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联合保险公司是骗子吗?有人在里面工作过吗?

一般来说,保险公司都是骗人的。

看完下面这段文字,仔细了解一下就能明白他为什么撒谎了。

保险公司的谎言!

我以前是温州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业务员。最近在网上看了很多关于保险的文章。我来解释一下保险行业的现状。仔细阅读后,你会受益终生。

1,保险业务员保守估计30%是骗客户。这包括有意的和无意的。

保险公司业务员的高淘汰率,是对客户的极度不负责任。

比如后来有人发现自己被保险业务员骗了,向保险公司投诉。此时,业务员已经离职。这时候连抱怨都是“瞎子点灯白费蜡”。很多业务员在保险公司呆的时间只有一个月,两年不到7%,五年不到2%。

目前国内几乎所有的保险公司在犯错时都有一个统一的标准:“现在中国的保险行业不规范,我们还在学习”来为自己开脱。我们不妨问一句:“你在读书,客户应该为你交学费吗?”这种强盗逻辑已经成为所有保险公司不成文的规则。这句话是十年前说的,今天依然不变。

2.从合同的性质来说,保险合同是一种非常不公平的合同,因为合同的书面条款是保险公司单方面制定的,有些书面条款有多重解释。所以一旦打官司,客户就吃亏了。保险理赔更麻烦。保险公司不是那么简单理赔的,80%可能会打官司。也就是说,一旦你和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以后你和这家保险公司对簿公堂的概率是80%。除非放弃理赔,这80%里的成功率大概是15%,因为保险合同的书面条款有很多解释,正常理赔是20%。所以保险合同可以正常理赔。

3.分红险:分红险的分红并不比银行利息好,而是把“活钱”变成了“死钱”。大部分被保险人会觉得被骗,三年内退保。(合同期内,客户要解约,保险公司会扣除一笔可观的金额。银行只计算活期定期利息。所以这个保险是保险公司最赚钱的保险。除非你是因为钱太多花不完或者在洗钱才需要这个保险,一般人是不需要这个保险的。它最好的功能大概应该是洗钱。自然就成了那些贪官的最爱,把那些来历不明的“黑钱”以子女的名义洗成了“合法”收入。保险公司也给他们提供了最好的地方。所谓“保险”,就是用来抵御风险的。是用“少量的钱”抵御最大的风险,不是理财,更不可能用保险赚钱。如果想理财赚钱或者抵御货币贬值,可以做基金和国债。所以分红险就是以保险的名义骗客户的钱。任何一个业务员给你讲保险的金融价值,你都能立马拿起茶杯(干什么?福建!)。保险是用来对冲的,记住。

比如我的一个熟人为了贿赂官员,给儿子买了20万的“中国人寿千禧理财”。保险成了最好的洗钱工具。

4、重大疾病保险保障身故,也就是说,如果一个人的疾病与重大疾病保险中的某种疾病相匹配,这个人就是“死路一条”。如果想买这种重大疾病保险,不如买寿险意外险(终身价值险,也是保障你的生命),因为效果一样,但是交的保费少很多。比如一个30岁的PICC,30万的重大疾病保险保额一年要交8000多(退保可以拿一点钱),30万的人身意外险保额一年1000多。对家庭负责的话,可以投保人身意外险,和保险公司的纠纷最少。以重大疾病保险为例,保险公司从货币贬值和退保时扣除的金额中赚取了相当可观的一笔钱。所以,你交的钱越多,保险公司赚的钱就越多。8000多块钱交20年,每年1000多块钱是个什么数字概念?

注:目前我国每年的意外死亡率不到万分之三,1万除以3大概是3300次,100乘以3300就是33万,也就是说寿险意外险已经是暴利了,更别说其他险种了。

比如1:我朋友的父亲中风后不能说话,还好能听懂,身体瘫痪。找保险公司理赔(重大疾病保险中有一项是失语症,注意:失语症是指大脑的言语中枢神经受损导致的失语症)。保险公司以他还听得懂,有手语,没有失言为由,拒绝理赔。妈妈不会说话,也不明白植物人和死人的区别。原来重大疾病保险是保障身故的。合同中的书面条款可以有多种解释吗?

