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协调员:深圳市员工培训补贴办法

近日,有关部门发布通知。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培训稳岗的工作部署,加大企业职工技术培训补贴力度,帮助企业提升岗位技术素质,稳定职工队伍,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企业职工培训补贴办法》,现予印发。请跟随他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培训稳岗的工作部署,加大对企业职工技术演练的补贴力度,帮助企业提升岗位操作的技术含量,稳定职工队伍,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运营技术预付款专用账户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厅发19号)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申请操作技术高级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43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型肺炎感染企业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规[2020]1号)等相关文件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员工在职培训补贴,是指企业结合生产服务一线技术岗位要求,为员工免费开展习惯性培训所要求的培训补贴。

企业职工享受在职培训补贴(每课时不少于45分钟,下同),每人每年30元(自然年,下同)不超过1.500元。劳务派遣、人力资源服务企业自有员工在本企业享受在职培训补贴,劳务派遣人员、借调人员(人力资源服务外包)在实际就业企业享受在职培训补贴。

文章

本办法细则中的在职培训补贴资金,从市失业保险基金中提取的操作技术进步专项账户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账户资金)中优先支付,不足部分可从操作补贴资金中支付。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分作为全市在职培训补贴政策的制定、统筹协调、教学和监督,全市操作技术培训补贴申报系统的建设和维护,全市补贴资金使用计划的统筹经办。

各区(含新区)人力资源部门和运营培训中心(以下简称区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本辖区在职培训补贴的受理、审核、发放和行使监管。

第五条企业职工在职培训补贴根据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年度培训计划和预算安排支付,按照先请后收的原则办理。

第二章交易流程

第六条开展在职培训并申请在职培训补贴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合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正常经营且未列入本市企业名单的;

(三)依法与从业人员建立劳动关系,为从业人员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3个月以上;属于劳务派遣或人员租赁(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的员工,在本市劳务派遣企业或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并连续缴纳3个月以上;

(四)已参加培训的员工未享受当年上限,已享受在职培训补贴的年度,按培训项目完成的报名时间核定。

第七条企业可以自行安排开展员工在岗演练,也可以委托技术学院、运营学院、运营演练安排等单位开展演练。演练可以离线、在线或两者结合进行。

如果企业开展线上实践,可以选择第三方线上实践路线,也可以使用企业自建的线上实践路线。在线培训频道应具备在线授课、人脸抓拍、断点续播、随机打卡等功能,并采用信息安全技术,防止培训数据作弊和篡改。

网上培训通道应当通过数据接口方式与全市操作技术培训监管通道(以下简称监管通道)连接,按照监管通道要求履行实名认证、人脸抓拍、随机打卡等监管指令,并及时与监管通道进行相关数据交互。

第三方在线培训渠道应当通过互联网信息服务(ICP)备案,并取得三级及以上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资质。

第八条在线培训渠道愿意接受在线在职培训的,可通过以下程序进入监管渠道:

(1)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在其官网批量发布监管渠道在线培训准入操作说明,在线培训准入所属单位可在规定时限内提出书面要求。

(2)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将在请求截止后15个工作日内安排信息技术专家对网上培训路线进行技术测评测试,并将测评测试结果告知请求单位。

(三)在线培训路径通过技术评审测试符合本办法第七条技术要求的,请求单位应当在通过技术评审测试后自行开发数据接口,并在开发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接入监管路径。

(四)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在其官网上批量发布(更新)已接入监管通道的网上培训路线目录,供企业自主选择。属于第三方培训方式,所有企业都可以使用;属于企业自建方式,企业及其下属企业或分支机构均可使用。

第九条企业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开展在职培训:

(一)演练计划备案

企业可于每月20日前登录深圳市人才融合综合服务频道(以下简称网上服务系统)申报培训计划,填写培训项目、课程名称、参训人员名单等信息。演习计划应符合以下要求:

1.演练项目应按工作(工种、岗位)职称填写,每项演练总时数不得少于10小时。

2.钻井项目应是与企业生产经营及其服务保障相关的技术操作(工种、岗位)。演练应采取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工作道德、操作规范、工匠认识、质量认识、法律法规、健康卫生、安全环保等一般操作的必备内容将贯穿演练过程。

3.培训课程应与培训项目相匹配,分为操作技术和一般操作精华两大类,其中一般操作精华培训课程的学时不得超过操作技术课程的1/2。

4.属于劳务派遣或人员租赁(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的员工,由劳务派遣企业或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在网上服务系统中认定,再由用工企业列入学员名单。

5.每人每天参加演练时间不超过8小时(按自然日计算,下同)。

区人力资源部分自企业提交培训计划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受理,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结案。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并告知企业。培训计划备案后,不得修改培训项目、课程信息和学员名单。

