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核承压设备无损检测人员培训考核取证管理办法
(一)组织制定民用核承压设备无损检测人员技术资格鉴定管理规定,建立各种无损检测方法的考试题库,制定实践技能考试实施细则,编写民用核承压设备无损检测人员技术资格鉴定培训和考试大纲,并报国家核安全局备案;
(二)审批本部门培训考试中心的设立,并报国家核安全局备案;
(三)检查培训和考试工作;
(四)负责合格人员的资格审批和证书发放,并报国家核安全局备案;
(5)负责取证人员相关资料的整理和归档(相关资料包括工作单位、年龄、学历、从事相关无损检测的时间、无损检测方法、证书种类、编号、取证日期、考试成绩和试卷、延长有效期、更新鉴定证明材料等。).第六条培训考试中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有足够的无损检测、核工程和核安全方面的审核人员;
(二)必须具备相应的基础设施和无损检测设备,设备满足民用核承压设备无损检测人员培训和考核的需要。第七条培训考试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考生的考试资格审批和录取工作;
(二)负责无损检测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三)负责将合格人员的有关档案,报送主管部门技术资格鉴定委员会;同时保留未取得资格证书人员的档案;
(四)负责对主管部门鉴定委员会认可的试块或试件进行统一鉴定,并将相关认可材料归档;同时,确保试块或试件与实验试块或试件严格分开;
(五)负责在培训前十天,将培训和考试日程以书面形式报国家核安全局。第三章等级评定、资格审查、培训和申请人的考核第八条民用核承压设备无损检测人员技术资格等级分为ⅰ、ⅱ、ⅲ三个等级。一级是初级,二级是中级,三级是高级。技术鉴定应根据不同的评分方法进行。第九条各级无损检测人员的技术能力和职责是:
(1)一级无损检测人员应具备在二级或三级人员的监督和指导下,按照技术规范进行无损检测的能力,并能调整和使用仪器设备;执行检查操作;记录检查结果;根据标准对检验结果进行初步评估;
(2)二级无损检测人员应能根据确定的工艺编制技术规范;仪器设备的安装和校准,无损检测的具体实施;根据法律、标准和规范解释和审查测试结果;撰写并发布检验结果报告;熟悉相应无损检测方法的适用范围和局限性;培训和指导一级无损检测人员和未取证无损检测人员;
(3)三级无损检测人员全面负责无损检测技术和工艺的确定,贯彻执行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无损检测的全面监督和管理;根据法律、标准和规范解释和评估测试结果;应能设计特殊的无损检测方法、技术和工艺;当没有验收标准可供参考时,协助相关部门制定验收标准;应具备材料、结构和生产技术的实际知识,并普遍熟悉其他无损检测方法;可以培训与无损检测方法相对应的一级和二级人员。第十条申请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报考人员应具备表1和表2所要求的学术能力和实践经验,考试合格者必须经过一定时间的培训方可报考。
(2)申请人应提供医院出具的视力证明,其视力要求如下:
(1)裸眼或矫正视力应在1.0以上;
(2)申请人的颜色辨别视觉应能分辨与无损检测方法相关的颜色对比。
(3)申请承压设备无损检测技术资格证书者,必须取得相应方法和等级的通用技术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