比如保险单上写着“原位癌不在承保范围内”。这句话的意思是“癌细胞未扩散的病例不在保险范围内”。保险合同为什么要使用专业医学术语“原位癌”?没有通俗易懂的话?保险公司的目的不得不令人怀疑。

比如保险公司制定了“恶性肿瘤理赔不包括原位癌,肾衰竭必须是双侧不可逆”等保险条款。能得到保险理赔的重大疾病,大多是比任何保险理赔都更倾向于安乐死的患者,不要被险种的名称所迷惑。

合同中的文字游戏:

比如按照康宁的寿险条款,“心脏病(心肌梗塞)”。心脏病等于心肌梗塞。事实是,心脏病不能等同于心肌梗塞。心脏病的概念远远大于心肌梗死。把心肌梗塞放在心脏病后面,用括号括起来。把心脏病(心肌梗塞)放在一起就是一个大陷阱。如果心脏病有一百种,那么心肌梗死只是其中一种,只有十分之一的人具备康宁条款中心肌梗死的三个诊断条件。那么这个保障能有多大呢?投保的时候就当心脏病发,理赔的时候就当心脏病发。可见保险是有欺诈性的。

看病要花钱,得了重病也要花很多钱。于是,越来越多的人选择购买重疾保险,希望在不幸患病时,能从保险公司得到一些帮助。人的愿望是简单美好的,但我提醒你,要达到保险条款规定的“重疾”条件确实很难,在有生之年能否获得赔偿更是存疑。此外,随着医学科技的发展,保险合同中写的很多治疗方法和手段已经或不会被医生选择。所以,在购买重疾保险时,你最好咨询一下医生,看看你的预期与保险公司的承诺有多远。

而不是说重大疾病保险是“御宴一百八十一杯酒。”不如说“其实就是那个二锅头拌的开水。”是骗人的。

5,有些不是保险而是储蓄。现在交三万,十年后交六万,但是你要看清楚合同,十年后还会有六万吗,不然你会后悔的。记住!所谓“保险”是用来抵御风险的,不是用来理财的,我们甚至不能试图用保险赚钱。

6.保险公司欺骗业务员和素质低的业务员,没有向业务员解释清楚合同条款或者业务员还不了解合同条款,就给业务员施加压力,让他们做出业绩。销售人员只能骗客户,一个一个,然后走人。有时候公司故意挑起业务员的嫉妒心,对他们来说也可能是一种“鼓励”手段。有时候他们教业务员欺骗客户,那些无知的业务员真的听他们的。

例如,近年来,温州人每年从海外保险公司购买的保险金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

保险公司让业务员告诉客户,“如果你不出去买境外保险公司的保险,这个保险合同是无效的。一旦你将来和海外保险公司打官司,中国政府是不会帮你的。”

分析:保险合同是商业合同,中国政府没办法。中国渔民在中国所谓的领海南沙被菲律宾海岸警卫队打死,但是他们帮不了你。希望能帮到你在国外打官司。你做梦去吧。合同是否无效不是保险公司说了算,商业合同诉讼只能在保险公司所在地法院提起。保险公司不懂这些吗?目的是故意给别人制造恐慌。

7.向保险公司投诉是没有用的。保险公司是大贼,业务员是小贼,大贼会包庇小贼。更有甚者,他们分享赃物。

比如某些险种的最高佣金可以达到50%。第一年客户去保险公司起诉,保险公司处理的结果是,保险公司扣除的金额,客户和骗子业务员各50%。这种处理方式意味着骗子业务员没有损失,处理结果的原因是客户要承担一定的责任,没有看合同。有多少人能看懂一份天书般的保险合同?在他们的字典里,没有“欺诈”,只有“误导”。目前,有200多万保险从业人员和1000多万保险公司销售人员无视国家法律。这不是国难吗?我想提醒你,买保险的时候最好准备一个相机,以便日后诉讼取证。)

附:既然“处理结果的原因是客户要承担一定责任,没有阅读合同”,为什么不在保险合同中写明“保险业务员口头解释无效,保险业务员的行为不代表保险公司的行为。保险责任以合同为准”。这说明保险公司纵容保险业务员的欺诈行为。

8.保险公司大量增加员工是一种营销策略。根据网上的数据。2004年,中国有1000多万人曾经是保险公司的业务员。这些被洗脑的人来到社会上给保险公司做免费广告,这些被洗脑的人要付费。

