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建筑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没有资质等级证书和营业执照的,不得开业。
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每年复审一次,未复审的无效。第五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许可制度。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跨度18米以上、造价100万元以上的工程,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其他工程由区县建设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第六条建筑业企业和构件生产企业分立、合并,或者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资质等级、经营范围、隶属关系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到原颁发资质等级证书和营业执照的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施工企业应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注销手续。第三章建筑业企业出入境管理第七条外地建筑业企业在承接工程任务时,应当持资质等级证书、营业执照、所在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介绍信(外省企业由山东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介绍信)、资信证明、经营管理手册、法定代表人证明(委托书)等证件,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和临时营业执照。第八条本市建筑业企业在外地或者跨本市区县承接工程任务时,应当持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企业所在地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介绍信、资信证明和经营管理手册,到市外或者跨区县办理施工手续。第九条外地进入我市,跨区、县承接工程任务的施工企业,应向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税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和纳税手续。第十条外国建筑业企业登记注册后,临时营业执照每年换发一次。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资质证书、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核定的业务范围承担工程任务,不得超越等级或者范围施工或者生产。严禁为无证单位和个人签订工程合同。第十二条外来施工企业办理入淄手续后,应向项目所在地县公安部门办理暂住登记手续。第十三条施工企业承接工程任务,应按照工程合同的规定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合同应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验证。第十四条三级以上(含三级)建筑业企业可以将工程分包给其他证照齐全的企业,并签订分包合同。
四级以下施工企业承担的工程不得分包。第十五条实行总分包的工程项目,总承包方应当指派专业人员进行管理,不得委托承包方或者转包。第十六条外地施工企业经市建设、公安、工商、劳动等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可在我市设立永久性或半永久性基地。第十七条三级以上(含三级)和外地来淄施工企业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和财务报表,接受监督和指导,并按规定缴纳税费和管理费。第十八条施工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规定的工期定额、预算定额和取费标准,不得高估冒算、任意压低和哄抬成本。要严格执行施工规范、规程、检验标准,确保工程质量。第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设立标牌,标明企业名称、工程名称、开竣工时间、现场负责人等内容。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并接受监督检查。第二十条在淄的淄外建筑企业需要撤离或返回本市的,应在30日内办理注销手续。第五章处罚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工、停产整顿、没收资质证书、施工许可证、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并对承包单位和责任人分别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无证、无照施工和生产构件;
(二)超出经营范围施工和生产构件的;
(三)以非法手段招揽工程任务的;
(四)转让、买卖、涂改、擅自复印证书和执照的;
(五)转包、牟取暴利;
(六)其他严重违反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的。
以上处罚可单独或合并执行,罚款全部上交财政。
被处罚单位承担的工程,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