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法的司法解释

法律分析:

人民陪审员是各级人民法院成立的指导人民陪审员管理工作的人民陪审员工作指导小组。人民陪审员管理包括人民陪审员人事管理和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的日常管理。人民陪审员的人事管理由人民法院政工部门负责。政治工作部门应当设立非常设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人民陪审员的人事管理工作。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的日常管理,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法庭是庄严而严肃的。法庭面前人人平等,法庭有很多程序和规定。为了保证法院的公正,会成立陪审团进行监督,以保证案件能够公平公正,也更好的保护人们的利益。

法律依据:

此罪已因刑法第十一修正案的颁布而废止,改为强令、组织他人进行非法冒险作业罪,将于2021年3月起施行。【刑法规定】第一百三十四条强令他人违章冒险,造成重大伤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高检法字〔2008〕36号)第九条【强制非法冒险作业案(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三)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四)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2011]20号为依法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制定如下意见。一是高度重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依法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是人民法院服务大局、服务人民司法的必然要求。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当前,全国安全生产形势呈现总体稳定、持续好转的态势,但形势依然严峻,企业安全生产基础依然薄弱;违法违规生产和忽视安全生产的现象仍然十分突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一些地方和行业重特大事故有所增加。一些重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举国关注,相关案件处理不好,不仅没有起到应有的警示作用,不利于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防范,还损害了党和国家的形象,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各级人民法院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审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意识,严格依法、积极稳妥地审理相关案件,进一步发挥刑事审判在营造良好安全生产环境、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中的积极作用。2、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存在的问题,切实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的审判。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危害生产安全的刑事案件,一批严重危害生产安全的犯罪分子和相关职务犯罪分子受到法律惩处,为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发挥了积极作用。2010,监察部、安监总局会同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对部分省市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开展专项检查。从检查情况看,审判工作总体情况是好的,但在法律适用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把握上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切实加强。各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确保相关案件的审判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二、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的审判原则3。严格遵守法律,严惩不贷。对严重危害生产安全的犯罪,特别是相关职务犯罪,必须始终依法从严惩处。对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社会反映强烈的案件,要及时审结,回应人民群众关切,维护社会和谐稳定。4.分清责任,平衡量刑。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往往涉及人员多、主体复杂,既有直接从事生产经营的人员,也有负责人、管理者、实际控制人、投资者等。负责组织、指挥、管理生产经营的,有的还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失职。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应当根据事故原因、危害后果、主要责任、过错大小等因素综合考虑。,综合考虑全案,正确划分责任,做到罪责刑相适应。5.主体平等确保公正。在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的审理中,各责任主体必须严格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刑法原则,确保刑罚适用公正,确保判决效果良好。三、正确确定责任6。在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的审理中,政府或者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对事故原因、损失大小、责任划分等作出的调查认定,经法庭质证等证据可以作为认定责任的依据。7.确定相关人员是否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参照地方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必要时参照公认的惯例和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8.多种原因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在区分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同时,要根据原因在引发事故中的作用,区分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确认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合理确定责任。一般情况下,对生产经营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责任,违反安全生产管理有关规定,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起决定性、关键性作用的负责人、管理者、实际控制人和投资者,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直接从事生产经营的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资质、工作时间、安全教育培训、现场条件、是否被他人强令劳动、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情况。直接责任不能简单等同于主要责任。对负有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职责的工作人员,应当根据其工作职责、履行依据、履行时间,综合考察其工作职责、监督条件、履行能力和履行情况,合理确定其罪责。四。法律的准确应用。严格把握危害生产安全罪与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生产经营中违章指挥的故意不应一概视为危害结果的故意。10.以贿赂手段逃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或者非法生产经营,导致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构成数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非法开采、破坏性开采或者排放、倾倒、处置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造成重大伤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同时构成危害生产安全和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165438+ 12.在非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中,认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和“负有报告责任的人员”的主体资格,构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救援、“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等。,可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5.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13。审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应当综合考虑伤亡人数、经济损失、环境污染、社会影响、事故原因与被告人职责的相关程度、被告人的主观过错、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的救助表现、赔偿责任的履行等因素。,正确适用刑罚,确保判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14,造成《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的“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恶劣”:(一)违法违规生产;(二)没有基本的劳动安全设施或者没有为生产经营人员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人员的劳动安全得不到保障的;(三)因安全生产设施或者条件不符合国家要求,受到监督管理部门处罚或者责令改正,一年内再次违章,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四)关闭或者故意破坏必要的安全警示设备;(五)已发现事故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重大事故的;(六)事故发生后不积极抢救人员,或者毁灭、伪造、隐藏影响事故调查的证据,或者转移财产逃避责任的;(七)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15、相关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处罚: (一)国家工作人员违规投资生产经营企业,构成危害生产安全罪的;(二)贪污受贿与事故有关联的;(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四)以贿赂手段逃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或者违法违规生产经营的;(五)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对事故隐瞒不报或者谎报,延误事故救援,不构成安全事故隐瞒不报或者谎报罪的;(六)事故发生后,采取搬移、隐藏、毁灭遇难者尸体,或者毁灭、伪造、隐藏影响事故调查的证据,或者转移财产逃避责任的;(七)因安全生产设施或者条件不符合国家要求,受到监督管理部门处罚或者责令改正,一年内再次违章,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16,事故发生后,积极救援,努力挽回事故损失,有效避免损失扩大;积极配合调查并赔偿被害人损失的,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六、依法正确适用缓刑和减刑、假释17,对于危害后果较小,在事故中不承担主要责任,符合缓刑法律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适用缓刑,但要注意案件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严格控制,避免因适用不当造成的负面影响。18.对于具有下列情形的被告人,原则上不适用缓刑: (一)具有本意见第14、15条规定情形的;(2)数罪并罚。19,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宣布缓刑,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与安全生产有关的特定活动。20、对于涉及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减刑、假释案件,必须严格执行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决定减刑还是假释,不仅要看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罪表现,还要看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七。加强组织领导,注重协调配合。对于重大、敏感案件,合议庭成员要做好充分的预审准备,全面、客观地掌握案情,确保案件审理依法安全、顺利、公正。22、审理危害生产安全的刑事案件,涉及专业技术问题的,应当有有关机关出具的意见书或者司法鉴定书;依法可以邀请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23.对审判工作中发现的安全生产事故背后的失职渎职、贪污贿赂等违法犯罪线索,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对免予刑事处罚的被告人,情节轻微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24.被告人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案件审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生效裁判文书送达行政监察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25、对于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案件,要充分运用财产保全等法律措施,切实维护受害人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对于被告无力赔偿的案件,要依靠当地党委、政府做好善后工作。26、积极参与安全生产综合治理。对审判中发现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突出问题,要出台司法建议,督促有关部门加强安全生产意识和制度建设,完善事故防范机制,杜绝类似事故发生。27.注意宣传工作。对社会关注的典型案件,要注重审判的宣传报道,规范裁判信息发布,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充分发挥重大典型案件的教育警示作用。28、各级人民法院要在依法履行审判职责的同时,及时总结审判经验,深入调查研究,促进审判工作水平的不断提高。上级法院要以辖区内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案件为重点,加强对下级法院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监督指导,及时检查此类案件的审判情况,提出有针对性的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