9.在保险合同中玩文字游戏。保险单上出现的每一个字,都可能成为最后的“陷阱”。“和”之类的词很精彩。

例1:王小姐于2000年3月用500元从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保险套餐,至今已续保5年。今年5月底,她在北京三院做了视网膜脱离修复手术,花了3000多元。出院后,王小姐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她买的保险赔付2500元。但保险公司在理赔条款第119条中规定“视网膜玻璃体手术属于第六赔付等级”,因此被保险人必须做上述两项手术才能享受此项理赔。不仅是视网膜,还有玻璃体,两者缺一不可。

例二:2005年初,毛妈妈在做年度体检时,不幸被查出胰腺癌早期症状,需要立即手术。按照之前投保的条款,如果母亲患了癌症,住院时可以申请住院和手术津贴,于是毛找到了当初给他们投保的代理人李,李当即表示他们会妥善处理,但“需要上报总部”。毛不得不等待,因为医院多次催促他给她母亲做手术,毛志平不得不一再催促李,但代理人李总是以正在学习为借口。毛志平开始觉得不对劲,然后开始觉得“不安”。“等”字被抹掉65438+万元后,忍无可忍的毛志平直接去找保险公司,一个姓张的经理见了他,后来说“这种情况不能赔。”张经理不慌不忙地拿出毛的保险单,上面明确写着癌症。毛听了这话后,目瞪口呆。一直以来,他认为“等”这个词的意思包括上面列出的那些,还包括没有列出的那些。当时经纪人李也是信誓旦旦说不管什么癌症都能搞定的,怎么突然变卦了?但李坚称,他当时已被告知这一情况。毛志平当时没有证据证明保险公司的承诺,只有哑巴吃黄连——他只是不明白既然外面没有理赔,为什么还要“等”字。像是文字游戏,也有点脑筋急转弯。一万块钱的保费就成了这个游戏里的学费。

10,在西方发达国家,一家保险公司要健康发展几百年才能成为世界500强。(在美国,有一家进入世界500强的保险公司叫普天寿保险公司,用了120多年才进入世界500强。)。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成为世界500强(资产规模在1000亿到6000亿之间)只用了6年时间。

11,如果被骗,可以拿着证据去法院。中国保监会?哈哈!试试看!没有证据就来论坛发帖。告诫他人谨防保险诈骗。现在保险诈骗很多,请防范。

利默里克“保险”

保险父母心,纯扯淡。

没钱也不要担心,但是钱会一直缠着你。

理赔难,催钱急。

如果被骗了,起诉无门。

买了保险后感觉很压抑。

合同中的条款纯粹是游戏。

重疾身故,分红骗你。

狱警是名义上的,保护是有目的的。

营销有欺诈,大家要警惕。

揭开重疾保险的七宗罪。

重大疾病保险的保费一般在每年4000元左右。人们交这么多钱,是希望在遇到重大疾病时能得到一份“及时的帮助”,但保险公司的回复往往是拒赔。通过采访几位医学专家和业内人士,科学投资揭露了重疾险的七宗罪。

在很多家庭的理财规划中,健康险尤其是重大疾病险是必不可少的险种,人们希望通过这种方式为自己提前增加一份保障。但保险产品的一个主要特点是,权利责任条款专业性强,价格构成复杂。特别是重疾险中理赔的判定,有很多专业的医学术语,一般人是无法理解的。而一些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正是利用了这一点,将重大疾病保险变成了实际意义上的“身故险”。也就是说,除非被保险人身故,根据声明中的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是不可能对患者进行赔偿的。

《科学投资》通过采访几位医学专家和业内人士,揭露了重疾保险中的几起犯罪。希望被保险人在投保前能搞清楚以下几个问题,以免落入保险公司的免赔陷阱。

重大疾病保险第一罪:

按死亡而不是重疾赔偿

太原市民董就遇到了这样一件事。他的妻子王羊毛,2003年4月因脑干出血被送进医院当天死亡。除了伤心,董还略感欣慰的是,妻子于2000年在太平洋保险公司太原分公司买了一份长期健康险。妻子去世后,董咨询医生得知,脑干出血是中风的一种,中风只是保险合同中所列的12重大疾病之一。按照他的理解,这意味着对于妻子的死亡,保险公司要按照重大疾病进行赔付。根据保险合同中的约定,重大疾病赔偿的保险金额应为3万元。

