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自律管理知识讲解

2017证券市场自律管理知识讲解

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中国证券业协会于8月28日正式成立,1991。是由从事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自愿组成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行业自律组织。那么,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证券市场自律管理知识讲解。欢迎阅读浏览。

一、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

我国《证券法》第102条规定:“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一)证券交易所的主要职能

1.为组织公平集中交易提供保障。

2.提供场所和设施。

3.公布证券交易的实时日期,并根据交易日制作股市报价表并公布。

4.根据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上市规则、交易规则、会员管理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则,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5.实时监控证券交易,并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报告异常交易。

6.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进行监管,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披露信息。

7.当证券的正常交易受到突发事件的影响时,证券交易所可以采取技术性停牌措施;因不可抗力的突发事件或者为了维护证券交易的正常秩序,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暂时停止交易。

(二)证券交易所的一线监管权力

修订后的《证券法》作为一线监管机构,不仅保留了证券交易所的上述职能,还赋予了证券交易所以下监管权力:

1.按照规定限制出现重大异常交易的证券账户交易,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2.对证券(包括股票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申请行使审核权。

3.上市公司出现法定情形时,应当行使暂停或者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权。

4.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公司将在出现法定情形时暂停或终止其公司债券。

行使上市交易的决定权。当事人对证券交易所作出的不上市、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决定不服的,我国《证券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证券交易所设立的复核机构申请复核”。

(三)证券交易活动管理

1.制定并公布相应的交易规则。

2.制定并发布相应的业务规则。

3.及时公布股市行情。

4.证券交易所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暂停或恢复上市证券的交易。

中国证监会也有权要求证券交易所暂停或恢复上市证券的交易。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市场准人制度,根据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要求,限制或者禁止特定证券投资者的证券交易行为。此外,证券交易所不得限制或者禁止证券投资者的证券交易行为。

5.《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要求,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符合证券市场监管和实时监控要求的计算机系统,并设立负责证券市场监管的专门机构。

(四)证券交易所会员的管理

1.会员管理。

2.会员交易席位管理。

3.自营业务和会员业务的管理。

4.检查内部控制系统成员的财务状况。

(五)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的管理

1.制定具体的上市规则。

2.证券交易所应当与上市公司签订上市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应建立上市推荐人制度,确保上市公司符合上市要求。证券交易所应当监督上市推荐人有效履行业务规则规定的相关职责。

3.监管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暂停上市公司股票交易,要求上市公司立即公布相关信息:公司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一些投资者已经公开要约购买该公司的股票;上市公司根据上市协议申请停牌;中国证监会依法决定暂停股票交易,证券交易所认为必要时。

4.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上市公司股东持股档案,根据国家有关限制股东持股数量及其交易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对上市公司股东在交易过程中的持股变动情况进行实时统计和监管。

二、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

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中国证券业协会于8月28日正式成立,1991。是由从事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自愿组成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行业自律组织。

(1)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职责

根据我国证券法,中国证券业协会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证券法律、行政法规。

2.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

3.收集证券信息,为会员提供服务。

4.制定会员应当遵守的规则,组织会员单位员工的业务培训,开展会员之间的业务交流。

5.调解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的证券业务纠纷。

6.组织会员学习证券业的发展、运作及相关内容。

7.对会员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的行为,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二)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管理职能。

1.会员单位的自律管理

(1)规范业务,制定业务指引。

(2)规范发展,推动行业创新,提升行业竞争力。

(3)制定贸易公约,促进公平竞争。

2.员工的自律管理

(1)从业人员资质管理。

(2)后续职业培训。

(3)制定员工行为和道德规范。

(4)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管理。

例8 _ 7(2065 438+02三月考题选择题)

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体现在保护利益和促进行业发展,具体体现在()。

A.员工资质管理和后续职业培训

B.为从业人员制定行为和道德准则

c .为特殊岗位员工提供职业资格测试及相关后续职业培训。

D.制定证券业的行为准则和法规

参考答案ABC

员工自律管理分析。具体包括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和后续职业培训,为特殊岗位从业人员提供职业资格测试及相关后续职业培训,制定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和道德规范,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管理等。

3.代办股份转让系统。

例8-8(2065 438+02三月试题,是非题)

成立证券业协会是为了加强证券业之间的联系、协调、合作和自律,以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

参考答案√。

成立证券业协会是为了加强证券业之间的联系、协调、合作和自律,以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证券从业人员资格管理

65438+2002年2月65438+2002年6月,中国证监会颁布了《证券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资格管理办法》),自2003年2月起施行。

1.证券从业人员的范围

根据《资格管理办法》,证券业从业人员包括:

(1)在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自营、证券经纪、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投资咨询、证券投资管理的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经理。

(二)在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从事基金销售、研究分析、投资管理、交易、监督、审计等工作的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经理;在基金销售机构从事基金宣传、推广、咨询工作的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经理。

