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招投标管理办法_杭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一般原则
第一条继续医学教育是医学教育毕业后重点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的终身医学教育形式。为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根据《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条例(试行)》(浙卫发[2002]11号)和《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管理办法》(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发布?2007?07)、《浙江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授予办法》(浙卫发[2002]119),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中级以上卫生技术人员。
第三条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各地区、各单位必须按职能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对象的学分管理。
第二章信用分类
第四条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和普及项目四类。
1,国家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经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和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国家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并经国家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浙江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评审通过并公布的项目。
(2)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并经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公布的项目。
(3)由浙江省医学学术交流管理中心所属学术团体申报,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核、批准并公布的省级学术会议项目。
3、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杭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通过并公布的项目。
(2)杭州市医疗卫生(协会)会申报、杭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市级学术会议项目。
(3)杭州市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市医疗卫生(协会)会申报、杭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和公布的市级学术讲座项目。
4.推广项目
为满足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卫生应急培训的需要,对所有在职卫生人员进行培训(如职业
伦理与法规教育)、卫生部或省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并批准的项目(包括远程教育项目)。
第五条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分为一级学分和二级学分。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推广项目可授予I类学分。举办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自学、发表论文、科研项目、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他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可授予ⅱ类学分。
第三章信贷要求
第六条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学分要求为:
1,继续医学教育学生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获得不少于25学分,其中ⅰ类5-10学分,ⅱ类15-20学分。五年内本人获得25-50学分(含通过远程继续医学教育获得的不超过50%学分),II获得75-100学分。
2.学分不能跨年度计算,一类和二类学分不能相互替代。从2008年开始,每年计算的起止时间为10月的1到2月的1。
3、五年内获得国家继续医学教育成绩不得低于10学分。
第四章授信标准
第七条一类学分的计算方法
1.参加过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参加人员考核合格。
以3小时授予1学分计算;讲师每小时授予2学分。每个项目将获得不超过10的学分。
2、国家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推广项目按课件学时每3学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不超过5学分。
3、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参加者考核合格,按6学时授予1学分;讲师每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不超过5学分。
4、参加省级学术会议类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学分授予标准:
(1)第一至第三作者,大会宣读论文奖励4-3-2学分;
(2)大会书面交流论文第一至第三作者依次授予2-1-1学分(每篇论文必须有一位作者到会交流,否则不授予学分);
(3)第一作者在大会上的范例交流论文授予1学分(第一作者应参加会议交流论文);
(4)专题学术讲座,主讲人每小时奖励1学分;
(5)专题讲座全程参与者奖励3学分。
(6)每个项目授予的学业成绩最多不超过5学分。
第八条二类学分的计算方法
1,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参加市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考核合格者授予6小时1学分;讲师每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不超过5学分。
(2)参加市级学术会议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学分授予标准:
(1)大会宣读论文,第一至第三作者,依次授予4-3-2学分;
(2)大会书面交流论文第一至第三作者依次授予2-1-1学分(每篇论文必须有一位作者到会交流,否则不授予学分);
(3)第一作者在大会上的范例交流论文授予1学分(第一作者应参加会议交流论文);
(4)专题学术讲座,主讲人每小时授予1学分;
⑤全程听课者奖励3学分。
⑥每个项目的得分最多不超过5分。
(3)参加市级学术讲座和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学分授予标准:讲师每小时授予1学分,听者每3小时授予0.5学分。
参加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将获得不超过10学分。
2、所有与本学科相关的自学知识应先制定自学计划,经本科室领导同意后实施。自学后写总结,每2000