然而,当董去领取保险金时,保险公司只同意支付6000元死亡保险金。保险公司认为,合同条款中对中风有明确的定义。中风是指一个人由于脑血管的突然改变而出现永久性的神经功能障碍,导致脑出血、脑血栓、脑栓塞、脑梗塞。所谓永久性神经功能障碍,是指事故发生6个月后,经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脑科专家鉴定,仍遗留以下障碍者:1,植物人状态;2、一肢以上功能完全丧失;3、两肢以上运动或感觉障碍且生活不能自理。也就是说,要想按中风索赔,必须同时满足这三个条件,达到规定的6个月时间,但被保险人王荣贤的情况显然不符合保险条款中中风的条件。所以不是什么大病。按照合同只能按照死亡赔付6000元。

在很多保险公司,身故保险金的赔偿金额是大部分公司规定的,但也有公司规定“身故保险金”是:退还已交保险费。如果保额相同,价格相同,身故时保额不赔,但费用退还,就相当于客户应该享受的三险。

“死亡”这一项被凭空从责任中拿了出来,显然对被保险人不公平。

重大疾病保险的第二个罪名:

操作方法不符合现状。

2005年10月9日,165438,董红思经过一年的打官司,获得了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65438+万元的重疾保险金,2005年6月5438日至10月,42岁的董红思患“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在昆明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做了“插管引流”手术,花费3万余元。出院后,董红想起自己两年前在某寿险公司买了“中国人寿康宁重疾险”。全年保险费5010元,保额10万元。而他的“急性坏死性胰腺炎”是保险中约定的21重大疾病之一。于是他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但保险公司拒赔。

对于董红思的质疑,保险公司的解释是:“根据保险条款,急性坏死性胰腺炎的赔付标准是:诊断为急性坏死性胰腺炎;需要进行坏死组织清除、病变切除或部分胰腺切除术的手术治疗。被保险人本次未接受过病灶切除或胰腺部分切除术,尚未达到条款中的赔付条件。建议重疾险金暂不缴纳。”

董红思的医生说,急性坏死性胰腺炎有两种治疗方法:保守治疗和手术治疗。重病患者需要手术治疗。目前主要手术治疗是引流。灌注加引流其实就是一个清创手术。但这一解释并未得到保险公司的认可,保险公司坚称“引流”和“坏死组织清除”是两种手术,仍拒绝赔付。

虽然董红思的官司打赢了,但各家保险公司的重大疾病保险中仍有类似条款,要求患者按照条款要求的手术方式进行治疗,才能获得赔偿,但很多都是过时的治疗方式。比如某外资保险公司的重疾保险条款规定“癌症:...任何组织涂片和活检结果都不作为病理依据……”但是,医生解释说,现在癌症的病理诊断完全依赖于组织涂片和活检结果。如果不包括这两种,就只能切取样本,但这种检查方法排除了发病率高的癌症(如肺癌、胃癌、食道癌等。).

何先生投保了一份40万元的重疾险,每年缴纳保费近8万元。两年后,左肾因癌症被手术切除。索赔时,保险公司说赔不了。原因很简单:条款规定的全残是指身体完全永久残疾。左肾疾病导致的左肾缺如不符合全残范畴,但前提是双肾丧失。但如果双肾都没了,就意味着被保险人死亡,重大疾病保险也就失去了意义。

虚假保险责任

很多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之外还有附加责任,让投保人误以为附加责任越多,买的就越值。事实上,这些额外的责任很多是没有意义的。比如有的保险公司把“重疾后免缴保费”算作“另一项保险责任”。重大疾病理赔后,合同责任已经终止,保险公司不再承担任何保障,投保人也不再有支付保险费的义务。哪里有必要免除未缴纳的保险费?

此外,有些保险公司还将“全残责任”纳入“保险金全额给付”的范畴,对“全残”没有概念的客户肯定会觉得这个责任很优惠。事实上,在超过17种疾病保障的重疾条款中,全残责任已经被拆解为“耳聋、失明、失语症、瘫痪”等,分散隐藏在“N种重疾”之中。在保险责任中,单独提出“全残”赔偿,纯属虚伪。

然而,在重大疾病保险中还有一些有价值的额外责任。比如生命尊严提前给付和保费自动给付的规定。生命尊严提前给付是指当被保险人患绝症,且存活期在一定期限内时,可以按照保额给付保险金。也就是说,相当于把有限的重疾保障范围扩大到无限。无论疾病是否属于重疾保障范围,只要医院证明这个人“快死了”,就可以申请保险金。自动交费条款规定,如果被保险人在出差的情况下没有及时交费,保险效力可以持续到续交保费。

大病保险第四罪:

虚假增加种类和不完全补偿

现在各大保险公司为了争夺客户,都在重大疾病保险的险种上大做文章,10,30,40,最多的甚至理赔500多。当然,投保人认为疾病越多越好,但事实并非如此。

霍先生于2003年不幸患上右肾透明细胞癌。及时住院,行右肾切除术。龚先生住院期间,向保险公司报案后被拒绝赔偿,理由是这种疾病不在500多个病例中。另一家公司只列出10例,只用“癌”(原位癌除外,一般指癌变局限于粘膜或皮肤表皮的鳞状上皮,未破坏基底膜的癌)。原位癌属于早期癌症,大部分患者经过手术和中医治疗后可以完全恢复),已经将包括“右肾透明细胞癌”在内的所有癌症纳入保障范围。由此可见,保险条款中涵盖的疾病越多,覆盖面不一定就越广。

在赔偿金额上,每个公司的规定也不一样。大部分公司按照保额或者保额的倍数赔付。但也有保险公司将重疾分为两类——80%保额为“一次重疾”,20%为“一次重疾”。也就是说,当被保险人被确诊为重疾时,在其他公司可以获得20万元的一次性赔付,而在这家公司,

只能获得1.6万元,剩下的4万元只能在被保险人再患一次“二类重疾”后赔付。

大病保险第五罪:

诱导投保人购买短期保险。

重疾保险有两种:消费型和积累型。消费就是一年内不出意外,钱就浪费了;累积型是连续多年每年缴纳一定金额,保障也是连续的。通常在年龄很高的时候(比如88岁),如果在此期间得了保险规定的重疾,按照保额赔付,保险合同中止;如果到时候你没有生病,保险公司会退还被保险人的保险金。

正因为如此,保费比累计便宜很多。很多代理人会以此为理由,引诱被保险人投保消费型重疾保险。一年期保险虽然看似保费低,但并没有太多实质性的保障意义。如果每年续保,因为重疾险的费率是随着年龄增长的,所以很明显被保险人投入的比较多。长期重疾保险一般是在你开始投保的那一年,按照相应的费率,每年均衡缴纳。年龄越小,被保险人要交的保费越低。

以保额20万元为例。薛女士34岁续保时,只需要保费1.040元。她44岁续保时,保费增至1780元,45岁续保时,保费激增至4220元。如果投保人投保了多年的消费型重大疾病保险,总保费支出其实远高于累计的重大疾病保险。还是以薛女士为例,如果她想拥有20万元的重疾险保障到50岁,按照短期模式,每5年续保一次,每次要交9.5万元保费。按照远期计算,30岁就可以投保,20年交费,总共交的保费只有52000元。

大病保险第六罪:

附加重疾保险费用高。

目前保险公司有时会提供重疾保险作为附加险。这些附加险相对便宜,但这种附加险对应的主险的责任并不一定是被保险人所要求的,而这些主险和附加险的组合往往符合一定的比例,所以最后的赔付甚至高于单独的主险。

此外,不少保险公司推出分红型重大疾病保险,也高于非分红型保险。其实买主险最好不要分红。因为分红险承诺的分红不是保底,而是预期,而且买重疾险的目的是买保障而不是投资,追求的是用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保障,所以没必要多花钱。

重疾保险的第七宗死罪:

保险公司随意更改条款。

健康险或重疾险的很多标准条款都有重疾范围或保险费率调整的规定。例如,某寿险公司在重疾保险条款中规定:“保险人对保险金额、重大疾病和进行的重大手术的界定。

范围调整后,按照新的保险金额、重大疾病和重大手术及范围承担保险责任。"

其他公司条款规定“本公司保留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的权利”,实际上是严重损害客户权益的霸王条款。假设被保险人投保了一份保费4000元/年65438+万元的重大疾病保险,第二年保险公司告知其保费上调至500元,如果保单继续有效,则按4500元/年赔付;并拒绝继续缴纳费用,合同将被终止。这样,无论选择哪种方式,被保险人都会吃亏。

实际上,重大疾病、重大手术范围、保险费率是保险合同的核心内容之一,对其进行调整实际上是对合同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根据法律规定,保险人在重大疾病、重大手术范围和保险费率调整前,对已经签订且尚未履行的保险合同进行变更时,应当事先征得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同意或者协商一致,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有权根据调整后的范围或者保险费率的条款选择是否接受。因此,在投资重大疾病保险时,要特别注意合同中是否有类似条款,如果有,最好放弃,以免自身利益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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