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贸易部关于印发《国内贸易部餐饮服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一)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熟练岗位技能和相应专业理论知识的中高级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二)收集、发掘、整理本行业、本地区具有传统特色的经营品种、服务项目和操作技能,学习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引进适合我国国情的新技术、新品种、新项目、新管理方法,汇编成书,指导经营服务的发展和行业现代化水平的提高;
(三)经营与餐饮服务专业培训相关的业务。第五条培训机构实行国内贸易部和地方行政部门双重领导,以地方为主。
地方当局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培训机构的人员配备;按照规定的权限任免干部;领导和检查培训机构的工作;定期向部通报培训机构的相关重要信息。其中,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和骨干教师的调动应报部备案。
国内贸易部餐饮服务管理司代表国内贸易部行使管理权。其主要职责是:指导制定培训业务和发展规划,协助对接异地学员;组织教学交流和教材编写,评估办学质量,安排科研任务,沟通培训信息;其他需要由部组织协调的工作。第六条培训机构必须遵纪守法。其教育、培训和经营服务活动的法律责任由培训机构依法独立承担。第七条培训机构应当优先保证完成部下达的专项培训任务。在满足内贸系统内部需求的同时,要注意面向社会,根据行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开展培训。
培训机构的年度教学计划、教材和收费标准应报部批准。每期培训班的人数、时间、年级、选派教师和学生可根据情况自行决定,并报部备案。如有必要,可由教育部发布招生通知。每次培训课程结束时,应向该部提交一份书面总结。第八条培训机构应当围绕餐饮服务的发展开展必要的科研活动。计划中的科研项目应报部批准。一旦批准,就要认真负责,一抓到底。对做出成绩的科研人员,根据其对技术进步和经营效益的贡献,给予适当奖励。
培训机构要不断探索新的培训方式,保证培训操作有一定的收益,能教育能教育。培训营业额和利润的年度核算应报部备案。第九条培训机构应积极参加部组织的各项活动,按时(65438+次年10月20日前)上报年度工作总结、信息交流材料及其他需要上报的材料。第十条培训机构全面实行缴纳管理费的办法。各培训机构每年应向部缴纳管理费654.38+0万元,于当年654.38+2+5月前足额缴纳。除管理费外,部投资的培训机构必须严格执行与部餐饮服务管理司签订的协议,每年6月65438+2月65438+5月前足额缴纳投资使用费。第十一条培训机构缴纳的投资费和管理费主要用于完善和发展培训机构,组织教学交流,建设教材,开展相关活动。第十二条教育部每年对各类培训机构的教学、科研和管理情况进行评估。符合办学条件并完成各项任务的单位和个人,由部给予奖励;对未完成任务的单位将给予通报批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部有权取消其下属培训机构的资格,同时收回各项权益:
(一)不遵守本办法,偏离办学宗旨,拒不改正的;
(二)无充分理由连续两年未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
(三)无故两次不参加部组织的各项活动的;
(四)未按规定缴纳管理费和投资使用费的。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内贸易部餐饮服务管理司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发布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