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江苏省会计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苏财规[2018]第22号

省直各部、委、办、厅、局,省直各单位,各设区市、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规范我省会计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高会计队伍的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计专业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财税[2018] 10),结合江苏省实际,省财政厅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劳动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 1.2

附件

江苏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提高会计队伍的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65]10号),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中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者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

第三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必须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会计行业发展的要求,统筹规划,加强服务,注重质量,培养一批具有熟练会计操作技能,能够准确客观记账、结算、报送账目的初级会计人才;培养一批具有综合分析能力、能参与管理和决策的中层会计人才;培养一批专业精深、熟悉国际惯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综合分析和决策能力强的高级会计管理人才,为我省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把握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要求,突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能力的提升,引导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2)聚焦重点,提升能力。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面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全面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整体素质,进一步完善其知识结构。

(三)加强引导,创新机制。在统筹规划的前提下,有效利用各方面教育资源,引导社会教育机构参与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不断丰富继续教育内容,创新继续教育方式,整合继续教育资源,提高继续教育质量,逐步形成政府部门引导、社会单位积极参与、用人单位支持监督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新格局。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第六条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从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当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的学分。

不具备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从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的学分。

第二章管理体系

第七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宁埠省属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由省财政厅管理,其他单位按属地原则由当地财政部门管理。根据国家有关会计专业人员继续教育的规定,江苏省财政厅、人社厅制定了全省会计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指导和监督全省会计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规范会计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市场;监督检查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第八条江苏省财政厅负责全省会计专业人员继续教育的统筹规划、宏观指导、协调服务、监督检查,包括:

(一)根据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和工作重点,制定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确定全省各级财政部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的具体职责和权限;

(三)组织开发或确定适合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的网络平台;

(四)组织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

第九条市、县(市)财政局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地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财政部门负责具体工作的实施,包括:

(一)财政部门制定本地区实施继续教育的具体办法,组织本地区的继续教育培训;

(二)财政部门做好本地区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审核、确认、登记和档案管理工作;

(三)财政部门制定本地区会计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管理细则,对符合条件的会计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进行管理;

(四)管理和指导本地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指导和监督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市场的规范运作;

(五)协助省财政厅和省人社厅做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其他管理工作。

第十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按照属地原则负责组织和督促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

单位自行组织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应向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申报。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应当遵循教育、考核和使用相结合的原则,鼓励、支持和组织本单位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第三章内容和形式

第十一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包括公共需求和专业科目。

公共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一般应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础知识,专业科目包括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掌握的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化、会计职业道德、税收与金融、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

省财政厅应当根据公布的继续教育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指南,会同省人社厅对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内容进行指导。

第十二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以自愿选择本办法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

第十三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主要包括:

(一)参加省财政厅确定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网上培训;

(二)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会计业务培训、会计专业会议等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组织;

(三)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会计专业培训,由财政部门同意;

(四)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高端会计人员培训;

(五)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和省财政厅组织的江苏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提升工程培训;

(六)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和税务师的继续教育培训;

第十四条除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外,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形式还包括:

(一)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考试;

(二)参加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会计学位教育;

(3)承担财政部门或行业组织(学术团体)的会计研究项目,或在国内统一编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论文;

(四)公开出版会计账簿;

(五)参加由财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会计知识竞赛;

(六)财政部门和人社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十五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课程和教学方法,应当适应会计工作的要求和特点。同时,积极推广在线教育等方式,提高继续教育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鼓励具有高级职称的会计专业人员积极参加高端会计人才培训和学术活动,参与会计研究和论文撰写。

第四章信贷管理

第十六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参加继续教育每年获得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低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使用。

第十七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形式的继续教育,继续教育学分的测算标准如下:

(一)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并通过考试或考核,每课时折算为3学分;

(二)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高端会计人员培训,并通过考试或考核,折算为90学分;

(三)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和省财政厅组织的江苏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提升工程,并通过考试或考核,折算为90学分;

(四)参加财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其他高端会计人员培训,并通过考试或考核,折算为90学分;