(三)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中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专业人员及其管理人员。

(四)证券信用评估机构中从事证券信用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及其管理人员。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需要取得职业资格和执业证书的人员。

2.取得资格和执业证书

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从业人员资格审查、执业证书发放和执业注册。中国证监会对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证券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凡年满18周岁,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均可参加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职业资格不实行职业分类考试。资格考试包括基础科目和专业科目。通过相关资格考试,取得相关资格。

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通过证券机构申请统一的执业证书:

(1)已被组织录用。

(2)最近三年没有受过刑事处罚。

(3)不存在我国《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四)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证券市场禁入人员,或者已过禁入期。

(5)良好的品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3.实践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应当建立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数据库,进行资格公示和执业注册管理。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可以接受证券经营机构的委托,代表受聘的证券经营机构从事本机构经营的证券业务。证券经营机构不得聘用未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到境外从事证券业务。

取得执业证书的从业人员变更任职机构的,新任职机构应当在上述情况发生后10日内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中国证券业协会将对其进行执业登记变更。

4.相关处罚:

(1)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违反考场规则,扰乱考场秩序的,两年内不得参加资格考试。

(二)取得资格的人员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执业证书的,不予颁发执业证书;已经颁发执业证书的,由中国证券业协会注销其执业证书。

(三)证券经营机构在申请执业证书过程中,弄虚作假、故意刁难当事人,或者未按要求履行报告义务的,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处以警告或者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证券机构聘用未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在境外从事证券业务的,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处以警告或者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拒绝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调查或检查的从业人员,或者拒绝配合调查的用人单位,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给予从业人员暂停执业3至12个月或者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罚;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六)因违反《资格管理办法》被中国证监会依法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中国证券业协会注销执业证书的人员,中国证券业协会可以不受理其执业证书申请。

(7)中国证券业协会工作人员不按照《资格管理办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或者故意刁难当事人的,由中国证券业协会给予纪律处分。

(四)证券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管理

证券从业人员信用信息记录包括:基本信息、奖励信息、警示信息、处罚信息。

第三,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自律管理

(一)设立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条件

设立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具体而言,设立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自有资金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二是具备证券登记、存管和结算服务所必需的场所和设施。

第三,主要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必须具备证券从业资格。

四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名称应当标明“证券登记结算”字样。证券登记结算采取全国集中统一的运营模式。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章程和业务规则应当依法制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例8-9(2065 438+2002年3月试题,是非题)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名称应当标明“证券登记结算”字样。( )

参考答案√。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名称应当标明“证券登记结算”字样。

证券登记结算采取全国集中统一的运行模式。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章程和业务规则应当依法制定,并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职能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依照《证券法》履行下列职责:

1.证券账户和结算账户的设立和管理。投资者在从事证券交易前,必须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交相关开户材料,开立证券账户后方可从事证券交易。

2.证券的存管和转让。在无纸化交易模式下,投资者持有的证券必须集中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证券转让行为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传输完成。

3.证券持有人登记册和权益登记。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与发行人签订的协议,向证券发行人提供证券持有人名册,准确记录证券持有人的必要信息。

4.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结算及相关管理。证券的清算和结算统称为证券结算,包括证券结算和资金结算。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的清算交收由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集中完成。主要模式是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作为中央对手方,与证券公司完成证券和资金的净额结算。

5.发行人委托的证券权益分配。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可以根据发行人的委托,向证券持有人分配红股、股息、利息等证券权益。

6.办理与上述业务相关的咨询、信息、咨询和培训服务。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按照有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单位办理相关业务查询。

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为证券持有人提供代理投票服务等其他业务。

示例8-10(2065年3月438+02考试,对或错)

为证券持有人代理投票也属于登记结算公司的职能范围。( )

参考答案√。

分析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证券法》设立和管理证券账户和结算账户应履行的职能;证券的存管和转让功能;证券持有人名册和权益登记的功能;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结算及相关管理功能;发行人委托的证券权益分配职能;办理与上述业务相关的查询、信息、咨询和培训服务职能;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为证券持有人提供代理投票服务等其他业务。

(三)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1.证券实名登记制度。

2.银行提货系统。

3.分级结算制度和结算参与人制度。

4.净额结算系统。

5.证券和资金清算的特殊系统。

例8-11(2065 438+02年3月考题选择题)

属于证券自律机构的是()。

A.证券交易所

B.证券协会

C.中国证监会(China Securities Regulatory Commission的缩写)

D.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参考答案AB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我国的证券自律管理机构是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根据《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我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实行行业自律管理。

四、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规范

为规范证券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制定金融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的工作要求和中国证监会的统一部署,中国证券业协会于2009年6月5438+10月65438+9月正式颁布实施了《证券从业人员执业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规范》是我国证券业第一部系统的从业人员自律规则,中证协将依据《规范》对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自律管理。

