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协助局领导开展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相关工作;负责起草并组织实施局机关政务运行和各项管理制度;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务工作;负责文秘、文件档案、公共关系、提案议案、信访、保密和安全等工作;负责办公自动化;负责局机关公共事务和行政后勤管理。(二)法律监督科(行政审批办公室及其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审核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行政处理、行政许可项目、行政处罚程序和行为的合法性;拟定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宏观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及课题的综合研究工作;承担重要文稿的组织起草工作;负责内部刊物的编辑和汇编;负责本部门行政许可和其他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批,牵头组织本部门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的勘查、论证、检验、检测、认证、审核、申报等相关工作(包括年检、年检和收费),制定和完善工作程序、工作制度以及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和管理。(三)计划和财政部门制定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承担系统信息化建设的规划和统计管理;承担社会保障基金(资金)财务管理系统建设,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承担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财务整合、财务预决算和审计工作;承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的审核。(四)就业促进办公室应当制定全市就业规划、年度计划和就业管理措施;制定劳动者平等就业和农村劳动力转移政策;制定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牵头制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制定特殊群体的就业援助和就业政策;参与制定就业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分配方案以及使用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和实施就业和失业登记制度;负责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组织实施全市人力资源市场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人才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负责企业就业优惠政策的认定等服务;承担市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五)社区工作指导部门制定全市街道(镇)、社区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发展规划和基层劳动保障工作体系建设规划;承担基层劳动保障体系建设及相关管理工作;制定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和岗位使用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规划街道(乡镇)和社区公益性岗位发展并组织实施;协调指导基层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服务;负责培训基层工作人员和公共服务人员。(六)农民工工作部门制定农民工工作的综合政策和规划,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制定全市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计划,负责组织农民工劳务输出及相关服务;负责农民工培训的资金筹集、组织实施、技术支持和质量控制;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指导和协调农民工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负责组织“春风行动”和“农民工指南”岗位的开发、实施和人员管理;承担市农民工工资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七)军转安置部门(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并协调实施全市团以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负责本市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和军队转业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承担部分企业的解困和稳定军转干部工作;组织和指导全市军队转业干部培训工作;指导本市自主择业的转业军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承担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八)职业能力建设和技术教育司制定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制定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建立健全劳动预备制度;制定高技能人才和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发展政策和发展规划;制定各类职业培训机构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组织实施职业技能国家标准,建立健全职业技能资格制度;制定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技能竞赛相关政策;负责制定工人岗位规范、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指导工人技术等级评定、岗位培训和考核;负责全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制定技工院校发展规划,负责技工院校的设立申报、初审、招生、就业、教学、师资和学籍的综合管理;制定技工院校评估标准并组织实施。(九)专业技术人才管理办公室全面指导全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进行宏观管理和结构调整;负责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制定吸引留学人员来哈创业的优惠政策,资助科研项目;负责全市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建设;组织指导国家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级百千万人才人选、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省长特等奖人选、市长特等奖人选、市政府特邀专家等高层次人才的选拔推荐工作;负责管理全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负责全市高层次人才政策补贴、补助、奖励工作;协调和管理企业博士后研究中心和留学人员创业园的建设;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的综合管理、协调、指导、表彰和奖励。(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办公室指导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实行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制定事业单位(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政策并监督指导实施;组织和指导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指导和协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惩工作;承担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任务;负责全市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的管理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审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签约和转任,组织实施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和任职资格考试制度,监督指导职称考试;拟定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十一)创业指导办公室制定创业促进就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创业扶持政策;负责创业服务体系建设和创业服务活动的组织实施;牵头制定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创业培训计划和创业培训质量监控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创业孵化基地和培训基地的认定和管理;负责创业扶持资金的管理;承担创业项目库的开发和利用;协调落实创业后续服务和创业教师考核管理;承担国际劳工组织和国家对创业培训技术的引进和推广;承担创业和就业促进的信息化建设;负责组织、协调、考核市级部门和区县(市)创建国家创业型城市任务;承担创建国家创业型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十二)劳动关系部门制定有关劳动关系的政策以及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执行情况;牵头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建设;负责劳动用工和劳动合同备案;指导劳动标准的制定;负责特殊工作时间的管理;承办哈萨克斯坦境内企业从市外调配人员;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制定企业职工和国有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调控政策措施;审查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和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收入;完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机制;负责全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和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的制定;审查和指导国有企业改制、集体企业改革和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方案的制定和实施,规范企业裁员,指导改制破产企业职工托管服务和企业职工档案鉴定工作;负责审批企业工资基金的使用计划和工效挂钩方案;参与市级劳动模范和厂务公开评选。(十三)工资福利部门制定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津贴、福利政策和离退休人员退休、福利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和特殊贡献待遇的审批;负责哈萨克斯坦中央直属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的工资审核;协调和指导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组织市直优秀公务员休假疗养。