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规定
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
从事国际航行的客船(包括高速客船)、油轮、化学品船、气体运输船、散货船和高速货船应符合公约的下列要求:
(1)所有300总吨及以上的国际船舶应配备自动识别系统(AIS);
(2)所有100总吨的客船和300总吨以上的货船,应在船体和内部舱壁上标明船舶永久识别号;(3)所有总吨位超过300吨的国际航行船舶,均应配备记载船舶历史的连续简要记录。
(4)所有500总吨以上的国际船舶应配备船上保安报警系统。
(5)适用本公约的所有国际航行船舶应在船上有一份经批准的船舶保安计划。
(6)公约全面涵盖的所有国际航行船舶都必须接受保安人员的审计,并获得国际船舶保安证书。
根据《公约》的规定,缔约国将检查国际航行的船舶是否符合海上保安的要求。有明确理由认为船舶不符合规定的,将采取检查、拖延、扣留、限制船舶作业、拒绝船舶进港、驱离港口、要求船舶驶向指定地点等强制措施。
经营国际航线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和管理人应当按照SOLAS 1974和ISPS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国际航行船舶保安计划,指定并培训公司保安员和船舶保安员,为其国际航行船舶配备规定的设备、文件和标签,并申请船舶保安评估。
中国已经接受了该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