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业干部培训费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23个内设机构,具体如下:

(一)办公室(办公室、宣传办公室)。

综合协调机关重要政务和事务,制定机关工作制度、计划、总结和有关报告,监督检查工作进展;负责办公室的公文审核、文电、机要、保密、档案、值班、安全和应急管理;组织办理NPC代表建议和CPPCC提案;负责政务公开(政府信息);负责信息宣传和新闻发布。

(2)人事部门。

负责机关、省公务员局和省外国专家局的人事和编制管理;拟定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干部教育培训的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河北行政学院相关人事管理工作;负责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的表彰奖励工作;承担全省技工学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

(3)法律部(政策研究部)。

负责协调和指导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负责组织起草和修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负责本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负责组织重大政策和综合性政策研究;承担重要会议文稿和综合报告材料的起草工作;分析作品的运作;协调专家咨询;承办法律事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承担省行政学会的日常事务。

(4)计划统计部。

制定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中长期和年度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完善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人事、工资的协调联动机制,合理控制财政供养人员增长;在编制和使用限额内综合管理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人事计划,负责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人事计划;拟定省直机关企事业单位政策性安置计划;制定省属事业单位和中央驻冀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审核财政统一支付范围内的人员和工资;负责综合统计。

(5)资金财务室。

负责部门预算和决算的编制和执行;负责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牵头制定政策性资金和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整个办公室的资金划拨计划;负责编制全省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和年度基金财务报告;参与制定社会保障基金(资金)财务管理制度;负责综合管理本系统的科技、信息化建设项目、标准化和国际援助贷款项目;负责国有资产管理。

(6)就业促进办公室。

制定促进城乡一体化就业的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促进就业、鼓励创业、劳动者平等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按照统一规划指导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管理;牵头制定高校毕业生就业、特殊群体就业和就业援助政策;制定境外人员(不含专家)就业管理政策;参与制定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7)人力资源市场划分。

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的政策和规划草案;拟定国内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管理制度;承担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的审批,对人力资源市场和专业中介机构进行指导和监督;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人事调配政策;根据省直单位(含中央驻冀单位)职工调配和中专毕业生的规定,负责省直单位接收毕业生;负责选拔和安置省级和国家级有特殊需要的人员;参与制定人力资源市场开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八)转业军官安置(河北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

拟定全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培训政策和安置计划;承担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管理服务。制定解决部分企业困难和稳定军队转业干部的政策;负责省级单位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和培训工作;负责接收、审核和移交军队转业干部档案;协调随迁家庭的安置;参与制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和企业军转干部救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9)职业能力建设办公室。

拟定全省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的政策和规划;制定高技能人才和农村实用人才的培养和激励政策;制定劳动预备制度的实施办法;制定全省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职业资格管理工作;承担全省技师、高级技师和省级事业单位职业资格的考试和综合评价工作;制定全省职业技能竞赛相关政策并负责实施。

(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办公室。

制定全省专业技术人才综合管理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专家、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等高层次人才的选拔、培养和管理;负责优秀专家的海外培训;制定发挥专家作用、提高专家待遇的措施并组织实施;请专家假;负责全省博士后管理工作;拟订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留学回国人员安置、留学回国专家安置和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参与制定各类高层次人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专家指导和留学服务。

(十一)职称管理办公室(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综合管理全省的职称工作;制定全省职称改革措施并组织实施;制定职称评聘的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和聘任计划的审批;负责省级高中级评审委员会的组建、审批和备案;负责全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专业技术(执业)资格审核和证书管理;拟订全省职称考试的有关政策,并对职称考试进行监督和指导。

(12)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办公室。

拟定并组织实施全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政府工作人员管理政策;制定全省事业单位聘用政策并组织实施;制定事业单位人事登记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制定并组织实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竞争上岗、考核奖惩政策,按照管理权限承担事业单位(含党群团体所属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地面工作岗位设置方案的审批;制定并组织实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政策,负责省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计划的审核或备案。

(十三)农民工办公室。

拟订全省外来务工人员管理和服务的综合政策和规划;推动落实农民工相关政策;指导全省发展农民工劳务经济;按照统一规划,组织协调农民工统计工作,指导农民工信息化建设;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综合协调农民工培训;承担省政府农民工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14)劳动关系部。

拟定全省企业劳动关系政策;制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用工备案制度和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制定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及其负责人工资收入政策的宏观调控;指导和监督省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领导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定并组织实施企业内外部收入监督检查规范;组织制定地方劳动标准;制定消除非法使用童工的政策和对女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

(15)工资和福利部。

负责协调企业、事业单位的工资收入分配;拟订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各项补贴和退休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和工资总额管理;制定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患病、工伤、生育停工期间的待遇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定全省机关事业单位福利政策和规定并组织实施;负责省直机关福利费管理和省部级先进工作者休假疗养。

(16)养老保险办公室。

拟定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城镇居民和其他劳动者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和社会化管理服务政策;制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个人账户补贴办法和预测预警制度;参与制定省级养老保险基金调整方案;审核省属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负责全省特殊工种的鉴定和管理;拟定全省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患病提前退休政策,并负责审核;承担全省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的审批工作。

(十七)失业保险部门。

拟订失业保险政策、计划和标准;制定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负责建立失业预警系统;制定政策,预防、调节和控制大规模失业;制定维护经济体制改革中劳动者权益的政策;负责审核全省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制定失业管理办法,指导建立失业登记制度,承担失业统计工作。

(十八)医疗保险部门。

拟定全省医疗、生育保险的政策、规划和标准;制定全省医疗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制定全省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医疗生育保险管理和结算办法,实行资格管理;拟定医疗生育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的范围和支付标准并组织实施;拟定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障政策;制定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

(十九)工伤保险处(河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拟定全省工伤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拟定全省工伤认定和预防政策、行业差别费率、工伤医疗和工伤康复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定工伤医疗机构和康复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资质标准;制定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制定公务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伤管理的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制定和调整劳动能力鉴定方法、工伤伤残鉴定标准和非工伤伤残鉴定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20)农村社会保险部。

拟定被征地农民农村养老保险和社会保障的政策、规划和标准;参与制定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共同制定返乡农民工养老保险与其他社会保险、农村养老保险的转移接续办法;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被征地农民农村养老保险和社会保障基金筹集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制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审计办法。

(二十一)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公室。

制定全省社会保险和补充保险基金运营机构的监管制度、运营政策和资质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管理和运营;负责全省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的备案和统计;参与制定全省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监督基金投资运营;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检查证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人员资格;负责全省社会保险基金的审计。

(二十二)调解仲裁管理处(信访处)。

组织制定全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的政策、制度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劳动人事争议的调解和仲裁;指导全省和参与处理省直机关企事业单位跨地区重大劳动人事争议;指导建立全省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体系;指导预防劳动人事争议;负责信访系统的工作;负责应急管理和维护稳定。

(二十三)劳动监察局。

制定全省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劳动保障执法监察;依法查处和督办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参与处理因劳动保障违法引发的突发事件;承办劳动保障监察统计;制定全省劳动安全监察员管理培训制度并组织实施;依法负责其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监督检查。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省公务员局、省外国专家局党群工作。

一两个退休干部。负责机关、省公务员局、省外国专家局的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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