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海员职责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海船船员值班管理,防止船员疲劳作业,保障海上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国际海事组织修订的“1975”的规定,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65438000总吨及以上中国海船上值班的船员,但下列船舶上的船员除外:

(一)军用船舶;

(二)渔业船舶;

(三)非营业的游艇;

(4)结构简单的木船。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国港务监督局是实施本规则的主管机关。第四条各航运公司应确保每一名分配到船上工作的船员都能熟悉船舶的有关设备和特性以及自己的职责,并能在紧急情况下有效地开展安全和防污染工作。第五条船长和船员应当意识到因操作不当或事故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严重后果,按照国际公约和中国有关防止船舶污染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防止船舶污染的具体措施,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第六条为了维护良好的桥梁秩序和环境,确保航行安全。各船公司应编制《驾驶台规则》、《机舱值班规则》和《无线电报室规则》,张贴在各船舶部门的醒目位置,并要求全体船员遵守。第二章航次计划和值班安排第一节航次计划第七条航次计划的一般要求:

(1)船长根据航行任务,及时通知各部门相关负责人做好开航准备。

(2)对于预定航次,船长和引航员应在研究有关资料后,提前制定航次计划。

(3)大副和轮机长应与船长协商后,预先确定和确定本航次所需的各种可燃材料、淡水和备件的数量。

(4)船长应检查各种船舶证书和船员证书是否齐全和过期,检查运输单证和港口单证是否齐全,确保船舶处于适航状态。第八条开航前,船长应当在预定航线上充分、适当地使用必要的、有效的和新修订的航海图书和其他航海出版物,确保计划好从始发港到下一停靠港的预定航线。第九条航行计划经综合考虑各种有关信息后,应在有关海图上清楚标明航行前的计划航线,并在航行中随时提供给值班驾驶员。驾驶员在使用前应仔细核实每个航向。第十条航行计划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航线总里程和预计总航行时间。

(2)预报航线的气象条件和海况。

(3)每个转折点的经纬度。

(四)每条航线的航程和预计到达每个转折点的时间。

(五)复杂航段的航行方法和对航线附近危险物体的避险手段。

(6)特殊航区注意事项。第十一条如果在航行中决定改变计划航线的下一停靠港,或者船舶因其他原因需要较大幅度偏离计划航线,船长应当尽早计划修改后的航线,并在海图上重新标注。第二节值班安排第十二条参加值班的船员必须是符合主管机关要求的合格船员。每个值班船员都必须明确自己的职责。第十三条船长必须确保值班安排足以保证船舶的安全。值班驾驶员负责船舶在值班期间的安全航行,尤其是与避碰和搁浅有关的航行。

轮机长有责任与船长讨论,以确保轮机值班的安排足以保持安全值班。第三章航行值班应遵守的原则第一节值班驾驶员第十四条主管航行的值班驾驶员是船长的代表,其首要职责是时刻对船舶的安全航行负责,必须始终遵守《国际海上避碰规则》1972和《安全航行规则》。第二节了望第十五条值班驾驶员应当按照《国际海上避碰规则》1972第五条的规定,随时保持经常了望,并达到下列目的:

(a)利用视觉、听觉和所有其他可用的方法保持对当前环境和情况的持续警觉状态,并及早发现或意识到其变化。

(二)充分估计碰撞、搁浅等危及航行安全的情况和危险。

(三)搜寻遇难的船舶和飞机、遇难的人、沉船及其他危及航行安全的物体。第十六条了望员必须集中精力维持经常性的了望,不得从事或被指派其他会影响了望的工作。第17条值班司机应始终保证有效了望。为了履行其必要的职责,他可以在有单独驾驶台和海图室的船上短时间进入海图室,但他必须事先确定这样做是安全的,并确保仍然保持有效的了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