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人在专利代理工作中应遵守哪些规定?
应当遵守《专利代理机构管理办法》,其中:
第三章专利代理人执业
第十九条专利代理人应当接受经批准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委托,持有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书。
第二十条专利代理机构聘用专利代理人,应当根据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与受聘的专利代理人签订聘用协议。就业协议双方应遵守和履行协议。
第二十一条颁发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
(二)能够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3)无专利代理或专利审查经历,在专利代理机构连续执业满1年并参加过在职培训的;
(四)受聘于专利代理机构;
(五)发行时年龄不超过70周岁;
(6)品行良好。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专利代理人执业许可证: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申请前在其他专利代理机构执业,但未被专利代理机构解聘,且未办理专利代理人执业许可证注销手续的;
(三)取得专利代理执业证书后不满1年变更专利代理机构的;
(四)受到《专利代理人处罚规则(试行)》第五条规定的吊销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书处罚未满3年的;
(五)受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
第二十三条申请颁发专利代理人执业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书申请表;
(2)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三)人事档案保管证明或退休证明复印件;
(4)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聘用协议;
(5)申请前在其他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应当提交该专利代理机构的解聘证明;
(六)首次申请颁发专利代理执业证书的,应当提交实习所在地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实习证明和参加在职培训的证明。
第二十四条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负责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书的颁发、变更和注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对其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五条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经审查,认为颁发专利代理人执业许可证的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05日内颁发专利代理人执业许可证;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专利代理机构解聘专利代理人的,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专利代理人;专利代理人辞职的,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专利代理机构。
专利代理机构终止与专利代理人的聘用关系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收回其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书,出具解聘证明,并自出具解聘证明之日起10日内到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办理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书注销手续。
第二十七条专利代理机构被撤销或者关闭的,应当自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批准之日起65,438+00日内,收回其全部专利代理人执业许可证,并向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办理专利代理人执业许可证注销手续。
第二十八条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应当自颁发、变更或者注销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书之日起5日内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并提交相关材料,同时抄报专利代理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
第二十九条未持有专利代理人执业许可证的人员,不得以谋取经济利益为目的,以专利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第三十条专利代理人承办专利代理业务,应当以所在专利代理机构的名义接受委托,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委托合同,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记录。专利代理人不得私自接受委托办理专利代理业务并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