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设机构
(1)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综合协调重要政务和事务;负责局机关文秘、政务信息、机要、档案等日常工作;承担重要会议组织、重要文稿起草、信息公开、安全保密、行政管理、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局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负责下属单位的财务指导和监督;承担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目标管理考核;负责全市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负责局政府门户网站的建设;综合治理的新闻宣传工作。
(2)组织人事部门
制定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承办局机关和直属单位负责干部的考核、任免、调配、奖惩;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的表彰和奖励;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编制、工资待遇、职称评定和聘用工作;负责干部职工因公、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
(3)政策法规司
研究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负责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备案、清理和汇编工作;牵头办理对外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负责普法,指导和监督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承办行政复议、应诉、赔偿等相关工作;组织办理NPC代表建议和CPPCC委员提案;领导局方调查研究工作,组织协调专家咨询;参与本局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承担国内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动态的收集、综合和研究。
(4)规划财政和社会保障基金监管办公室(综合规划办公室)
拟定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负责社会保险基金分析和预警;制定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的预决算、筹集、管理、调剂、运营、支付、保值增值;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综合管理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分析工作,定期发布统计数据和发展预测报告;制定并实施全市系统信息化建设的规划、规范和标准;负责指导局系统信息机构的信息技术开发、维护和管理工作;拟定国家、省、市财政专项资金(市人才专项资金除外)的分配和使用计划;承担相关科技项目和国际援助贷款项目的管理工作。
(五)公务员考试录用办公室
研究起草公务员考试、调任、交流回避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实施意见;组织实施《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负责公务员职位分类和公务员聘任制管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负责机关系统、事业单位的审批和人事过渡工作;参照公务员法组织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和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负责公务员调动、岗位定级、交流回避、日常登记的审核;负责县(市)区非领导职务设置方案的审批;负责市级行政机关和政府系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处级非领导职数;参与公务员信息统计;制定机关工作人员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承办市政府人事任免手续。
(6)公务员考试及培训办公室
研究起草公务员考核、培训、辞职辞退、奖惩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实施意见;组织制定公务员培训政策、规划、计划和标准;承办市级机关公务员的年度考核、辞职辞退、表彰、奖惩;负责和指导全市公务员培训工作;负责实施政府选派中青年干部攻读研究生学位;承担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和能力建设;负责公务员的申诉和控告。
(7)人才开发和市场划分
综合管理全市人才开发;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市人才工作宏观政策和人才发展规划,编制发布重大人才发展指导信息;组织制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人才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牵头对县(市)区和市直部门人才发展目标管理进行考核;组织实施大型人才开发活动;负责审批全市人才交流会;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和人才市场、人才中介机构培育发展政策;负责人才的引进和调配;承担宁波省直企事业单位招聘和引进人员的审核和部署工作;承担企事业单位相关特殊人员的安置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大学生村官选拔考核工作;组织开展区域人力资源开发交流合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对口支援区域干部选拔工作。
(八)转业军官安置工作(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和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
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接收安置在宁波的省属单位转业干部;负责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及其配偶、子女的落户;拟定全市军转干部教育培训政策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落实部分企业解决困难、稳定转业干部的政策;承担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拟定市级机关、部分省属单位和县(市)、区年度工作目标考核计划,负责考核目标的审核、监督、验收和表彰。
(9)职业能力建设司
组织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政策,负责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指导和协调全市相关人员培训工作;组织制定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规划和政策,负责企业职工、社会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的技能培训和城乡劳动者的创业培训;拟订全市职业技能资格制度并组织实施;制定技能人才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激励政策,综合管理全市职业技能竞赛;制定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发展和管理规则;综合管理全市技工院校。
(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办公室
综合管理全市专业技术人员;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贯彻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政策法规;负责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管理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负责专家管理服务;承担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和学术技术带头人的选拔和管理工作;承办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遴选和申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创新人才的选拔、培养和管理工作;综合协调全市博士后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留学人员回国在我市工作创业的政策;组织留学回国人员申报国家和省人才引进计划和创业项目资助;参与海外人才引进平台的建设和管理以及相关信息的发布;指导留学人员创业园和海外人才服务中心工作。
(十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办公室
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指导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制定事业单位用人政策和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制定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和聘用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市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计划的审核和备案,指导笔试面试,办理聘用手续;拟订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岗位竞争、培训、奖惩、投诉和申诉的政策法规并指导实施;负责市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的审批和岗位聘任的认定;在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用工范围和总量控制数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承担或参与事业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外来人员编制的登记、管理和统计工作;承担市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12)劳动关系部
制定涉及劳动关系协调和经济结构调整的劳动者权益保障政策;制定并组织实施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制定禁止非法使用童工的政策和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指导劳动标准的制定;制定企业工资宏观调控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企业建立用工管理制度、内部分配制度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组织对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的监督检查;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领导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定企业职工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政策并组织实施;参与市级劳动模范的评定;承担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三)工资、福利和退休处(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干部管理处)
负责协调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率先推进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拟订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退休政策并组织实施;制定公务员与企业相对人的工资调查比较制度和政策;参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统计;负责审核市政府直属纳入统一工资范围的人员和工资总额;承办市直单位统一工资分配和各项福利事项的审批;指导和监督各地方、各部门、各事业单位的工资收入分配工作;负责本级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处级以下离休干部的管理工作;参与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制度改革。
(14)养老保险办公室
拟定全市职工和其他劳动者、城乡居民、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基本政策和社会化管理服务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拟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和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的缴费标准、个人账户和基金管理、待遇项目和缴费标准的调整办法;负责调整因病和非因工死亡职工的待遇政策和支付标准,负责供养其直系亲属和非因工伤残职工;负责调整精简企业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完善企业职工退休政策和工龄、缴费年限计算政策;负责企业职工因病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职)的政策和管理;拟订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的政策措施;负责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年金计划的备案。
(十五)医疗保险处(市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办公室、市医管委办公室)
制定医疗保险规划、政策和标准,推进城乡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建设;拟定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和医疗服务项目的范围和支付标准并组织实施;制定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和结算办法;制定机关、企事业单位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和补充医疗保险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职工医疗保险、居民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市级退休人员、医疗保健人员和儿童统筹医疗的政策和管理办法;负责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执行医疗保险政策的监督检查,负责市级医疗机构和药店的资质认定和考核。
(十六)生育保险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拟定全市工伤和生育保险规划、政策和标准,以及全市工伤和生育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拟定全市工伤预防、鉴定和职业康复政策;负责宁波省属企业职工、市本级企事业单位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指导工伤、职业病致残程度和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程度的鉴定;制定全市康复机构和残疾人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资质标准和管理办法;负责市级工伤、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工伤辅助器具配置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认定。
(十七)仲裁办公室(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的资格培训、考核和认定;负责对全市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对乡镇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和工作指导;参与处理劳动人事争议。
(十八)行政审批部门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推进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组织制定本部门行政审批工作的规章制度、业务流程、审批标准和规则;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部门行政许可和其他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查、许可、审批和送达;综合协调局相关处室和直属机构开展行政审批相关延续工作;指导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行政审批工作;负责局机关行政服务窗口的日常管理。
(十九)信访办公室
负责日常接待来访人员;受理、处理和监督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负责承办和转办上级机关和有关领导批准的有关信访事项和信息反馈;协调本系统有关部门和处(室)、单位及时处理来信来访;牵头突发群体性上访事件的现场协调、应急管理和维稳工作;指导系统性安全创建、综合治理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及下属单位的党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