(五)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继续教育培训,并通过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90学分。

第十八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形式的继续教育,继续教育学分的测算标准如下:

(一)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考试,考试每科合格折算为90学分;

(二)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计专业会议,每天折算10学分;

(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会计学位教育,并在当年通过一门学习科目的考试或考核,折算为90学分;

(四)独立承担财政部门或其认可的会计学术团体的会计研究课题,每项研究课题折算90学分;与他人合作,每个研究课题第一作者折算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60学分;

(五)在全国统一编号的经济类、管理类报刊上独立发表会计论文,每篇论文折算30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每篇论文第一作者折算3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10学分;

(六)独立公开出版的会计账簿,每本会计账簿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每本会计书第一作者折算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60学分;

(七)参加财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会计知识竞赛,折算90学分;

(八)担任会计专业高级技术职称评审的执行评委,折算90学分;

(九)参加财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高端论坛、研讨会等会计活动,根据活动内容和质量,按照活动规定,每次折算30-90学分。

第十九条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进行登记管理。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如实记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

继续教育注册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和会计相关考试,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直接报名;

(二)会计专业人员参加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或者用人单位组织的继续教育,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根据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或者用人单位报送的继续教育信息,为会计专业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会计中专以上学历教育,并在当年通过某一学习科目的考试或考核,可在当年持相关证明材料向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申请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注册;也可以持毕业证书和取得专业技术职称后学习年度内考核或考试合格的相关证明材料,向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申请毕业后若干年继续教育一次性注册;

(四)以上述(一)、(二)以外的其他形式参加继续教育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在年内登录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网站,按要求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申请继续教育事项登记,或持相关证明材料向财政部门申请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第五章机构管理

第二十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建设,构建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体系。

财政部门要积极推广网络教育、远程教育、电化教育等方式,提高会计专业人员继续教育、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要充分发挥全国会计学会、会计行业组织(团体)和各类继续教育培训基地(中心)在开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中的作用,鼓励和引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参与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第二十一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的管理:

(一)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与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教学设施,面授教育机构还应当具有相应的教学场所,并向当地财政部门提交相关培训计划;

2.有与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和管理力量;

3.制定完善的教学培训计划、管理制度和其他相关制度;

4.能够完成所承担的培训任务,保证培训质量;

5.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二)网络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由省级统一招标:

1.省财政厅将定期通过政府采购招标确定合格的优质在线培训机构;

2 .省内各市、县(市)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选择的网络培训机构确定入围名单;

3.省财政厅负责定期公布确认的在线培训机构名单,并与其签订准入合同。市、县(市)财政部门负责选择一家或多家在线培训机构进行合作,开展本地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在线继续教育培训,并对在线培训机构进行日常和年度考核。

第二十二条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认真执行继续教育教学计划,并向社会公开继续教育的范围、内容、收费项目和标准。

第二十三条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按照专兼职相结合的原则,聘请业务骨干和实践经验丰富、理论水平较高的专家学者建立继续教育师资库。

第二十四条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继续教育培训档案,根据考试或者考核结果如实发放参加继续教育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证书,并在培训结束后按要求及时向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第六章评估与评价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会计专业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挂钩的激励机制,将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专业人员考核和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应当作为聘任会计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

第二十六条继续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的考核评估,将考核评估结果作为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者评定、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高端会计人才评选的依据之一,并纳入其信用信息档案。

继续教育行政部门有权责令未参加继续教育或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七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因病假、出国工作、生育等原因无法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并取得规定学分的,应当提供合理证明。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其未获得的继续教育学分可延期至下一年度。

第二十八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定期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机构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二十九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虚假、欺诈等不正当手段吸引学生;

(二)以会计专业人员继续教育为名,组织国内外公费旅游或其他高消费活动;

(三)以会计专业人员继续教育的名义收费或只收费不培训的。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9年2月10日起施行。省财政厅2065438年6月2日发布的《江苏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苏财规[2065 438+05]1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