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应该对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进行怎样的培训?
《公务员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机关对新录用人员在试用期内进行初任培训;晋升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在任职前或者任职后1年内接受在职培训;从事特殊工作的公务员应当接受特殊业务培训;应对所有公务员进行在职培训,以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工作能力,更新他们的知识,其中应培训专业和技术公务员。在组织实施中,要注意四类培训的不同功能定位。
初期培训的对象是新招聘的公务员。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理想信念、党性教育、公务员管理法律法规、机关工作方法、保密知识等。培训的目的是使新录用公务员明确职责和工作内容,初步掌握工作所需的基本知识、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筑牢信仰、政治、廉洁、能力基础,提高适应机关工作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初任培训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在试用期内完成。新录用公务员未参加初任培训或初任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能定级。
在职培训的对象是已经晋升到领导岗位的公务员。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性教育、领导科学、廉政教育以及与其岗位相关的业务知识。培训的目的是通过培训提高已晋升领导职务的公务员的政治能力和组织领导能力。在职培训应在公务员录用前或录用后1年内进行。已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在职培训。对未参加在职培训或在职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公务员,根据不同情况和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专门业务培训的对象是从事特殊工作的公务员。培训的目的是通过特殊工作所需的专业技能和职业作风的培训,帮助公务员弥补知识薄弱、能力不足和经验盲目的缺陷,提高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专门业务训练的内容、时间和要求,由主管机关根据需要确定。经专门业务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公务员,不得从事专门业务工作。
在职培训面向所有在职公务员。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性教育、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开拓视野、创新工作、提高素质所需的新知识新技能。培训的目的是帮助全体公务员根据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需要,坚定理想信念,提高政治素质,更新知识结构,提高适应新时代、实现新目标、落实新部署的能力。在职培训的具体内容、时间和要求由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机关根据需要确定。在职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公务员,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