的,应提交澳门公安警察出入境事务部门出具的批准通知书。
赴澳门任职的,应提交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人事部出具的《派往澳门人员未成年子女身份证明表》。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单独提交其他相应材料:
1.申请人未满16周岁的,由监护人陪同申请,提交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监护关系公证书、监护人身份证明等能够直接反映监护关系的监护证明材料。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陪同人员还应当提交其身份证明和监护人的授权委托书;
2、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在原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原签注申请受理部门委托他人申请往来签注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和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
3.申请人是在册国家工作人员、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的,还应当提交其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同意申请出入境证件的函(见附件《关于同意申请出入境证件的函》);
4.省外异地登记的居民(备案登记的国家工作人员除外),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往来港澳停留签注,并提交相应材料:
(1)持有杭州市签发的有效期内有签注的浙江省居住证,提交居住证原件(通过内部数据* * *,下同)获取的不需要提交;
(2)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只要父母一方持有杭州市颁发的《浙江省居住证》并已登记杭州市流动人口基本信息的,提交父母的居住证;
(3)申请人为未持有居住证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居民的配偶、子女、父母(除备案登记的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外),还应提交本市户籍直系亲属身份证原件及相关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即配偶提交的结婚证、子女提交的出生医学证明、 或者子女关系公证书,或者曾经记载子女关系的户口本,以及子女在本市登记的出具的父母关系书面说明。
申请港澳地区其他签注所需材料:
(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可凭身份证件现场自助填表打印);
(二)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有效期应当超过拟申请的签注有效期,证件有效期至少为4个月)。
(3)行政相对人因就医、丧事、探望危重病人、诉讼、考试、办理行业、学术交流等原因对应的证明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单独提交其他相应材料:
1.申请人未满16周岁的,由监护人陪同申请,提交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监护关系公证书、监护人身份证明等能够直接反映监护关系的监护证明材料。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陪同人员还应当提交其身份证明和监护人的授权委托书;
2、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在原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原签注申请受理部门委托他人申请往来签注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和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
3.申请人是在册国家工作人员、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的,还应当提交其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同意申请出入境证件的函(见附件《关于同意申请出入境证件的函》);
4.省外异地登记的居民(备案登记的国家工作人员除外),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往来港澳签注,并提交相应材料:
(1)持有杭州市签发的有效期内有签注的浙江省居住证,提交居住证原件(通过内部数据* * *,下同)获取的不需要提交;
(2)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只要父母一方持有杭州市颁发的浙江省居住证并已在杭州市登记流动人口基本信息的,提交父母的居住证;
(3)申请人为未持有居住证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居民的配偶、子女、父母(除备案登记的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外),还应提交本市户籍直系亲属身份证原件及相关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即配偶提交的结婚证、子女提交的出生医学证明、 或者子女关系公证书,或者曾经记载子女关系的户口本,以及子女在本市登记的出具的父母关系书面说明。
5.申请人为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的,除提交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外,还须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旅行证、定居国外证明原件(永久居留证明、绿卡等。,外文资料需附翻译),境外人员暂住登记信息(通过内部资料* * * *获取的不需要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