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调解术语解释
邀请调解可以有效整合社会纠纷解决资源,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人民法院通过主导诉讼、案件分流、程序衔接等方式分流纠纷,将适当的案件引入调解程序予以解决,不仅为纠纷由诉讼转入调解提供了便捷的渠道,也分流了部分案件。而且,诉前解决纠纷,既能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又能有效节约司法成本,合理配置司法资源,让进入诉讼程序的疑难复杂案件由专业法官认真审理,达到“繁简分离、诉非对接、简单案件快审、复杂案件慎审”的目的。同时,通过诉讼与调解的对接,向外延伸司法纠纷解决和司法服务的功能,最大程度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渠道、低成本、高效率的纠纷解决需求。
邀请调解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首先是平等自愿的原则。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享有平等的地位,平等行使权利,平等履行义务,任何人都不享有特权。当事人自愿原则体现在三个方面:自愿选择特邀调解,法院不得强制。通过独立协商选择调解员包括通过协商选择两名或两名以上调解员。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或者调解组织指定。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员有权自主处分自己的权益,调解员不得强行调解。
二是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调解和诉讼各有利弊,选择哪种方式解决纠纷是当事人的权利。邀请调解并不是说所有进入法院的纠纷都要引入调解渠道,而只是那些适合调解且当事人自愿的纠纷。对于坚持诉讼的,法院应及时登记立案或举行听证会,保障当事人的诉权。
第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邀请调解应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进行,调解不应违法。依法调解既包括程序合法性,也包括实体合法性。第四,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应当关注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并及时通知利害关系人参加调解。在调解过程中,还需要注意对虚假调解和虚假诉讼的审查。五是保密原则。保密原则是调解制度的国际通则,也是调解制度发展的重要因素。正是因为保密原则,当事人才愿意在调解过程中向调解员透露底线,建立对调解员的信任。
保密原则在特邀调解中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调解过程不公开。这与诉讼中审判的公开性形成了鲜明的对比。除非当事人要求或同意将其公之于众。第二,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公开。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尤其是在裁判文书网上公布后,调解协议的不公开成为很多当事人选择调解解决纠纷的重要原因。
二是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应当对调解过程中获得的信息保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第一条,是指人民法院聘请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等调解组织或者个人成为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在立案前接受人民法院指派或者立案后依法委托其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解决纠纷的调解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