单词可以获得1学分。国家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定或指定的杂志、音像、光盘等形式的四种新自学材料,学习结束后由本单位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进行考核,按委员会规定的材料学分标准授予学分。此类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3.在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和摘要根据以下标准授予学分:期刊类别。
外国出版物
与国际接轨的期刊
编号(刊号)出版物。
有国内统一的期刊。
编号(CN)出版物
省级出版物
地方(市)级出版物
内部出版号1作者10学分6学分5学分4学分2学分2作者9学分5学分4学分3学分1学分3作者8学分4学分3学分2学分1学分
4.科研项目
获得批准的科研项目在立项当年应根据以下标准授予学分:学科类别
国家科目
省部级课题
市政和部门主题
市卫生局或区县
地(市)级课题组成员排名6543 8+0 6543 8+00学分8学分6学分5学分2 9学分7学分5学分4学分38学分6学分4学分3学分4 7学分5学分3学分2学分5 6学分4学分2学分6543 8+0学分。
5、出版医学著作,按每1000字授予1学分。
6.境外考察报告和境内专题考察报告每3000字奖励1学分。
7.出版医学翻译按每1500个汉字授予1学分计算。
8、由单位组织的学术报告、讲座、技术操作教学、操作示范、新技术推广等。,每位演讲者可授予2学分,参与者授予0.5学分。此类参与者的年度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9.临床病例研讨,多科室、大查房组织的病例研讨,每位主讲人可获1学分,参会人员可获0.2学分。参与者全年获得的此类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10,参加援西、农村、海岛、援外等医疗服务活动,或者到其他单位零星学习,一年内累计时间不满6个月。考试合格者,每月授予4学分。
11.参加杭州市卫生局中医药人才培养专题学习6个月以上,或在职学历教育,按计划完成当年学习任务,考核合格者视为完成当年学分。
以上ⅱ类学分由本单位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授予。
12、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认可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机构组织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二类学分)活动,参加人员全年获得不超过10学分。
第九条一年内参加援西、农村、海岛、援外等医疗服务活动累计达六个月以上的;或经单位批准,到其他单位进修(含出国培训)6个月及以上者,经考核合格;或参加省级以上中医药人才培养专题学习,培训期6个月以上。
经考核合格,培训教师按计划完成培训任务者,视为当年完成继续医学教育25学分。
第五章信用卡的发行
第十条国家级和省级信用卡由省级以上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市级信用卡由杭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
第十一条信用卡由项目主办单位负责办理。根据公布的项目编号、名称、授予的学分、内容、学生名单、学生考试成绩,向项目公布单位申请信用卡,经项目公布单位同意后发放信用卡。该卡须经项目申报单位盖章后方为有效。
第十二条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一级学分证书,由项目主办的远程教育机构提供学生参加学习的相关材料,经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核实后,颁发相应的学分证书。
第十三条国家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国家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指定组织在我省举办的项目,应接受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监督。主办单位和我省协办单位应在项目举办两周前将相关情况报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发放的信用卡必须加盖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印章方可生效;参加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在外省举办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需事先征得本单位职能部门的同意,所获得的学分由本单位承担。
只有签名后才有效。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严格按照《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授予和管理办法》(浙纪卫发〔2007〕07号)执行。
第十四条对弄虚作假、乱发证、乱授信的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通报、暂停1-3年内各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处罚。
第六章信用登记
第十五条学分登记统一使用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印制的继续医学教育登记簿。
第十六条各单位应当建立继续医学教育档案,由各单位指定的职能部门负责学分登记。信贷登记后,应在信用卡上加盖“已登记”印章和登记日。
第十七条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取得信誉卡后,应及时向所在单位职能部门登记。
第十八条赴外省参加国家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取得的信用卡,经所在单位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登记后,区、县(市)卫生局(社保局)、市属医疗卫生单位、部队职工医院、 在杭企事业单位每年7月和65438+2月向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申报,由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将学员相关信息录入省继续医学教育网。 输入的信息应与相关材料一致。
第七章组织和管理
第十九条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市卫生局和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全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市级学分证书的发放,继续医学教育证书的审核。各区、县(市)卫生局(社保局)和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继续医学教育证书的申请和发放,并对本地区医疗卫生单位的学分管理进行监督和指导;各医疗卫生单位负责继续医学教育对象的档案建设、学分登记、证书的申请和颁发以及本单位举办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管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8+0年3月6日起施行。杭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2003年发布(杭卫发
[2003]305号)同时废止。原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精神不符的,一律废止。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杭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