企业发展演练

企业应在每个培训项目第一堂课前三个工作日登录网上服务系统,填写每门课程的起止日期、培训地址和教师信息,并提交系统主动备案。线下演练和线上直播演练课程的详细演练时间、演练地址、授课老师信息,可从本次演练前三天开始修改并提交备案,其他信息不可修改。

企业应根据标准制定演练,在监管渠道安排学生电子考勤,并按要求履行监管指令。离线演练应具备人脸识别、注册、实时定位、上传演练现场图片和视频等功能。线上培训要通过人脸识别登录,培训过程中随机打卡等方式。监管通道根据电子考勤和培训流程的监管状况,生成每个学员有用的培训学时,作为企业要求补贴的首要依据。

企业应在培训计划备案之日起4个月内完成本批次培训任务,培训期满之日网上服务系统将主动登记培训项目完成情况。企业可以主动登记完成可能需要提前停止的演练。

第十条企业应当自培训项目注册完成之日起6个月内,向商事注册地人力资源部门申请员工岗位适当性培训补贴。逾期未提出要求的,视为自动放弃。

员工在职培训补贴的申请、审核和发放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申请培训补贴

企业登录网上服务系统,按照监管渠道确定的参加实践的员工人数和有用时数要求补贴。缺少65,438+00小时有用培训时数的员工不得申请培训补贴;超过10课时的,按照有用课时申请培训补贴。在每个参与员工申请补贴的总学时中,一般运营精华培训课程的学时不得超过运营技术课程的1/2。

(二)补贴的审核和发放

1.接受。符合资格和规则要求的,区人力资源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受理;不符合资格和规则要求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复习。区人力资源科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因特殊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和认可的,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和协助。审核通过者进入公示环节。审核不合格的,不予补助,并通知企业。

3.宣传。区人力资源部门每月分批对上月审核通过的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两个字,查询不符合补贴条件的,不予补贴,并告知企业;如果宣传中没有两个字,或者可能有两个字,但查询不成立,就进入支付环节。

4.付款。次月月底前,区人力资源部门按规定程序将补贴资金转入企业银行账户。

第十一条申请员工在职培训补贴,应在网上服务系统中填写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企业员工在职培训方案备案表。

(二)开户银行出具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三)深圳市企业员工在职培训补贴申请表。

第三章监督和处理

第十二条

按照“谁发放、谁监管、谁上岗”和“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区人力资源部门加强对在职培训补贴意向的监管和办理,通过监管渠道依托实名认证、人脸识别、实时定位、图片视频采集等互联网技术对培训过程进行监管,可通过实地查看、电话核查、委托审核等方式对培训安排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发现企业存在培训安排不规范的,区人力资源部门将通过网上服务系统进行提示,企业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未按要求整改的,相关项目(班次)补贴申请不予受理。一年内被提示三次以上(含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拟提示其他培训补贴的次数)的企业,自第三次提示之日起12个月内不受理其全部在职培训补贴申请。

第十三条

企业应按照“谁申请谁负责”的原则,确保申报信息和提交材料真实有用。属于培训路线的企业、单位或个人弄虚作假骗取操作和技术培训补贴的,支付补贴的部分用于追回相应资金;相关单位和个人记入我市信用信息处理系统,本市技术培训补贴3年内不接受相关企业、培训渠道和个人的请求;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培训档案,及时将培训计划、培训日程、培训人员花名册及手机号码、授课教师花名册及手机号码、学员培训记录材料(含网上培训资料)、培训视频及照片、培训总结等相关材料归档,保存3年以上以备核查。

第十五条

市、区人力资源部门要把好政策宣传关、申报指南关、服务关、教学关,建立补贴资金发放台账和审核标准,确保补贴发放有序和资金安全。违反本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的,按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所称企业职工应当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男16周岁至60周岁,女16周岁至55周岁,下限含本数,上限不含本数。

本办法所称企业职工包括企业在我市依法设立的安排职工的分支机构。在本市合法注册并独立为本市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分支机构,经总部授权后,可按本办法规定向分支机构工商注册地人力资源部门申请在职培训补贴。

第十七条同一员工同一年度在同一独立法人企业,已享受“以工代训”培训补贴的,不能再享受相应的岗位培训补贴。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20年9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021 1 2月31,申请补贴可履行至2022年6月底。

本办法生效前该区人力资源部分依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企业克服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困难若干措施的通知》(深〔2020〕1号)和《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期间企业职工岗位相关演练工作的通知》(深人社发〔2020〕6号)已备案,岗位相关演练方案已按原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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