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公务员体质测试标准
外科手术
第一条身高和体重标准
(一)男性身高一般不低于170厘米,体重不低于50公斤;女性身高一般不低于160 cm,体重不低于45 kg(南方部分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主管部门同意,男性身高可放宽至168 cm,体重可放宽至48kg;女性身高可放宽至158 cm,体重可放宽至43 kg)。
(2)过于肥胖或瘦弱者不能录用。
根据以下方法判断肥胖或消瘦的人:
实际体重超过标准体重25%以上者为肥胖;
实际体重低于标准体重的15%的人太瘦。
标准重量计算方法:
标准体重(公斤)=身高(厘米)-110
标准重量上下百分比的计算方法:
[实际重量(公斤)-标准重量(公斤)] ÷标准重量(公斤)×100%
第二条外伤性颅骨缺损、骨折、颅骨凹陷、颅内异物、颅脑外伤后遗症、脑畸形、颅脑手术史、慢性颅内高压者不得录用。
第三条有胸腹腔重要器官手术史者(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一年以上无后遗症者除外),不得录用。
第四条患有骨骼、关节、滑液囊和肿胀鞘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习惯性脱位、脊柱慢性疾病、胸部畸形、脊柱侧凸、驼背、慢性腰腿痛、大骨节病伴指(趾)关节肥大和功能障碍者不得录用。
第五条双下肢不等长超过2厘米,股骨膝内翻内髁间距离和胫骨膝外翻内踝间距离超过7厘米,或者步态异常在上述规定范围内的,不能录用。
第六条影响功能和外观的手指(趾),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影响长距离行走的鸡眼、老茧,严重皲裂者不得录用。
第七条影响面部或功能的各部位恶性肿瘤、良性肿瘤、囊肿、疤痕及疤痕体质不能录用。
第八条颈部僵硬、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三度以上单纯性甲状腺肿、淋巴结结核等不能录用。
第九条脉管炎、动脉瘤、下肢重度静脉曲张、重度精索静脉曲张不能录用。
第十条泌尿生殖系统疾病或损伤,如炎症、结核、结石及其后遗症,影响其功能的生殖器官畸形或发育不全,隐睾等,不得录用。
皮肤病学
第十一条患有严重腋臭、头癣、全身体癣、疥疮、慢性湿疹、慢性荨麻疹、神经性皮炎、白癜风、银屑病,与传染性麻风病人(* * *同居)有密切接触史,以及其他传染性或不可治愈的皮肤病者,不得录用。
第十二条影响面部的血管痣、色素痣,以及身体暴露部位的明显瘢痕、疤痕、色素斑等大面积瘢痕挛缩不能录用。
第十三条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艾滋病病毒携带者不得就业。
第十四条纹身师不得从业。
内科医学
第十五条器质性心脏和血管疾病(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等。),心电图异常,不能上岗。
第十六条血压超出下列范围的,不能录用:
收缩压:12.00-18.66千帕(90-140毫米汞柱);
舒张压:8.00-11.46千帕(60-86毫米汞柱)。
第十七条有各种恶性肿瘤病史的人不能就业。
第十八条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各种类型肺结核、肺外结核、结核性胸膜炎等慢性呼吸道疾病不能录用。
第十九条因各种原因导致肺不张的人员不能就业。
第二十条胃及十二指肠溃疡、严重胃下垂(超过髂前上嵴线)、肝胆脾胰疾病、细菌性痢疾、慢性肠炎、腹部包块者不得录用。
可以采用以下情况:
(1)仰卧位,呼吸平静,肝脏在右侧锁骨中线肋缘下不超过2 cm(剑突下不超过3 cm),柔软、细滑,无压痛和穿刺痛,肝脏上界在正常范围,无贫血,营养状态良好。
(2)五年前患过甲型病毒性肝炎,治愈后未复发,无症状、体征者。
(3)既往患过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脾大者,左肋缘下不超过65438±0cm,无症状,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单纯性脾肿大小于3 cm,没有脾功能亢进。
第二十一条肝功能和乙肝表面抗原检测,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录用。
(1)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的酶试验为40单位或更多。
(二)乙肝表面抗原(HBSAg)酶试验阳性。
(三)各种慢性肝炎和各种肝病患者。
第二十二条急慢性肾炎、单肾、多囊肾、肾功能不全者,不能录用。
第二十三条血栓闭塞性脉管炎、各期雷诺病不能录用。
第二十四条慢性腮腺炎、腮腺混合瘤不能录用。
第二十五条除单纯性缺铁性贫血,且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 g /dl、女性高于8 g /dl外,其他血液病患者不能就业。
第二十六条各类内分泌代谢系统疾病和结缔组织疾病不能录用。
第二十七条钩虫病(伴有贫血)、慢性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阿米巴痢疾、丝虫病不能就业。
第二十八条有癫痫病、精神病、癔病、遗尿、晕厥、梦游、神经症(经常头晕、失眠、明显记忆力减退)和智力低下病史的人员不得录用。
可以采用以下情况:
(一)食物或药物中毒引起的短期精神障碍,治愈后无后遗症。
(2)十三岁以后未发生过遗尿。
第二十九条中枢神经系统和周围神经系统疾病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执行。
第一条身高和体重标准
(一)男性身高一般不低于170厘米,体重不低于50公斤;女性身高一般不低于160 cm,体重不低于45 kg(南方部分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主管部门同意,男性身高可放宽至168 cm,体重可放宽至48kg;女性身高可放宽至158 cm,体重可放宽至43 kg)。
(2)过于肥胖或瘦弱者不能录用。
根据以下方法判断肥胖或消瘦的人:
实际体重超过标准体重25%以上者为肥胖;
实际体重低于标准体重的15%的人太瘦。
标准重量计算方法:
标准体重(公斤)=身高(厘米)-110
标准重量上下百分比的计算方法:
[实际重量(公斤)-标准重量(公斤)] ÷标准重量(公斤)×100%
第二条外伤性颅骨缺损、骨折、颅骨凹陷、颅内异物、颅脑外伤后遗症、脑畸形、颅脑手术史、慢性颅内高压者不得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