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的决定,作为安全培训的主体有哪些职责?
(4)认真落实企业安全培训主体责任。企业是员工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要把安全培训纳入企业发展规划,健全和落实以“一把手”负总责、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为主要内容的安全培训责任制,建立健全机构并配备足够人员,保证资金需求,严格执行“三岗”持证上岗和员工上岗前培训制度,完善安全培训档案。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加强对劳务派遣工的基本安全知识培训,劳务使用单位应当保证劳务派遣工接受与本企业职工同等的安全培训。境内投资者要引导和督促境外中资企业依法加强安全培训。安全生产技术研发、设备制造单位应当承担与用户单位进行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培训的责任。
(五)认真履行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安全培训监管和安全监管人员培训职责。地方各级政府要统筹指导相关部门加强本地安全培训。相关主管部门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实施安全培训,完善安全培训法律法规,统一培训大纲和考试标准,加强教材建设,严格管理培训机构,做好证书发放和审核工作,避免多头管理和重复认证;要加强安全培训的监督检查,依法严惩未经培训上岗、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的行为;组织安全监督人员的培训。安全生产知识应当作为领导干部培训、义务教育、职业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的重要内容。要减少直接参加培训班,从办培训向管培训、管考试、管培训转变。
(六)强化承担安全培训考试机构的培训质量保证责任。承担安全培训的机构是安全培训教学的主体,承担着保证安全培训质量的主要责任。要完善安全培训质量控制体系,严格按照培训大纲进行培训,严格管理学员、培训档案和培训费,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资金投入,不断改善培训条件。承担安全培训考试的机构要严格教考分离,完善考试管理制度,建立考试档案,确保考试不合格不发证。
三、全面实行持证上岗和上岗前培训制度。
(七)实施高危企业从业人员准入制度。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行业从业人员的准入制度。矿山和危险品生产企业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至少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级以上技术等级,或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各类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者相当于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地下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安全技术服务时,应当对企业的安全培训进行审查。相关主管部门在发放和延续高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评价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时,应当对企业安全培训情况进行审查。
(八)严格执行“三岗”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新录用或新招聘“三岗”人员的企业,应组织其参加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并持证上岗。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并注册的,可以直接报考矿山及危险品行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书。对死亡事故负有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重新参加安全培训考试。要严格延续持证上岗的继续教育制度。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定期开展本行业“三岗”人员持证上岗登记调查,建立信息库。要建立特种作业人员范围的修订机制。
(九)严格执行企业职工上岗前培训制度。矿山、危险品等高风险企业对新员工进行至少72小时的安全培训,建筑施工企业对新员工进行至少32小时的安全培训,每年进行至少20小时的再培训;非高危企业新员工上岗前应接受至少24小时的安全培训,每年接受至少8小时的再培训。调整员工岗位或者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企业,应当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采矿和危险品生产企业逐步实现从职业院校和技术院校毕业生中招聘新员工。政府有关部门应实施“中小企业安全培训援助”项目,推动大型企业和培训机构与中小企业签订培训服务协议;组织讲师团,开展基层企业培训活动。
(十)完善和落实师傅带徒弟制度。高危企业新员工安全培训合格后,应由有经验的工人师傅带领,经过至少2个月的实习期,方可独立工作。一般来说,工人师傅应具备中级以上技能水平,有3年以上相应工作经历,业绩突出,善于“传、帮、领”,无“三违”等条件。要组织签订师徒协议,建立师傅带徒弟的激励约束机制。
(十一)严格执行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持证上岗和继续教育制度。市(地)及以下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应在明确分工后半年内参加专项安全培训。各级安全监管人员必须经过执法资格培训和考试,并持有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新从业人员应当在上岗一年内参加执法资格培训考试;执法证有效期满,需参加延续延续教育和考试。鼓励安监人员报考注册安全工程师等职业资格,在职攻读安全生产相关职业资格和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