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河油田井控实施细则第九章井控管理制度
(1)油田公司负责井控工作,必须提供符合健康、安全和环保要求的作业条件,统一协调和管理工程技术服务企业的井控工作。
(2)工程技术服务企业应对其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安全、环保和井控负责,必须提供符合油田公司要求的人力资源、设备设施和作业计划,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3)油田公司和工程技术服务企业总经理是井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或主管副总经理是井控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4)油田公司和工程技术服务企业分别成立井控领导小组,组长为井控第一责任人。业主和工程技术服务企业所属公司应成立相应的井控管理小组,由首席执行官担任组长。
第67条钻井监督制度:
钻井监督对油田公司负责,代表油田公司行使监督权力,履行监督义务,承担监督责任。及时纠正、制止和报告不符合设计和安全环保要求的行为。
钻井监督依据:国家政策、法律法规;集团公司、股份公司和油田公司的管理规定、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钻井设计、作业计划和合同等。
一级风险井钻井监督必须入井,工程技术服务企业还应派驻安全监督。
第68条防喷器演习系统:
(1)钻井队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钻井、起下钻杆、起下钻铤和空井四种工况的演习。
(2)钻井和空井条件下井口控制在3分钟以内,起下钻杆控制在5分钟以内,起下钻铤控制在7分钟以内。
(3)钻井现场所有人员都应参加防喷演习。演练结束后,值班干部会进行点评,提出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
(4)防喷演习记录由队员按要求填写,并由司钻和值班干部签字确认。
第69条“值班”责任制:
(1)钻开油气层前,在100米处开始“坐岗”。
(2)“值班”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钻井队技术人员的技术培训。
(3)“值班”记录包括时间、工况、井深、立柱数、钻井液注入量、钻井液增减、原因分析、记录人和值班干部验收签字等内容。
(4)发现溢流、井漏、油气显示等异常情况,立即向司钻汇报。
第七十条钻井队干部24小时值班制度:
(一)钻井队干部必须坚持钻井现场24小时值班,值班干部要挂牌或有明显标志。井控设备试压、防喷演习、处理溢流、井喷和井下复杂情况等。,值班干部应到场组织指挥。
(2)值班干部应检查井控岗位职责和制度的落实情况,发现问题立即督促整改,并认真填写值班记录。
(3)值班干部和司钻应在班前班后会上布置、检查和讲评井控工作。
第七十一条井喷事故实行逐级报告制度:
(1)井喷事故的分类:
1,一级井喷事故
井喷失控,导致有毒有害气体超标逸出,或逸入地下矿掘巷道;井喷伴随油气爆炸和火灾,严重危及现场作业人员和作业现场周围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2.二次井喷事故
油气井井喷失控;有毒有害气体超标的油气井发生井喷;从井中喷出的大量流体对河流、湖泊、海洋和环境造成了灾难性的污染。
3、三级井喷事故
一口油气井发生井喷。积极采取压井措施后,24小时内仍未建立井筒压力平衡,短时间内难以完成事故处理。
4.四级井喷事故
发生一般井喷且井筒压力平衡可在24小时内建立的事故。
(2)报告程序:
1.一旦发生溢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井口。准确收集各种数据,同时钻井队值班干部和钻井监督及时向上级汇报。
2.接到井喷事故报警后,业主和钻井公司应核实情况,初步评估和确定事故等级,同时向上级报告。
3.油田公司和工程技术服务企业接到报告后,根据事故情况决定是否启动辽河油田井喷事故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启动后,应符合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规定,油田公司应及时向当地政府部门报告。
4.一、二级井喷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按照集团公司《钻井井喷失控事故报告信息采集表》的格式,以快报形式上报集团公司。发生三级井喷事故,应在24小时内向集团公司报告。
(三)井喷事故发生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井喷事故的,将追究隐瞒者及其领导人的责任。
第七十二条井控会议制度:
(1)钻井队每周召开一次以井控安全为主题的安全会议。
(2)钻井公司和技术服务公司每季度定期召开井控会议。
(3)业主应每季度定期召开井控会议。
(4)油田公司和工程技术服务企业每半年召开一次井控例会,总结、协调和解决井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安排井控工作。
第七十三条井控检查制度:
(1)油田公司和工程技术服务企业每半年组织一次井控检查。
(2)施工方和钻井公司每季度进行一次井控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