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残疾人和聋人有什么优惠政策?

一.税收优惠

(1)残疾人提供的个人劳务免征营业税。

(2)残疾人收入由纳税人申请,报市地税局审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未中途转入街道办事处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含35%)的,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10%以上,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4)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用地,残疾人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含35%)的,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第二,费用减免

(1)凡残疾人从事手工业、商业、服务业、修理业等。在小范围内,报名费、个人协会费、管理费减半收取。大规模(聘请帮手),管理费按核定标准的90%收取,适当收取协会费。

(2)经核实,证明家庭特别困难的残疾人从事经营活动的,报我局批准后,可免交注册费、会费和管理费。

(3)残疾人职工超过30%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视同福利企业,按核定标准的70%收取管理费。

(4)残疾人领办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报名费减半。

(五)残疾人从事图书、电子游戏、卡拉ok、台球、录像和DVD出租等业务的。,小范围内免管理费。规模较大(雇佣的帮工),残疾职工超过30%(含30%)的,管理费按核定标准的50%收取。

三。残疾人如何申请法律帮助或法律援助?

残疾人遇到侵权或者民事纠纷,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需法律援助或者法律帮助的,可以直接向当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也可以向指定的残疾人法律维权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或者法律帮助,或者委托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办理相关事宜。具体申请流程如上图所示。

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判决,需要提起上诉的,还可以向二审法院同级法律援助机构和残疾人合法权益保护机构申请救助。具体程序是一样的。

四、事业单位必须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根据《河南省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第37号令[1997]):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职工总数的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暂时未达到比例的单位,必须每年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动词 (verb的缩写)从事互联网行业和电子商务工作

互联网可以帮助很大一部分残疾人就业,一方面可以减少身体行走的不便,另一方面也可以了解世界。

第六,平等参加高考的权利

2017年4月28日,为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保障残疾人平等参加高考的权利,教育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发布《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残疾人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为残疾人参加高考提供必要的支持条件和合理便利。

延伸信息2015 15 10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以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和增加就业收入为重点,重点出台四方面政策措施:

一是建立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机制。特别是明确要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助制度、重度残疾人护理补助制度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

二是千方百计促进残疾人及其家庭就业增收。加快农村残疾人扶贫步伐,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让更多有就业愿望和能力的残疾人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

三是加强和改善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扩大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提高残疾人自我发展能力,为残疾人融入和参与社会提供必要保障。

四是进一步发挥社会力量和市场机制的作用。大力发展残疾人慈善事业,加快发展残疾人服务业,加大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力度,为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注入持久动力。

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大对各类侵害残疾人权益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

2015 12.3是联合国指定的国际残疾人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出台检察工作中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意见。

《意见》加大了对侵害残疾人权益的各类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意见》明确要求,依法严厉打击强迫智力残疾人劳动、拐卖残疾妇女儿童、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乞讨、故意伤害致残后组织乞讨、组织、胁迫、教唆残疾人实施犯罪活动等案件。

意见全文***24。根据修订后的三部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的法律职责和办案的各个环节,对办理残疾人案件的相关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

首先,意见明确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办理残疾人案件的原则和要求,即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残疾人权益保障的政策;

重视关心和帮助残疾人,为他们的诉讼提供便利,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他们的权益受到侵犯,确保他们平等和充分参与诉讼活动和社会生活,促进他们享有和实现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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