(1)适用对象和自律机构

本准则所称证券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是指:

1.与证券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的证券公司和证券经纪人的经理和业务人员。

2.基金管理公司的经理和业务人员。

3.在基金托管和销售机构从事基金托管或销售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4.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经理和业务人员。

5.从事上市公司并购的财务顾问机构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6.证券市场信用评级机构中从事证券评级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7.协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规范》明确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从业人员执业自律管理的“主体”。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接受中国证监会的指导和监督。

(2)基本准则

1.《准则》第五条规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接受并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监督管理,接受并配合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遵守交易所的相关规则、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以及行业公认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

2.守则第六条规定,从业人员应当维护客户和其他相关方的合法利益,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行业声誉。

3.《准则》第七条规定,从业人员应当按照相应的业务规范和标准向客户提供专业服务,对客户进行证券投资教育,向客户正确揭示投资风险。为保证必要的执业能力和专业水平,从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资格,通过所在机构向中国证券业协会申请执业注册,并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及其所在机构组织的后续职业培训。

4.《规范》第八条规定,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自身利益或者利害关系人利益与客户利益发生冲突或者可能发生冲突时,应当及时向所在机构报告;当不可避免时,我们应确保公平对待客户的利益。

5.《守则》第九条规定,从业人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所在机构的商业秘密、客户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对在执业过程中获得的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但国家司法机关、政府监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取证,或者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其提供的除外。员工在完成客户服务或离开所在机构后,仍应按照相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承担上述保密义务。

6.《指引》第十条规定,机构或者其管理人员向涉嫌违法违规的员工发出指令的,员工应当按照机构内部程序及时向高级管理人员或者董事会报告。院校应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

机构未妥善处理的,从业人员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或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中国证券业协会对从业人员的举报行为予以保密。事业单位或者事业单位有关人员不得对职工的上述举报行为进行打击报复。

(3)禁止的行为

1.员工的一般禁止行为:

(1)从事或者伙同他人从事欺诈、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违法活动。

(二)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误导投资者。

(三)损害公众利益、本机构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四)从事与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业务。

(5)以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贬损同行或争夺业务。

(六)接受或者贿赂利益相关人。

(七)买卖法律禁止的证券。

(8)向客户承诺投资不亏损或违规保证最低收益。

(九)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记录。

(10)客户信息泄露。

(11)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守则》规定的一般禁止从业人员主要依据《证券法》第三章第四节。

2.证券公司从业人员的具体禁止行为:

(1)代理买卖或承销法律禁止的证券。

(二)违反规定向客户提供资金或者证券。

(三)侵占、挪用客户资产或者擅自改变委托投资范围。

(4)在经纪业务中接受客户的充分授权。

(五)泄露自营交易信息,向客户推荐自营证券,或者诱导客户买卖该证券。

(六)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和销售机构从业人员的具体禁止行为:

(1)违反相关信息披露规则,擅自披露本基金的证券交易信息。

(2)不同基金资产之间、基金资产与其他委托资产之间的利益输送。

(3)利用基金相关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4)挪用基金投资人的交易资金和基金份额。

(5)在基金销售过程中误导客户。

(六)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财务咨询机构、证券信用评级机构从业人员的具体禁止行为:

(1)接受他人委托从事证券投资。

(二)与客户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和损失,或者向客户承诺证券投资收益。

(三)根据虚假信息、内幕信息或者市场传闻撰写并发布分析报告或者评级报告。

(4)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监督和处罚

1.《规范》第十五条规定,机构应当根据《规范》制定相应的人员管理、培训和执业监督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管理,督促其依法执业。

该条明确了事业单位对从业人员的管理责任,将其管理责任从资格管理延伸到执业行为管理,强化了其管理责任,对于构建行政监督机关、自律组织和事业单位三级从业人员管理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2.《准则》第十六条规定,中证协对机构执行《准则》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从业人员及其所在机构应当配合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检查工作。

该条规定了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检查职能,《规范》将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检查范围扩展至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不再局限于资质。

3.《规范》第十七条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监管专业委员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机构和从业人员进行惩戒。机构和从业人员对纪律处分不服的,可以向中国证券业协会申请复议。

4.《守则》第十八条规定,从业人员违反《守则》的,中国证券业协会应当进行调查,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纪律处分措施,并将处分信息记入中国证券业协会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系统。涉嫌违法违规,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从业人员,移交中国证监会处理。

5.《规范》第十九条规定,从业人员违反《规范》且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的,中国证券业协会可以酌情免于纪律处分,但应当责成该从业人员所在机构进行批评教育。

6.《规范》第二十条规定,员工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所在机构处罚,或者被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的,该机构应当自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并知悉该员工违法违规行为被查处的事项。中国证券业协会将相关信息录入从业人员征信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