(十四)养老保险处(农村社会保险处及其联办)制定全市被征地农民转城镇户口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社会保障政策的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城镇失业人员养老保险的规划、政策和待遇标准;负责参保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享受特殊贡献待遇、生活待遇和增加退休费的审批,以及参保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审批;制定被保险人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政策并组织实施;制定养老保险基金征收管理办法和预测预警系统;制定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的待遇政策和支付标准,并组织鉴定工作;制定补充养老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制定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发展规划;负责监督和指导社保机构的业务工作;负责企业职工和流动人员退休手续和待遇的审批和调整;负责外省市离休干部的安置工作;制定被征地农民农村养老保险和社会保障的政策、发展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制定农村养老保险费的筹集办法、待遇项目、支付条件和支付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制度、运作方式和管理规则;拟订农村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的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参与指导和监督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的支付、待遇支付和基金运营;制定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的改革方案、发展规划和措施,对地方政府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提出审核意见,并组织实施。(十五)失业保险部门制定失业保险政策、计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制定预防、调解和控制大规模失业的政策;组织建立全市失业预警系统;制定失业保险费率的确定办法、基金筹集政策、待遇项目和支付标准;制定失业保险审计规则并组织实施;制定关于失业人员疾病治疗、出生和死亡的政策;对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等与失业保险有关的费用的使用提出意见;制定失业保险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指导和规范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和信息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全市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建设规划;负责对全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进行监督和指导。(十六)医疗保险部门制定全市医疗和生育保障体系建设发展规划和改革方案;拟定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政策、计划、标准和基金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制定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资格认定标准、管理办法和费用结算办法;负责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并实施监督检查;负责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率的调整;制定特殊群体补充医疗保险和医疗保障的政策和管理办法;制定公务员医疗费用补贴政策;监督、检查和指导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政策的落实;负责监督和指导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工作。(十七)工伤保险部门制定工伤保险政策、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制定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康复等工伤保险管理办法;负责组织和指导事故伤害人员或者诊断为职业病人员的现场调查和工伤认定工作;拟定工伤保险基金筹集、调整和管理的有关政策以及待遇项目和支付标准;制定工伤和职业病伤残等级鉴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实施办法;制定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和工伤康复机构的管理办法;监督和指导工伤伤残的鉴定和再鉴定;制定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安装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检查办法;监督和指导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和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的工作;承担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十八)基金监管部门制定社会保险和补充保险基金监管制度、运营政策和运营机构资质标准并进行监管;监督社会保险和补充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管理和运营,组织查处重大案件;负责内部审计;参与制定社会保险和补充保险基金、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政策;承担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十九)调解仲裁管理处应当制定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的政策、规划和实施规范;建立健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和仲裁的相关制度;负责组织实施争议处理规则和仲裁机构组建规则;组织实施调解仲裁员资格制度,完善纠纷仲裁调解员和仲裁员队伍建设;指导和监督劳动人事争议的调解和仲裁;履行政府主导的调解职能,指导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指导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依法组织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协调劳动争议调解仲裁与司法审判的关系;负责指导区、县(市)人事劳动仲裁委员会和仲裁院的工作。(二十)职位管理和考试录用部门负责市级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下同)公务员队伍建设的综合管理;组织实施岗位分类、岗位任免、交流回避、辞职辞退、竞争上岗、公开选拔等制度;制定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核定全市机关正处级以下非领导职数;负责市政府机关部门职务任免的审查和备案;参照公务员法负责市直机关单位管理资格的审核;参照公务员法,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试录用工作;制定市级事业单位年度公开招聘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考试招聘机构的业务工作;完善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参照公务员法承担市直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登记管理工作。(二十一)考核奖惩培训部组织指导市级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下同)对公务员的考核、奖励、处分、申诉、控告;综合管理市政府表彰奖励工作,指导和协调市政府各部门表彰奖励工作;代表市政府承办市委管理的部分领导的行政任免程序;制定公务员培训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完善公务员培训报名制度和评估方法;负责公务员职业道德和能力建设。(二十二)外国专家工作办公室(俄罗斯人才流动办公室及其办公室,挂外国专家局牌子)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引进国外智力工作计划;负责全市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和出国(境)培训项目的申报、备案、审批(地方项目);负责管理地方引进国外智力项目和专项资金;负责出国(境)培训的归口管理和指导;负责引进智力项目的跟踪、效果、成果推广、鉴定和评估;指导和协调全市人才国际交流与合作;承担并协调政府间人才交流与合作项目的实施;承担奖励和表彰外国专家的有关工作;负责外国专家重大活动的组织实施;承担对俄人才交流促进办公室的日常工作。(二十三)人才流动开发部门制定全市人力资源开发和人才流动政策,监督指导人力资源开发和人才流动管理服务;承担中央在哈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和市政府、区外人员调配工作;提出国家、省、市急需和保障的高校毕业生指令性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特殊需求人员的调配和接待工作;负责随军家属和退役运动员的安置;承担驻外机构职工的考核、选拔和协调工作。(二十四)综合规划处(研究室及其处室)承担系统信息化建设规划;负责局级项目的综合规划;牵头协调和监督议事协调机构承担的议事协调工作;拟定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的宏观规划和宏观调控措施;制定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的管理;配合相关部门对财政供养人员实行统一发放制度;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劳动保障的综合统计和分析;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水平的调查和统计;负责制定机关事业单位临时用工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二十五)信访办应当制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制度,对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负责受理、交办、转办、督办、复查、复核信访事项;负责维护稳定;承办市长热线交办的信访案件;负责协调处理重大集体来信来访或突发事件;负责汇总信访信息,提出建议。(二十六)人事部门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人事、工资、组织、考核、奖惩、专业技术职务的管理;制定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局机关及下属单位干部的培训教育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出国人员的政审工作。党群工作部负责党委的政治、思想、组织、宣传、统战和群团工作。离退休干部办公室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和对所属单位的指导。政府机关的党委负责党群工作。纪检监察室负责机关和下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